索引号:  TCXXGK-2021-008861 主题分类:  社会福利
发文机构: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发文文号: 
发文日期:  2021年08月18日 发布日期:  2021-09-10 11:20
公文时效:  有效 发布机构:  市民政局
铜川市民政局 铜川市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来源: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1-09-10 11:20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市民政局   铜川市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新区社会事业局:

为妥善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兜住民生底线、发挥临时救助救急解难的重要作用,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政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坚兜底保障中充分发挥临时救助作用的意见》《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陕西省临时救助工作规程》等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及运行机制

(一)基本原则

临时救助坚持以下原则

1应救尽救,及时施救

2.量力而行,尽力而为;

3.公开公正,政策透明;

4.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相结合。

(二)运行机制。区县民政局统筹各区县的临时救助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临时救助申请、受理、审核以及区县民政部门委托的审批职能,并合理确定临时救助金额。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困难对象发现、情况核实、信息报送、宣传引导等工作,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审核、公示等工作。

二、对象范围

有下列情形的家庭和个人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一)遭遇急难型困难的家庭。因火灾、交通事故、工伤事故、溺水、触电、矿难、食物中毒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二)遭遇支出型困难的家庭。因自负医疗费、教育费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家庭、未脱贫建档立卡家庭及其他困难家庭。

(三)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四)因子女就学、疾病治疗、解决住房问题过程中基本生活遇到困难的低保对象、分散特困供养人员及低保边缘家庭

(五)区县人民政府认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对象。

生活必需支出指维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支出。

三、申请受理

(一)依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和个人,均可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委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紧急情况下、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申请人可直接向急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临时救助。

(二)主动发现受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县民政局、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有关部门、村组(社区)、社会组织、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当主动核查情况,对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或者个人,应当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申请人可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临时救助;持有居住证的,可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临时救助;对于非本地户籍且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救助管理机构申请救助。

同一事由,申请人只能向户籍地、居住地或急难发生地其中一地申请救助。

除向救助管理机构申请救助和急难型救助外,申请临时救助应提交以下材料:

1户籍、身份及居住证明材料

2收入、财产证明材料;

3家庭(个人)遭遇困难证明材料

4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5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及低保边缘家庭申请临时救助只需提供家庭(个人)遭遇困难证明材料。

申请人提供的临时救助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所有材料;对明显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书面说明理由。

四、审核审批

临时救助审核审批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紧急程序。

(一)一般程序。适用于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对遭遇支出型困难的家庭和个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临时救助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必要时,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成员状况、家庭经济状况、遭遇困难类型和程度等逐一调查核实。

申请临时救助的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及低保边缘家庭不需进行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

对于申请临时救助的非本地户籍居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各区县民政部门委托其户籍所在地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协助调查核实。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等情况,提出是否给予临时救助的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公示内容为申请人姓名、居住地址、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数、遭遇困难类型、拟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数额、监督举报联系方式等信息。公示期7个工作日。公示期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重新调查核实。

公示结束无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审批权限经领导班子会议集体研究予以审批,需区县民政部门审批的要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等相关资料报送区县民政部门审批。区县民政部门应当在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资料和审核意见后,作出审批决定。批准给予临时救助的,应当同时确定救助方式或者金额;不予批准的,应当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适用一般程序的临时救助,从受理到审批应20工作日内完成。财政部门在收到民政部门资金发放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发放。

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

(二)紧急程序。适用于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县民政部门应当在受助人或委托人承诺事后补齐相关手续后先行救助。紧急情况缓解后,应尽快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

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人员的困难群众,可视情况先给予临时救助,及时缓解其生活困难,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审批,并将符合条件的纳入相应救助范围。

对于急难型救助和救助金额较小的,区县民政局委托各乡镇(街道)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发放,并每月向区县民政部门备案。

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的临时救助金额人均不超过我市3月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高额度不超过5000元。

临时救助审批结束后,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长期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月,公示内容为救助对象姓名、居住地址、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数、遭遇困难类型、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数额。

五、救助方式

对于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以采取以下救助方式:

(一)发放临时救助金。对于支出型困难,按照财政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拨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对于急难型救助对象,根据具体情形,可采取一次性审批,分阶段救助的方式,提高救助精准度。

(二)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以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

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以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其申请相关救助;对需要慈善项目、社会募捐、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帮扶的,要及时予以转介扶助。

六、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按照我112个月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以家庭为救助对象的,按照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数乘以临时救助标准计发,最高额度不超过20000元。

根据救助对象家庭状况、困难类型、困难程度等,统筹考虑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具体标准分为:

(一)救助标准3000元(含3000元)以下

1因火灾事故造成人员轻伤、房产较大损失的;

