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TCXXGK-2020-010182 | 主题分类: | 统计 |
发文机构: | 市统计局 | 发文文号: | 铜人普办字〔2020〕10号 |
发文日期: | 2020年08月07日 | 发布日期: | 2020-08-07 15:30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发布机构: | 市统计局 |
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是国务院决定开展的一项重大国情国力调查。为进一步提高普查数据质量,全面、准确查清我市人口基本情况,根据《全国人口普查条例》规定和《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铜川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铜政发〔2020〕8号)精神,结合陕西省人普办、公安厅、民政厅、卫生健康委、统计局联合印发《关于认真做好我省人口普查登记工作防止漏报瞒报的通知》(陕人普办字〔2020〕21号)要求,现就我市第七次人口普查中,做好普查登记工作、防止漏报瞒报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对于以往因各种原因未落户口和死亡未销户口的人员,要在认真调查核实后,按照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常住户口的登记和注销,如实进行人口普查登记。
二、人口普查登记结果不得作为对基层各级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各单位人口和计划生育、殡葬管理绩效考评或奖惩兑现的依据,不得追究以往绩效考评成绩。
三、人口普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作为对人口普查对象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征收的依据,不得用于人口普查以外的目的。
四、各区县人口普查机构工作人员、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必须为普查对象申报的普查内容保密,不得泄露。如有违反,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的有关条款予以处罚。
五、各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人口普查违法行为,对典型案件进行通报曝光,坚决杜绝非法干预人口普查现象。对虚报瞒报人口普查数据,伪造篡改人口普查资料的单位和个人,实行‘零容忍’。
六、各区县要加强部门数据共享,推动部门间人口信息互联互通、多元校核,提高各部门人口信息的一致性与协调性,进一步保障普查数据质量。
铜川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铜川市公安局
铜川市民政局 铜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铜川市统计局
2020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