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TCXXGK-2020-004651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机构:  铜川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 发文文号:  铜处非发〔2020〕2号
发文日期:  2020年03月05日 发布日期:  2020-04-07 15:15
公文时效:  有效 发布机构:  市金融办
铜川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铜川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市金融办 发布时间:2020-04-07 15:15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铜川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铜川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

2020年3月5日


铜川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陕西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陕西省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陕处非发〔2020〕1号),严格落实打击非法集资“属地管理、条块结合、打早打小、露头就打”工作原则,提升非法集资风险隐患处置效能,实现区域金融安全稳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未经有关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

非法集资的主要特征为:(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二)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向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外,还包括实物等其他形式。(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四)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以来信、来电、来访等方式,举报铜川市行政区域内的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经查证属实后,予以相应奖励的行为。

第四条 市、县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县处非办”)负责受理、登记并筛查非法集资举报线索,及时协调相关部门查证认定是否为非法集资;对相关部门查证认定为非法集资的举报线索,应向举报人兑现奖励资金。

市、县处非办采取“一案一议”方式向举报人兑现奖励资金,对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或省处非办确定的案件以及影响面广、涉及金额大、参与人数多的特、重大非法集资案件,可随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查证认定并兑现举报奖励资金。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五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举报人提供真实姓名、联系方式;(二)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对举报事实有准确的线索和证据;(三)举报内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四)举报内容经查证认定属实。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一)市、县处非办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举报的;(二)举报的内容或线索已由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公开报道或披露的;(三)举报人已因该举报事项在其涉及的其他刑事案件中被认定为立功的;(四)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七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两人以上(含两人)举报同一案件的,如举报内容相同,只对最先举报人进行奖励。举报内容不同,经查证后可作为立案依据或对案件查处、侦破有帮助的举报行为,适用本细则。最先举报人的认定以市、县处非办收到举报来信、来电、来访的时间为准。(二)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进行奖励,奖励资金由联名举报人共同领取。(三)对跨区域非法集资行为,两个以上(含两个)举报人分别在不同地区进行举报,且分别对该地区处置工作提供线索的,可分别予以奖励。(四)同一举报人向不同部门、在不同区域举报同一案件的,由负责协调办理该案的处非办兑现奖励资金,不予重复奖励。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八条 举报奖励标准如下:(一)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认定为非法集资但情节较轻微不予立案的,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二)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认定为非法集资并由公安部门立案的,给予举报人2000元奖励。(三)涉案资金在1亿元以上或集资参与人达1000人以上的非法集资,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后,再给予举报人5000元奖励。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九条 市、县处非办接到举报线索后进行初步筛查,对涉嫌非法集资的举报线索,由市、县处非办会同同级公安、行业主(监)管等部门对举报线索进行查证认定。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线索,查证认定结果由相应的处非办通过《举报奖励通知书》(见附件1)告知举报人。之后,举报人提交《举报奖励资金领取申请书》(见附件2),按照本细则规定的奖励标准,由同级处非办向举报人兑现奖励资金,并填写《举报奖励奖金发放登记表》(见附件4)。

第十条 举报人应在接到《举报奖励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到相应的处非办申领举报奖励资金。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领的,视为举报人自动放弃奖励资金。

因举报事项处置属涉密内容,市、县处非办不接受有关举报奖励的咨询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十一条 举报人本人申领奖励奖金时须出示个人身份证、《举报奖励通知书》和《举报奖励资金领取申请书》以及举报人同名银行卡。奖励资金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

第十二条 举报人本人不能亲自领取奖金的,可以委托他人领取。受托人须提供本人及举报人个人身份证、《举报奖励通知书》、《举报奖励资金领取申请书》、《授权委托书》(见附件3)以及受托人同名银行卡。奖励资金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举报奖励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从市、县处非办现有资金如专项资金、部门预算、其他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十四条 市、县处非办建立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立案和查处情况、奖励资金领取记录及发放凭证等。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对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加强监督管理,定期检查举报奖励制度执行情况。

第十六条 市、县处非办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依法保障举报人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严禁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姓名、联系方式、举报内容和获取奖励等信息。

第十七条 市、县处非办工作人员在办理举报奖励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举报人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以及伪造举报材料骗取、冒领奖励资金的,由相应的处非办追回已兑现的奖励资金,同时举报人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区县处非办于每季度结束后4个工作日内向市处非办报送上一季度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情况。

第二十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不包含本数,“以下”“内”均包含本数。

本细则所称日是指工作日。期间开始的日不计算在内,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资料、文书等在期满前交邮的,不视为过期。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0年3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3月9日。


网络编辑:段伟静
信息审核:惠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