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TCXXGK-2020-014084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文机构: | 陕西省民政厅办公室 | 发文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0年12月24日 | 发布日期: | 2020-12-30 14:32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发布机构: | 市民政局 |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民政局,西咸新区人社民政局,韩城市民政局:
为切实做好2019年度(第二批)和2020年度(第一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资格审核工作,现将审核条件和报送要求明确如下:
一、审核条件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160号)有关要求,审核条件如下:
(一)2019年度(第二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按照原政策规定审核,即应具备:
1.符合财税〔2008〕160号文件第三条、第四条对公益性社会团体的范围和性质的要求。
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到第(八)项规定的条件;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并按照税务部门相关文件规定,在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企业所得税登记。
3.前3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
4.基金会应符合:
(1)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3年以上(含3年)的,2018年、2019年连续2年年度检查合格,或2019年度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
(2)登记3年以下1年以上(含1年)的,2019年度检查合格或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
(3)登记1年以下的基金会具备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条件。
5.公益性社会团体应符合:
(1)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3年以上;
(2)净资产不低于登记的活动资金数额;
(3)2018年、2019年连续2年年度检查合格,或2019年度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
(4)2020年以前连续3年每年用于公益活动的支出不低于上年总收入的70%(含70%),同时需达到当年总支出的50%以上(含50%)。
(二)2020年度(第一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160号,详见附件1)第四条的规定。
二、报送要求
请各市民政部门按照以上审核条件,严格把关、认真审核,全面梳理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条件的社会组织,同时通知所辖县区民政部门认真开展资格审核工作。请将全市(含所辖县区)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条件的社会组织名单(详见附件2)于1月5日前报送至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电子版同时发至573528378@qq.com。
附件: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160号)
2.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汇总表
陕西省民政厅办公室
2020年12月24日
(联系人:吴燕 电话: 029-63917534,18066990006 传真:63917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