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
实施方案的通知
铜政办发〔2019〕18号
来源: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12-06 10:22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铜川市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22日    

铜川市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18〕62号)精神,进一步破解“办照容易办证难”“准入不准营”等突出问题,激发市场主体创新创业活力,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落实“证照分离”改革要求,进一步厘清政府与市场关系,全面改革审批方式,精简涉企证照,加强事中事后综合监管,创新政府管理方式,进一步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市场准入环境,充分释放市场活力,助力我市追赶超越、转型发展。
  二、改革目标
  从2018年11月10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对国务院确定的第一批106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分别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等四种方式实施“证照分离”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协同监管和联合奖惩机制,形成全过程监管体系。
  三、改革方式
  对纳入“证照分离”改革范围的106项涉企(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行政审批事项分别采取以下四种方式进行管理。
  (一)直接取消审批(2项)。对“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资格认定(境外就业除外)”和“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审批(外资)”两项行政审批事项直接取消,市场主体办理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二)取消审批,改为备案(1项)。对“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改为备案,市场主体报送材料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三)简化审批,实行告知承诺(19项)。对“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等19项暂不能取消审批,但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行为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审批部门要履职尽责,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的当场办理审批。市场主体要诚信守诺,达到法定条件后再从事特定经营活动。有关部门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四)完善措施,优化准入服务(84项)。对“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等84项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审批事项,保留审批,优化准入服务。有关部门要针对市场主体关心的难点痛点问题,精简审批材料,公示审批事项和程序;要压缩审批时限,明确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要减少审批环节,科学设计流程;要下放审批权限,增强审批透明度和可预期性,提高登记审批效率。
  四、任务分工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协调督促和汇总市级相关部门制定改革事项具体管理措施,扎实推进改革。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承接的行政许可“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市审改办负责监督和督查。
  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做好市场主体信息登记、履行“双告知”或提示提醒义务,将市场主体相关登记信息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陕西),协助相关部门反馈信息的公示工作。
  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务信息化服务中心):按照“证照分离”改革要求,加快建设市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进一步完善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陕西)功能,协助做好部门反馈信息搜集、传送工作,加快实现部门间信息互联互通和信息归集共享;建立统一“黑名单”制度,完善部门间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系统平台。
  市级相关行政审批部门:针对具体改革事项,细化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逐一制定出台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的具体管理措施,涉及国家部委、省级职能部门或区县的事项,要积极沟通,主动协调,制定出台全市统一的具体管理措施,包括协同有关部门健全备案事项目录和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的动态维护机制,明确事项表述、审批部门及层级、经营范围表述等内容。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陕西)接收或认领相关企业信息,按照具体管理措施办理备案和后置审批事项后,将以上信息反馈推送至省发展改革委“信用中国(陕西)”网站。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承接好全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后,由其他部门划转的行政审批事项,并按照要求做好“证照分离”改革相关工作。
  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结合实际,夯实责任,确保各项改革事项落地生根,并积极做好相关统计报送工作。
  五、改革要求
  (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认真履行对市场主体的事中事后监管职责,明确监管职能,落实监管责任,加快构建联动、协调、规范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针对改革事项分类制定完善监管办法,明确监管标准、监管方式和监管措施,确保放管无缝衔接、监管不留死角。
  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综合执法改革,逐步实现跨部门“双随机”联合抽查常态化,进一步推进联合执法。建立统一“黑名单”制度,对失信主体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予以限制或者禁入。推进抽查检查信息统一归集和全面公开,建立完善惩罚性赔偿、“履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等制度,探索建立监管履职标准,使基层监管部门在“双随机”抽查时权责明确、放心履职。强化企业的市场秩序第一责任人意识,建立完善信用修复机制,更好发挥专业服务机构的社会监督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市场秩序治理,逐步构建完善多元共治格局。
  (二)加快推进信息归集共享。依托现有设施资源和政府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进一步完善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陕西)、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陕西)、陕西省行政执法“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管系统,实现市场主体基础信息、相关信用信息、违法违规信息归集共享和业务协同。不断完善政府部门涉企信息资源归集目录,建立统一标准的企业法人单位基础信息资源库。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统一的数据标准,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陕西),将市场主体相关登记信息及时推送告知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对于按规定办理的备案、后置审批事项,要及时将相关信息推送至“信用中国(陕西)”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陕西),以便记于市场主体名下,并向社会公示。
  尚未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陕西)实现信息共享、对接的单位,要认真研究制定本部门、本系统“证照分离”改革信息互联共享工作原则以及具体措施办法,尽快实现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陕西)对接,打通数据传输壁垒,实现信息自动化推送、导入、转换,实现信息共享共用。
  (三)统筹推进“证照分离”和“多证合一”改革。通过“证照分离”改革,有效区分“证”“照”功能,让更多市场主体持照即可经营,着力解决“准入不准营”问题。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要统筹推进“证照分离”和“多证合一”改革,对于“证照分离”改革后属于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事项,原则上要通过“多证合一”改革尽可能整合到营业执照上,真正实现市场主体“一照一码走天下”。
  六、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要加强统筹,做好任务分解,夯实责任主体,确保积极稳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市级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针对具体改革事项,细化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公开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的具体管理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改革,确保改革措施落地见效。
  (二)强化宣传培训。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要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做好改革政策宣传解读工作,扩大各项改革政策的知晓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氛围。要加强培训,提升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服务意识,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三)狠抓工作落实。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要以钉钉子精神全面抓好改革任务落实,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充分调动  推进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鼓励和支持创新开展工作。要强化督查问责,对抓落实有力有效的,适时予以表彰;对未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的,要严肃问责。
  附件:第一批“证照分离”改革的具体事项表
附件