2.因遭遇意外事故,造成人员轻伤、家庭财产较大损失的,并经相关部门确认已无法查找赔偿责任人或赔偿责任人无力支付赔偿金,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3.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住院治疗,一年内自负部分医疗费在1万元以内,导致家庭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

4.因其它原因造成家庭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

以上具体救助额度计算方法: 1-2个月城市低保标准,乘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数

(二)救助标准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

1.因火灾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房产重大损失的;

2.因遭遇意外事故,造成人员重伤、家庭财产重大损失的,经相关部门确认已无法查找赔偿责任人或赔偿责任人无力支付赔偿金,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3.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住院治疗,一年内自负部分医疗费在1万元以上至3万元,导致家庭生活出现较大困难的;

4.因子女接受非义务阶段教育,教育费用负担过重,导致生活必需支出费用超出家庭承受能力的;

5.因其它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出现特别困难的,经各类救助帮扶后,负担仍未转变,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以上具体救助额度计算方法:3个月城市低保标准,乘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数

(三)救助标准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

1.因火灾事故造成人员伤残,房产巨大损失的;

2因遭遇意外事故,造成家庭成员重残或死亡、家庭财产巨大损失的,经相关部门确认已无法查找赔偿责任人或赔偿责任人无力支付赔偿金,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3对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住院治疗,一年内自负部分医疗费3万元以上至5万元,导致家庭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以上具体救助额度计算方法:4-6个月城市低保标准,乘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数

(四)救助标准10000元以上至15000元(含15000元)

1.因遭遇意外事故,造成家庭主要劳动力重伤或残疾、家庭财产巨大损失的,经相关部门确认已无法查找赔偿责任人或赔偿责任人无力支付赔偿金,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2.因重大疾病或重大灾害造成人员伤亡,一年内自负医疗费或家庭财产损失在5万元以上至10万元,导致家庭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以上具体救助额度计算方法7-8月城市低保标准,乘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数

(五)救助标准15000元以上至20000元(含20000元)

1.因遭遇意外事故,造成家庭主要劳动力重残或死亡、家庭财产巨大损失的,经相关部门确认已无法查找赔偿责任人或赔偿责任人无力支付赔偿金,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2因重大事故、重大疾病或重大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人员伤亡;一年内自负医疗费或家庭财产损失在10万元以上,导致家庭生活出现特别困难的。

以上具体救助额度计算方法:9-12个月城市低保标准,乘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数

对急难型救助和救助金在5000以内的,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发放,自审批之日起10工作日内报区县民政部门备案。救助标准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困难家庭或个人,由区县民政部门审批。对特殊事件、特殊对象的救助,应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联席会议确定具体救助方式和救助标准。

七、资金筹集与管理

1.区县财政分担比例参照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有结余的,可以用于临时救助。

区县级财政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时救助在资金上给予适当补助,重点向救助任务重、财政困难、工作成效突出的地区倾斜。

2.临时救助工作经费纳入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统筹使用,列入区县财政预算。

3.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项核算,年终结余资金按有关规定执行。

4.发放临时救助金应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必要时,可以直接发放现金。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5.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建立临时救助储备金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时救助储备金应不少于20万元。对于支出型救助按照一般程序办理;对于急难型救助区县政府财政部门应向民政部门提供3万元的资金预付额度,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2万元的资金预付额度,用于紧急情况临时救助资金支出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审批的急难型临时救助资金支出。待救助对象紧急情况缓解并补齐救助申请资料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补齐救急难现金预付额度。区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临时救助监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急难型救助现金管理办法,并报市民政、财政部门备案。

6. 区县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和有效性。

7. 区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对补助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按照预算管理规定,民政部门商财政部门设定补助资金区域绩效目标,明确资金与工作预期达到的效果。区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建立健全工作绩效评价制度,对制度实施和资金使用的效果进行评价。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制度落实、规范管理、资金安排、预算执行、资金管理、保障措施、组织实施和实际效果等。

8.区级财政、民政部门和经办人员应严格按规定使用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对违规使用资金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八、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认真履行临时救助受理、调查审核、审批等职责。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发挥好审批及统筹协调作用;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卫健、教体、住建、人社等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共同做好临时救助相关工作。

(二)社会力量参与。区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将临时救助中的具体服务项目通过委托、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鼓励、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加强救助对象需求与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资源的对接,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的有机结合。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可以利用自身优势,在临时救助对象发现、专业服务、发动社会募捐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三)监督管理。各区县民政部门要开通社会救助热线,畅通救助、报告渠道,并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定期向社会公开临时救助实施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便民服务中心、办事大厅等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开临时救助对象资格条件、救助标准、申请受理及审核审批工作流程、咨询投诉电话,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九、实施时间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铜川市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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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白哲
信息审核:张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