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TCXXGK-2021-008855 | 主题分类: | 社会福利 |
发文机构: |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 发文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0年12月04日 | 发布日期: | 2021-01-21 10:33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发布机构: | 市民政局 |
铜川市民政局 铜川市财政局
关于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
按照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陕民发〔2020〕139号)文件要求:各地城市低保保障标准在现行保障标准的基础上提高不低于5%,农村低保最低限定保障标准提高到4827元/人年。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提高我市城乡低保保障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标幅度
城市低保保障标准由现行标准600元/人月提高到630元/人月;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由现行标准4350元/人年提高到4830元/人年。
二、提标时间
从2020年10月1日起。
三、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要根据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做好保障对象的审核确认工作,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按照新的保障标准从10月份起,及时足额向在册低保对象补发低保金及分类施保金,确保应保尽保、按标施保。
(二)各区县要足额将城乡低保配套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确保低保金按时发放。
(三)低保标准提高后,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应按照城乡低保标准的1.3倍确定,不再另行发文。同时,要及时更新社会救助动态监控系统,确保系统数据和实际保持一致。
铜川市民政局 铜川市财政局
2020年12 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