第一批“证照分离”改革的具体事项表

(共106项)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改革方式

改革举措

落实部门

1

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资格认定(境外就业除外)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直接取消审批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明确取消审批后的事中事后监管重点。

市公安局

2

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审批(外资)

交通运输部

直接取消审批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市交通
运输局

3

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

国家药监局

审批改为备案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市市场
监管局

4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

实行告知承诺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
2.申请人达到法定条件前,不得从事电影放映活动。
3.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市新闻
出版局

5

设立外商投资电影院许可

省级人民政府电影行政主管部门

实行告知承诺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建议省级电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市新闻
出版局

6

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不含商标、票据、保密印刷)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实行告知承诺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印刷经营许可证》。
2.取消印刷经营许可证核发中“经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必须具备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胶印、凹印、柔印、丝印等及后序加工设备”准入条件并完善有关管理规定。
3.申请人达到法定条件前,不得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市新闻
出版局

7

印刷业经营者兼营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审批(不含商标、票据、保密印刷)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实行告知承诺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印刷经营许可证》。
2.取消印刷经营许可证核发中“经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必须具备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胶印、凹印、柔印、丝印等及后序加工设备”准入条件并完善有关管理规定。
3.申请人达到法定条件前,不得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市新闻
出版局

8

音像制作单位设立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实行告知承诺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建议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市新闻
出版局

9

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设立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实行告知承诺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建议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市新闻
出版局

10

音像制作单位、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实行告知承诺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建议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市新闻
出版局

11

药品广告异地备案

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实行告知承诺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建议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市市场
监管局

12

医疗机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一、二类)

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实行告知承诺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建议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市市场
监管局

13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实行告知承诺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许可证。
2.申请人达到法定条件前,不得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3.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14

保安培训许可证核发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实行告知承诺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建议省级公安机关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市公安局

15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实行告知承诺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许可证。
2.申请人达到法定条件前,不得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3.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市公安局

16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证核发

县级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实行告知承诺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许可证。
2.申请人达到法定条件前,不得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3.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市交通
运输局

17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实行告知承诺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许可证。
2.申请人达到法定条件前,不得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3.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市卫健委

18

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

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实行告知承诺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建议省级民政部门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市民政局

19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乙级以下资质审批

省级人民防空办公室

实行告知承诺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主管部门发放许可证后2个月内,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建议省级人民防空办公室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市人防办

20

乙级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审批

省级人民防空办公室

实行告知承诺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主管部门发放许可证后2个月内,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建议省级人民防空办公室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市人防办

21

丙级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审批

市级人民防空办公室

实行告知承诺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许可证。
2.申请人达到法定条件前,不得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3.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主管部门发放许可证后2个月内,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市人防办

22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实行告知承诺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建议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市市场
监管局

23

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省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优化准入服务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市文化和旅游局

24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省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优化准入服务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等材料。
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市文化和旅游局

25

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

交通运输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

优化准入服务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待可实现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等材料后,精简审批材料。
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市交通
运输局

