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
铜政办发〔2018〕11号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05-09 16:31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按照《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7〕53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陕政发〔2018〕7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普查目的和意义
  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通过普查,全面调查我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摸清全部法人单位资产负债状况和新兴产业发展情况,进一步查实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产品产量、服务活动,全面准确反映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新动能培育壮大、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等方面的新进展,为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全面贯彻“五新”战略、加快转型发展、奋力追赶超越提供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撑。
  二、普查的对象和范围
  此次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市行政区划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三、普查的内容和时间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财务状况、能源消费、生产能力、生产经营服务活动、固定资产投资、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等。普查标准时点为2018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8年年度资料。
  四、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统筹协调,优化方式,突出重点,创新手段,认真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人员选调培训和组织实施工作。
  市政府成立铜川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和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领导小组由市政府领导同志任组长,成员包括市委宣传部、市综治办、市编办、市信用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统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人行铜川市中心支行、铜川银监分局等部门和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负责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
  市统计局负责全市经济普查的具体实施和综合协调工作;市财政局负责普查经费、物资保障有关事项;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固定资产投资保障、服务业相关行业企业调查等有关事项;市信用办、市编办、市民政局、市工商局负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有关事项;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质监局负责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信息共享有关事项;市编办负责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有关事项;市民政局负责社团、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基层自治组织名录有关事项;市综治办负责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息系统有关事项;市委宣传部负责普查宣传动员有关事项;市住建局负责涉及物业部门配合普查有关事项;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负责普查区地理地图有关事项;市公安局负责经济普查重大活动治安有关工作;市工信局负责工业企业普查方面的事项;市商务局负责住宿餐饮业、批发零售业企业普查方面的事项;陕西广电网络铜川分公司、移动铜川分公司、电信铜川分公司、联通铜川分公司负责普查所用PDA网络资费等相关事项。铜川银监分局、人行铜川市中心支行、市教育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广电局、市卫计局、陕煤铜川矿业公司、邮政、证券、保险、铁路等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普查方案统一要求,负责组织开展本系统的普查工作。
  五、普查的经费保障
  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7〕53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陕政发〔2018〕7号)要求,将普查工作经费、“两员”(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报酬、手持电子数据采集设备和网络安全设备购置、通信费用等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经费足额到位。
  六、普查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根据全市普查工作的总体部署,制定工作计划、具体方案和时间表,层层签订经济普查目标责任书。落实普查机构、人员、经费,确保普查工作队伍稳定。对在经济普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由各级经济普查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普查中组织实施不力、不能完成普查任务、造成进度和质量问题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进行问责。
  (三)强化部门协作。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合作、信息共享,掌握普查对象有关资料的部门要及时准确提供部门行政记录和数据信息,确保普查能够充分利用“五证合一”改革成果,相关部门行政记录确定普查对象能够结合“网格化管理”进行普查区划分,开展地毯式清查与核查。
  (四)确保数据质量。各级各部门要牢固树立红线意识,贯彻落实中省关于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要求,紧紧围绕普查数据质量这一核心要求,扎实做好全过程质量管理控制工作。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统计机构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和通报曝光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普查数据真实可信。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全面实施严重统计失信企业公示和联合惩戒制度,推动统计、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和单位对企业的信用状况实行互认。对于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的,由统计机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建立普查工作的岗位责任制度、质量控制制度、检查验收制度。要准确指导填报,加强审核把关,严格检查验收,切实提高源头数据质量,确保普查数据全面、真实、可信。
  (五)提升信息化水平。广泛应用部门行政记录,全面推广应用电子签名,采取网上填报与手持电子终端等设备现场采集数据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普查,探索直接使用智能手机采集数据,利用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全面建立普查区电子地图,提高普查数据采集抗干扰能力和数据采集处理效能,减轻基层普查人员工作负担。
  (六)注重宣传引导。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普查机构要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以及工商、税务、质监等市场监管部门行业信息平台,深入宣传普查的目的意义。对普查工作中的典型事迹大力宣传,对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及时报道,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16日


网络编辑:贺萌颖
信息审核:何江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