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人民政府
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铜政发〔2019〕4号
来源: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05-20 14:57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稳就业的决策部署,坚持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陕政发〔2018〕4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支持企业发展稳就业
  (一)切实降低企业成本。全面落实《铜川市降低企业运行成本行动方案》,简化手续,优化流程,提高效率,扩大政策受惠面。继续执行延长失业保险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失业保险费率维持在1%,支持企业降本增效。(市发展改革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负责。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加大稳岗支持力度。实施失业保险费返还政策,对依法参保足额缴费一年以上且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存在失业保险历史欠费的企业,在补缴欠费后可申请返还,返还标准按照正常缴费企业执行。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困难且经营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给予稳岗补贴资金,补贴标准按6个月的当地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上述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
  (三)强化小微企业融资服务。建立和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引导金融资源支持创业就业。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优先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以及小微企业的创业创新项目提供低费率的担保支持,提高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性。落实融资服务业务降费奖补政策,通过业务补助、保费补贴、增量业务奖励、绩效综合评价等方式,重点支持单户贷款在500万元以下、小微企业担保业务量大、担保费率低于2%的融资担保机构,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探索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支持保险公司开发专利质押融资保险等新型产品。为小微企业量身打造金融服务产品和服务方式,优化贷款流程,实现小微企业贷款增量扩面。(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金融办、人行铜川市中心支行、铜川银保监分局负责)
  二、鼓励创业带就业
  (四)优化完善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其贷款最高限额可提高至15万元。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申请贷款前12个月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其贷款最高限额可提高至300万元。担保基金担保的贷款责任余额,可扩大至担保基金额度的10倍。建立健全担保基金补充机制,担保基金不足的,应及时予以补充,所需资金从一般预算中安排。健全担保基金代偿机制,对个人借款人无法偿还的创业担保贷款,由担保基金、经办金融机构按8︰2分担。(市财政局、市人社局、人行铜川市中心支行、铜川银保监分局负责)
  (五)创业载体建设加速发力。按照“要素齐全、即时服务、一次办结”原则,建设标准化创业孵化基地,构建为创业主体提供登记注册、税收社保缴纳、人力资源服务、财务法务事务代理,以及融资贷款、创业技能提升培训、专家导师指导等标准化服务体系,组建以知名企业家或成功创业人士、创业投资人、研究型学者为主的专家导师团队或创业顾问团队。鼓励支持区县、乡镇与高校、园区、景区、龙头企业、各类投资主体合作创办创业孵化基地,为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贫困劳动力等重点就业困难群体提供优质、高效、低收费或零收费的“一站式”创业服务。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孵化期最长不超过3年,并根据入住实体数量、孵化效果和带动就业成效,给予相应的创业孵化补贴资金。(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司法局、市税务局、市工商局负责)
  三、积极开展培训促就业
  (六)支持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困难企业组织开展的职工在岗培训,所需经费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可由就业补助资金予以补助。培训后,企业提出申请(其中,在省级以上登记注册的企业,向市人社部门申请),经人社部门审核评估合格的,按不足额度予以补助。(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
  (七)积极实施失业人员就业创业培训。取消就业培训定点机构批准认定制度,建立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备案制度,支持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具备条件的企业通过订单式、“项目制”方式为登记失业人员提供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培训单位开展培训前向属地人社部门备案,培训结束后按规定申请职业培训补贴,人社部门对培训过程实施监管,根据培训效果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培训合格后且在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照培训课时对应补贴标准的1.5倍给予补贴。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参加以上培训且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在培训期间给予每人每天不超过50元的交通和生活费补贴,每期不超过2500元。交通和生活费补贴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且不可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的失业人员,培训补贴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其他失业人员的职业培训补贴、交通和生活费补贴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等相关部门负责)
  (八)鼓励职工提升技能水平。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失业保险技能补贴申领人员范围由企业在职职工扩展到企业、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缴费条件由在职职工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年以上放宽至累计缴费1年以上,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证书的,可申领技能提升补贴,补贴标准为初级1000元、中级1500元、高级2000元。取得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证书职工的补贴和审核发放办法,参照技能提升补贴政策执行。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
  四、健全援助制度帮就业
  (九)增强就业政策和服务的针对性。失业人员可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申请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大龄、残疾、低保家庭等就业困难人员,可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失业人员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不得以户籍地不在常住地为由拒绝为其提供上述服务。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登记失业的困难企业失业人员,均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按规定享受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扶持政策。其他企业一次性吸纳困难企业下岗失业人员10人(含)以上就业的,每吸纳1人,给予企业500元的奖补性职业介绍补贴。(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负责)
  (十)鼓励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依托国家“三年百万青年见习计划”,完善见习政策,扩大见习规模,提升服务质量,促进失业青年就业。见习人员范围由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扩展至16-24岁失业青年,见习期限放宽至3至12个月,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鼓励见习单位参照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报酬标准,在政府补贴的基础上为见习人员增发生活补助。原则上见习人员每月领到的见习生活补贴,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见习期间,见习人员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高到25元。落实一次性见习留用补贴,对与见习期满的见习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见习单位,按每留用1名见习生2000元的标准给见习单位留用补贴,鼓励企业吸纳见习人员就业,提升见习效果。(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等相关部门负责)
  (十一)落实失业保险待遇。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其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代缴。(市人社局负责)
  (十二)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给予临时生活补助。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救助。(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等相关部门负责)
  五、加强组织实施保就业
  (十三)落实政府主体责任。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要切实承担本地区稳定和扩大就业工作的主体责任,统筹做好本地区促进就业工作,分级预警、分层响应、分类施策。进一步细化政策措施,抓好贯彻落实,确保各项政策尽快落地。(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负责)
  (十四)明确部门组织协调责任。人社部门要统筹协调促进就业政策制定、督促落实、统计监测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规范资金管理,加强监管,加快支出进度,有效保障促进就业政策落实。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立足职能职责,积极出台促进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开展更多有利于促进就业的专项活动,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市人社局等相关部门负责)
  (十五)抓好政策宣传和服务。要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向社会公布政策清单、申办流程、补贴标准、服务机构及联系方式、监督投诉电话。深入企业宣讲政策,推进政策落实。对申请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就业创业服务的困难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全面实行实名制管理和动态跟踪帮扶。要优化流程,精简证明,加强监管,确保各项政策资金规范便捷地惠及享受对象。(市级相关部门、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负责)
  (十六)指导企业等各方履行社会责任。引导困难企业注重运用市场机制、经济手段,通过转型转产、培训转岗、支持“双创”等,多渠道分流安置职工,依法处理劳动关系。引导职工关心企业生存与发展,困难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可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就业岗位,稳定劳动关系。引导劳动者树立正确就业观,主动提升就业能力,通过自身努力实现就业创业。广泛调动社会各界积极性,形成稳定、扩大就业的合力。(市级相关部门、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负责)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铜川市人民政府  
2019年1月24日  


网络编辑:贺萌颖
信息审核:贺萌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