26

港口经营许可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

优化准入服务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市交通
运输局

27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许可证核发

县级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优化准入服务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四分之一。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等材料。
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市交通
运输局

28

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证核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优化准入服务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等材料,不再收取企业章程文本等申请材料。
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市交通
运输局

29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证核发

县级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优化准入服务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四分之一。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等材料,不再收取企业章程文本等申请材料。
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市交通
运输局

30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审批

文化和旅游部

优化准入服务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市文化和旅游局

31

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优化准入服务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市文化和旅游局

32

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优化准入服务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市文化和旅游局

33

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优化准入服务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市文化和旅游局

34

拍卖业务许可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

优化准入服务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市商务局

35

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许可

省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优化准入服务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市文化和旅游局

36

歌舞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县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优化准入服务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等材料。
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市文化和旅游局

37

游艺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县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优化准入服务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等材料。
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市文化和旅游局

38

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

主管海关

优化准入服务

配合企业做好相关工作。

市卫健委

39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

海关总署

优化准入服务

配合企业做好相关工作。

市商务局

40

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优化准入服务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市财政局

41

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优化准入服务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20个工作日压缩至10个工作日。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等材料。
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市财政局

42

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

优化准入服务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市农业
农村局

43

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资,不含外商独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优化准入服务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等材料。
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允许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展药品、器械等医疗相关的经营活动,医疗活动场所与其他经营活动场所应当分离。
6.逐步实现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床位数由投资主体自主决定。
7.加快推进电子化注册管理,优化营利性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登记,免费向医疗机构提供网上登记服务,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医疗领域。
8.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市卫健委

44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优化准入服务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市卫健委

45

从事测绘活动单位资质许可

自然资源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

优化准入服务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市自然
资源局

46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

优化准入服务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等材料,不再收取法定代表人或者申请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由档案部门对项目验收形成的验收文件统一保管,建立项目信息库,统一提供各验收受理部门利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47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

优化准入服务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申请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从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市体育局

48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企业办理工商登记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

优化准入服务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具体审批时限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4.下放中央审批事权至企业办理工商登记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
5.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6.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49

保安服务许可证核发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优化准入服务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市公安局

50

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许可

省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优化准入服务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市新闻
出版局

51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印刷企业和外商独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优化准入服务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市新闻
出版局

52

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变更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

优化准入服务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推进政府监管、市场监督、行业自律和社会中介机构评价相结合,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市金融办

53

保险公司变更名称、变更注册资本、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撤销分支机构、公司分立或者合并、修改公司章程、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保险公司终止(解散、破产)审批

银保监会

优化准入服务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精简审批材料。
3.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4.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铜川银保监分局

54

石油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审批(初审)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

优化准入服务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市商务局

55

石油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

优化准入服务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市商务局

56

电影发行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国家电影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电影行政主管部门

优化准入服务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市新闻
出版局

57

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优化准入服务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市文化和旅游局

58

设立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乙种)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优化准入服务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企业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开办地址产权证或租用场所的证明等材料。
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市文化和旅游局

59

化妆品生产许可

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优化准入服务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市市场
监管局

60

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除外)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优化准入服务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食品注册批准证明文件或备案证明等材料。
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市市场
监管局

61

食品生产许可(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

省级人民政府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优化准入服务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市市场
监管局

62

食品销售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已合并为食品经营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优化准入服务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市场监管局

63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企业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优化准入服务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从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市市场
监管局

64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

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优化准入服务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从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市市场
监管局

65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优化准入服务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市市场
监管局

66

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审批(批发、零售连锁总部)

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优化准入服务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市市场
监管局

67

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

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优化准入服务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市市场
监管局

68

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核发

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优化准入服务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市市场
监管局

69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审批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市场监管部门)

优化准入服务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市市场
监管局

70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优化准入服务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市市场
监管局

71

医疗机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三、四类)

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优化准入服务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市市场
监管局

72

新药生产和上市许可

国家药监局

优化准入服务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市市场
监管局

73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

市场监管总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优化准入服务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市市场
监管局

74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

市场监管总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优化准入服务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市市场
监管局

75

农作物种子、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农业农村部、省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

优化准入服务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精简审批材料,研究清理和减少证明事项,加快实现许可证办理所需材料在线获取核验。
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市农业
农村局

