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
序号 |
承诺事项 |
设定依据 |
实施机关 |
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
有无承诺书格式文本 |
1 |
设立保安培训单位许可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4号)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 |
铜川市公安局 |
1. 《申请设立保安培训单位行政许可审批表》; 2. 设立保安培训单位申请书; 3. 保安服务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批准设立文件、法人证书和复印件; 4. 《拟任保安服务公司(培训单位)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批表》及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管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5. 师资人员名单; 6. 师资人员简历、身份证复印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证书或10年以上治安保卫管理工作经历证明; 7. 培训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效证明文件; 8. 培训场所、设施照片; 9. 教学、师资、学员、财物、卫生、安全、设备管理等制度。 |
有 |
2 |
排污许可证 (大气、水、固废)核发、变更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
铜川市生态 环境局 |
1.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2. 排污许可证申请文件; 3. 排污守法承诺书; 4.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号; 5. 自行监测方案; 6. 排污口规范化的情况说明; 7. 申请前的信息公开情况说明; 8. 变更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
有 |
3 |
涉及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辐射安全 许可证核发、 延续和变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条 |
铜川市生态 环境局 |
1. 申请文件申请表; 2. 市场主体环境信用承诺书; 3. 监测报告; 4.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有 |
4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 |
铜川市生态 环境局 |
1. 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允许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 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证书; 3.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承诺书。 |
有 |
5 |
放射工作 人员证 |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 |
铜川市卫生 健康委员会 |
1. 符合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要求的证明材料; 2. 符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3. 近一年内申请人接受个人剂量监测的证明材料; 4.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
有 |
6 |
第一类医疗 器械产品备案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0号)第九条 |
铜川市市场 监督管理局 |
医疗器械备案人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
无 |
7 |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 告知办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三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七条 |
铜川市市场 监督管理局 |
1.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单;(一式四份) 2. 施工单位安装改造修理许可证;(复印件) 3. 办理告知人员的法人授权书; 4. 其他法规、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资料。 |
有 |
8 |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 支取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十四条 |
铜川市医疗 保障局 |
因死亡支取个人账户余额的,需提供继承人身份证、银行卡账户信息,通过数据共享无法查询死亡信息的应提供个人承诺书。 |
有 |
9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手工 (零星)报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 |
铜川市医疗 保障局 |
意外伤害就医的应提供交警事故认定书、法院判决书、调解协议书等公检法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无法提供的应填写个人承诺书。 |
有 |
10 |
生育保险待遇核准支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四条 |
铜川市医疗 保障局 |
医疗保障经办业务平台如无法通过其他部门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等,由办理人提供,无法提供的,需提供个人承诺书。 |
有 |
11 |
道路危险货运经营许可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3年第645号)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9年第709号)第二十四条 |
铜川市行政 审批服务局 |
1. 未购置专用车辆、设备的,应当提交拟投入专用车辆、设备承诺书; 2. 已购置专用车辆、设备的,应当提供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 |
有 |
12 |
住房公积金 提取 |
2019年修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国务院令第710号修订)第四章 |
铜川市住房 公积金管理中心 |
1. 未婚职工,提供单身声明(承诺书); 2. 已婚或离异职工,提供结婚证或离婚证。 |
有 |
13 |
住房公积金 贷款 |
2019年修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国务院令第710号修订)第四章 |
铜川市住房 公积金管理中心 |
1. 未婚职工,提供单身声明(承诺书); 2. 已婚或离异职工,提供结婚证或离婚证。 |
有 |
填报人:鲁智 联系电话:0919-3185906 时 间:2021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