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铜川市支持社区工厂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铜政办发〔2019〕22号
来源: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12-06 11:10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铜川市支持社区工厂建设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27日    


铜川市支持社区工厂建设的意见


  为进一步推进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促进劳动力就近就地充分就业。按照《中共铜川市委 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全面推进革命老区开发建设的实施意见》要求和2019年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精神,现就支持社区工厂建设,制定以下意见:
  第一条 建设补助。各区县为社区工厂建设主体,社区工厂厂房建设适用《铜川市市级工业园区标准化厂房建设的意见》,市财政采取以奖代补形式给予一次性补助。其中,各区县新建或改造的按50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企业自建或改造的按30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2019年8月1日-2020年12月31日期间建设的社区工厂厂房享受该项补助。
  第二条 租赁补贴。社区工厂投资运营主体需与厂房所属主体签订不少于5年的厂房租赁合同,对入驻企业前3年免收租金。对租赁的厂房所需租金由各区县保障。租赁补贴从2019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
  第三条 培训补贴。社区工厂对从业人员开展上岗技能培训,给予社区工厂贫困劳动力每人不超过18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给予非贫困劳动力每人不超过16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具体补贴金额根据培训课时确定,所需资金由就业补助资金保障。培训期间,给予每人每月不超过1000元的生活补贴,补贴时限由各区县与社区工厂具体商定。生活补贴按照培训课时核算,所需资金由各区县保障。两项补贴以初次实际上岗人数核算,补贴时限为2019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
  第四条 物流补贴。物流补贴为实际产生物流费用的三分之一,最高不超过30万元。所需资金由市县区各保障50%。该项补贴享受期限为2019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
  第五条 物业补贴。社区工厂吸纳贫困劳动力人数不低于其员工总数15%的,对其生产经营水电气暖等费用,按不超过实际支出额50%的标准给予补贴。每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所需资金由就业补助资金保障。补贴时限为2019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
  第六条 岗位补贴。岗位补贴执行就业补助政策,每人1000元,按实际上岗人数核算。所需资金由就业补助资金保障。补贴时限为2019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
  第七条 贷款贴息。社区工厂自行贷款贴息,可享受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的财政贴息。贴息利率参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准利率执行。
  第八条 补贴申报。以上各类补贴属于就业补助资金保障的,社区工厂向当地人社部门申报。市财政保障部分经当地财政和人社部门审核后向市财政申报。
  第九条 动态管理。除建设补助外,全市已建成的社区工厂同样适用本《意见》。社区工厂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低于员工总数15%的,除岗位补贴外,其它补贴不予享受。《意见》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网络编辑:张兴林
信息审核:杨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