76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核发

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优化准入服务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本行政区域内公安机关出具的涉爆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明等材料。
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市公安局

77

制造、销售弩或营业性射击场开设弩射项目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优化准入服务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市公安局

78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和变更审批

商务部

优化准入服务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部门联动和事中事后监管。

市商务局

79

烟花爆竹批发许可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优化准入服务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材料。
3.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4.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市应急
管理局

80

烟花爆竹零售许可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优化准入服务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精简审批材料。
3.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4.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市应急
管理局

81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县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优化准入服务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精简审批材料。
3.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4.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市应急
管理局

82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应急管理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优化准入服务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市应急
管理局

83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优化准入服务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精简审批材料。
3.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4.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市应急
管理局

84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应急管理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优化准入服务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精简审批材料。
3.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4.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市应急
管理局

85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优化准入服务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企业章程文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市交通
运输局

86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

所在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优化准入服务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87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

省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

优化准入服务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市公安局

88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

工业和信息化部

优化准入服务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市公安局

89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优化准入服务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加快推进电子化注册管理,优化营利性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登记,免费向医疗机构提供网上登记服务,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医疗领域。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本行政区域内卫生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医疗机构各科室负责人(学科带头人)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等材料。
4.允许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展药品、器械等医疗相关的经营活动,医疗活动场所与其他经营活动场所应当分离。
5.逐步实现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床位数由投资主体自主决定。
6.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7.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市卫健委

90

医师执业注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优化准入服务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医师资格证书等材料。
4.对在县级以下医疗机构执业的临床执业医师最多可申请同一类别的三个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在三级医院积极探索专科医师注册制度。
5.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6.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市卫健委

91

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

国家统计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优化准入服务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市统计局

92

国际海上运输业务及海运辅助业务经营审批(国际船舶运输业务)

交通运输部

优化准入服务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市交通
运输局

93

从事大陆与台湾间海上运输业务许可

交通运输部

优化准入服务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市交通
运输局

94

从事内地与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许可

交通运输部

优化准入服务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市交通
运输局

95

国产药品再注册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优化准入服务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市市场
监管局

96

药品委托生产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优化准入服务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市市场
监管局

97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市场监管总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优化准入服务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市市场
监管局

98

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仅指商标、票据、保密印刷)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优化准入服务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等材料,取消印刷经营许可证核发中“经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必须具备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胶印、凹印、柔印、丝印等及后序加工设备”准入条件并完善有关管理规定。
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市新闻
出版局

99

印刷业经营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不含出版物印刷企业)审批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优化准入服务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等材料,取消印刷经营许可证核发中“经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必须具备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胶印、凹印、柔印、丝印等及后序加工设备”准入条件并完善有关管理规定。
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市新闻
出版局

100

印刷业经营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不含出版物印刷企业)审批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优化准入服务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企业章程等材料,取消印刷经营许可证核发中“经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必须具备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胶印、凹印、柔印、丝印等及后序加工设备”准入条件并完善有关管理规定。
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市新闻
出版局

101

印刷业经营者兼营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审批(仅指商标、票据、保密印刷)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优化准入服务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企业章程等材料,取消印刷经营许可证核发中“经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必须具备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胶印、凹印、柔印、丝印等及后序加工设备”准入条件并完善有关管理规定。
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市新闻
出版局

102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优化准入服务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允许以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名义申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对同一县区内同种动物所有养殖单元均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合作社统一发放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市农业
农村局

103

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审批(含港口岸线临时使用审批,改变港口岸线使用人、使用功能和使用范围审批)

县级以上港口行政主管部门

优化准入服务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推行自然资源、海事、水务、航道部门并联审批。
2.压缩审批时限。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企业章程等材料。
4.加强岸线审批,改革岸线退出机制。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港口规划进行岸线审批,加强日常监督管理;明确因规划调整等原因对征收港口设施的补偿方式及标准。在岸线使用人实质丧失岸线使用权后,岸线管理部门可以采用主动注销方式注销其岸线使用权并通过公告等方式告知公众。
5.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6.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市交通
运输局

104

药品进口备案

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优化准入服务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市市场
监管局

105

进口药材登记备案

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优化准入服务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市市场
监管局

106

小餐饮、小食杂、食品小作坊的经营许可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优化准入服务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市场监管局


网络编辑:张兴林
信息审核:杨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