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TCXXGK-2020-006439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机构:  铜川市企业上市挂牌工作推进小组办公室 发文文号:  铜上市挂牌办发〔2020〕2号
发文日期:  2020年04月30日 发布日期:  2020-05-09 15:23
公文时效:  有效 发布机构:  市金融办
铜川市企业上市挂牌工作推进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
《关于促进企业在区域股权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来源:市金融办 发布时间:2020-05-09 15:23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各区县金融办、市企业上市挂牌工作推进小组成员单位,各推荐机构:

根据《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促进企业上市挂牌管理办法〉的通知》(铜政发〔2018〕33号)精神,为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扶持作用,积极培育上市后备企业,我办拟定了《关于促进企业在区域股权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铜川市企业上市挂牌工作推进小组办公室

2020年4月30日


关于促进企业在区域股权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推荐机构保荐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陕西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陕股交”)挂牌,提高挂牌公司质量,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扶持作用,培育上市后备企业,根据《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促进企业上市挂牌管理办法〉的通知》(铜政发〔2018〕3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挂牌企业,专指铜川市域内,按照《陕西股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交易板挂牌转让条件适用标准指引(暂行)》等有关规定,拟在陕股交交易板挂牌或已成功在陕股交交易板挂牌的企业;奖补资金,是指由市财政局预算安排,按照《铜川市促进企业上市挂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专项用于支持我市企业上市、挂牌的专项奖补资金。

第三条  企业申请在陕股交交易板挂牌,除应满足陕股交交易板挂牌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合法设立并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公司主营业务完整、突出,具有活跃、持续的经营业务记录,资产经营状况良好;

(三)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合法规范经营,核心高级管理人员稳定,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完善;

(四)企业和企业法定代表人无征信不良记录。

第四条 股份有限公司在满足以上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应满足以下分行业条件:

(一)传统行业(如农业、制造业、建筑业、服务业等)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环保、质量、安全等要求;

2.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或最近一期期末净资产不少于300万元;

3.最近两年净利润为正且最近一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00万元。

(二)科技创新行业(科技型企业、战略新兴产业等)

1.符合国家战略及政策导向,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具有较强成长性;

2.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

3.最近一年主营业务收入不少于200万元;或者最近两年连续盈利,税后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0%;

4.企业经营管理计划显示未来五年企业净利润或市场占有率将持续增长。

(三)鼓励支持类行业,即围绕高端装备制造、环保陶瓷、生物医药、文化旅游体育、数字经济以及航天科技产业六大产业集群布局的行业企业,适当放宽标准,满足陕股交挂牌条件即可。

第五条  推荐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后,对企业资质进行初步审核,符合条件的,将拟挂牌企业相关信息报市上市挂牌办(市金融办)进行项目预审核,项目预审核应提交的资料包括:

1.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上述第四条、第五条对应的各企业类型所应具备的挂牌条件的说明及有关材料(如营业执照复印件、验资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等);

2.近三个月内由人民银行派出机构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企业法定代表人征信报告;

3.其它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六条  市上市挂牌办根据我市产业导向,综合考察挂牌企业规模实力、挂牌意愿和发展潜力,在二十个工作日内给予预审核意见,明确是否支持挂牌的结论,并及时反馈推荐机构和企业。原则上,不经过预审核同意的项目,不给予财政资金扶持。

第七条  挂牌企业对提交市上市挂牌办预审核的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因企业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导致奖补资金无法到位的,责任自负。

第八条  经市上市挂牌办预审核通过的企业,推荐机构在与企业签订挂牌辅导协议后,应及时将挂牌各阶段进展报市上市挂牌办备案。

第九条  本意见由市上市挂牌办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2023年12月底,如遇国家重大政策变更或铜川市出台的促进企业上市挂牌有关办法重大修订,适时调整。



网络编辑:段伟静
信息审核:惠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