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为认真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7〕89号)精神,进一步巩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充分发挥集体林业在维护生态安全、乡村振兴和生态脱贫中的重要作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创新林业产权模式和国土绿化机制,广泛动员农民和社会力量发展现代林业。
(一)发展目标。到2020年,全市集体林权主体改革遗留问题基本解决,集体统一经营的林地林木股权量化全部到户。集体林业产权保障有力,承包权更加稳定,经营权更加灵活,林权管理服务体系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更加完善,林业经济活力日益增强,农民林业收入显著增加。
(二)主要任务。坚持农村林地集体所有制,巩固集体林地家庭承包基础性地位,继续完善确权发证工作。积极开展集体林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改革,培育壮大林业经营主体,推进集体林业适度规模经营。建立健全林权交易和林权融资市场体系,激发林业创新发展活力,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为社会提供更多优质林产品和生态产品。
二、稳定林地承包关系
(三)进一步明晰产权。继续做好集体林地承包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已承包到户的集体林地,要将权属证书发放到户,不得留存在村、组或其他单位、个人。采取联户承包的,要将林权份额量化到户。采取集体股份合作方式经营的,要完善股份合作经营制度。国有林场在集体林地上造林的,要签订集体林地租赁合同,维持国有林场经营权不变,明确管护责任和利益分配比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要依法将股权量化到户、股权证发放到户,发展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
(四)妥善解决遗留问题。按照“调解为主、裁决为辅”的原则,由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积极协调解决集体林历史遗留问题,维护林区社会和谐稳定。规范乡镇(街道)发包乡办林场林地行为,确保集体林地发包主体合法。完善公益林区划图和数据库,全面兑现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纠正林权证证地不符、图勾绘不准,集体林地底数不清、边界不明,部分林地仍未进行主体改革等问题。按照区县政府直接领导、乡镇政府组织实施、村组具体操作、部门搞好服务的工作机制,建立区县领导分片包抓和纠纷调处考核机制,落实责任主体,明确时限要求。集体林地面积较大且林权纠纷较多的区县,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有关规定,设立仲裁委员会,依法处理本辖区林权纠纷案件。畅通林权争议司法裁定途径,建立律师、公证机构参与纠纷处置工作机制。开设法律求助绿色通道,依法依规向低收入家庭和贫困户提供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五)完善自留山经营管理机制。已划定的自留山,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允许继承,不得随意调整或收回。全家户口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自愿放弃的,可交回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消亡且无继承人的,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收回。收回的林地由集体经济组织重新发包。鼓励探索进城落户农民自留山有偿退回、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合作开发经营等机制。
(六)加强林权权益保护。已发包的集体林地,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随意调整或收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禁止或限制林权权利人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确因国家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生态保护需要的,建立市场化补偿政策,建立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机制。探索建立林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机制,形成集体林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多元经营的格局。林地承包权不因经营权流转而改变,经营主体依照流转合同取得的林地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依法通过流转合同、交易鉴证对林地经营权予以确认。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可选择1-2个村开展集体林地“三权”分置运行试点,稳步推进。
三、放活集体林经营权
(七)完善分类经营管理制度。科学经营公益林,提高综合利用效益。建立公益林动态管理机制,在保持公益林相对稳定的前提下,允许对承包到户的地方公益林进行调整完善,国家级公益林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按程序报批;要督促落实公益林补偿政策,规范资金使用管理,确保补偿资金及时、足额兑付到户。进一步放活人工商品林经营权,由经营者依法自主决定经营。完善人工商品林采伐管理,简化林木采伐审批程序,推行简易采伐作业设计和采伐公示制度,通过择伐、渐伐、皆伐方式实施森林可持续经营,提高林地产出率。
(八)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加快构建集约化、专业化新型林业经营体系,积极培育专业大户、家庭林场、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等林业新型经营主体。加强对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建设的指导,积极开展示范社创建活动,推进林业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发展。支持林业龙头企业与农户开展股份合作经营,鼓励通过“公司+农户+基地”等经营模式与农户构建利益联结机制。
四、加强集体林服务管理
(九)规范林权流转。集体林权可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抵押或作为出资等方式有序流转。坚持依法、自愿、有偿流转,不得改变林地性质和用途。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采取强迫、欺诈等不正当手段强制或阻碍农民流转林权。对家庭承包的林地,以转让方式流转的,流入方必须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原则上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需经发包方同意;以其他形式流转的,应当依法报发包方备案。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流转的,流转方案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提前公示,按规定征求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意见后方可流转。林权流转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原承包剩余期。
(十)加强林权流转管理。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要加强林权管理服务中心建设,积极搭建流转平台,提供“一站式”林权流转服务,及时发布交易信息,提供林权交易确认服务,加强林权流转事中事后监管,维护流转双方合法权益。林业部门要会同工商管理部门制定林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指导林权流转合同签订,完善合同档案管理。流转合同要明确规定当事人造林育林、保护管理、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责任,促进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
(十一)推进林权融资服务。建立健全林权抵押贷款制度,鼓励金融机构扩大林权抵押贷款规模。推广“林权抵押+林权收储+森林保险”贷款模式和“企业申请、部门推荐、银行审批”运行机制。加大开发性、政策性贷款支持力度,完善林业贷款贴息政策,加大对龙头企业、林业专业合作社、林下经济示范基地、林业大户的信贷支持力度,降低贷款准入条件,提高业务办理效率。鼓励和引导市场主体对林权抵押贷款进行担保,并对出险的抵押林权进行收储。完善森林保险制度,建立多险种、多费率的保险机制。制定森林保险理赔操作规程、森林灾害损失认定标准、森林保险无赔款优待政策。林业部门要加强对森林保险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十二)加快林业产业发展。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要科学编制林业产业发展规划,坚持从实际出发,突出区域特色,大力发展林业特色产业。支持林下经济、特色经济林、中药材和苗木花卉等规模化基地建设,建设一批规模大、效益好、带动力强的林业产业示范基地。大力发展森林旅游休闲康养等绿色新兴产业,加快林产品精深加工和林业现代物流业发展,促进产业集聚和转型升级,着力打造以特色经济林、中药材、苗木花卉、林下经济、生态旅游为支柱的林业产业发展格局。
五、落实保障措施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要加强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准确把握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政策,结合实际制订实施方案,扎实推进改革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继续完善政策措施,形成支持集体林业改革发展的合力。林业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要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作为领导班子及有关领导干部的考核内容,加强目标责任考核,落实工作责任。加强集体林权管理队伍建设,强化业务培训,保障工作经费,为推进改革创造良好条件。
(十四)加大财政扶持。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要在培育林业新型经营主体、发展林下经济和林业特色产业、推进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建立林权收储基金等方面,出台支持政策。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建设、林业生产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地方特色优势产业发展的扶持力度。鼓励涉林专业合作社与当地贫困户建立帮扶关系,推动地区精准脱贫。
(十五)健全服务体系。发挥基层林业站、林业专业服务队伍的作用,逐步将适合市场化运作的林业规划设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市场信息、技术培训等服务事项交由社会化服务组织承担。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资源管护等公益性服务。引导电商企业与林业专业大户、家庭林场、林业专业合作社对接,建立林产品直销机制。实施林业社会化服务支撑工程,支持基层公共服务机构和社会化服务组织基础设施建设。
(十六)加强林权信息化建设。积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共享森林资源、权属、经营主体等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互联互通。健全林权档案管理制度,建立林业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及时发布林权流转、种苗供需、技术培训、产品销售等信息,提高林业管理服务水平。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