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铜川市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铜川市人民政府
2019年1月3日
铜川市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保障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促进残疾儿童全面发展,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8〕3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着力保障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努力实现残疾儿童“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到2020年,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实现残疾儿童应救尽救。到2025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更加完善,市、区县两级康复服务体系更加健全,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显著增强,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救助对象
救助对象为具有我市户籍或领取我市居住证、符合条件的0-14周岁(含14周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包括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具体认定办法,由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制定。
三、救助内容和标准
(一)手术类
1.人工耳蜗植入手术。为经评估符合植入人工耳蜗条件的听力残疾儿童,提供电子人工耳蜗产品1套并实施免费植入手术。救助标准为电子人工耳蜗产品费60000元;术前检查、手术和手术后调机每人补助15000元;手术后康复训练1学年,每人每月补助2000元。
2.肢体矫治手术。为先天性马蹄内翻足等足畸形、小儿麻痹后遗症、脑瘫导致严重痉挛、肌腱挛缩、关节畸形及脱位、脊椎裂导致下肢畸形的残疾儿童提供一次性矫治手术救助。救助标准为每人19200元,其中矫治手术救助10000元;矫形器装配1200元;手术后康复训练4个月,每人每月补助2000元。
(二)辅助器具适配
1.助听器适配。为听力残疾儿童双耳免费适配助听器。救助标准为每人6000元(包括助听器及验配、调试费)。
2.其它辅助器具适配。残疾儿童的其它辅助器具适配项目和补助标准按照《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铜政办发〔2017〕24号)执行。
(三)康复训练
1.听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救助。为适配助听器的残疾儿童提供康复训练时间不少于1学年,每人每月补助2000元。
2.视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救助。为视力残疾儿童适配助视器和视功能训练,每人补助2000元,训练时间不少于1个月。
3.肢体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为肢体功能障碍残疾儿童提供康复训练,每人补助21200元,其中矫形器装配1200元;机构康复训练每人每月补助2000元,训练时间不少于1学年。
4.智力残疾、孤独症儿童康复救助。为智力残疾、孤独症儿童提供康复训练每人每月补助2000元,训练时间不少于1学年。
(四)康复训练送训费
对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接受康复训练给予送训费补贴。补贴范围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康复训练送训费救助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由同级财政部门拨付定点康复机构按月代发。
四、工作流程
(一)自愿申请。残疾儿童监护人根据意愿可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或居住证发放地区县残联提出申请。监护人也可委托他人、医疗机构、康复机构、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
(二)一门受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由区县残联“一门受理”,不得推诿拒绝持当地居住证残疾儿童的申请救助。
(三)审核确定。区县残联负责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审核工作,民政、扶贫等部门予以配合。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和纳入特困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及散居残疾孤儿,由区县残联通过民政部门的全国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及扶贫部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进行信息比对,确定救助对象。
(四)结果告知。区县残联及时向申请救助对象告知审核结果。不需要进行信息比对的,要当场告知审核结果。需要进行信息比对的,民政、扶贫部门协助,区县残联负责进行信息比对审核,并及时将审核结果告知申请救助对象。对不符合条件的,区县残联要向申请对象说明原因,并由精准康复家庭医生签约团队提供支持性服务。
(五)救助实施。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持区县残联发放的《陕西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手册》《陕西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卡》到定点康复机构办理康复训练注册登记,建立康复档案,接受康复服务。残疾儿童监护人可自主选择省、市、区县三级残联确定的定点康复机构。
(六)信息录入。残疾人家庭医生签约团队、康复服务机构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基本信息及时、完整、准确录入中国残联康复服务系统和陕西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管理系统。
(七)资金发放。救助资金由发放“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卡”的区县负责结算。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医保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经区县残联审核后,合规康复服务费用在项目救助标准内给予救助。康复经费实行预付制,进入康复机构先预付康复周期1-3个月救助费,原则上每3个月为一个结算周期。经审核同意在非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具体结算办法由区县残联商财政部门确定。残疾儿童中途自行放弃康复救助的,康复机构须及时报区县残联备案,据实结算。
五、工作保障
(一)人员保障
各区县残联要指定专人负责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通过增加编制、内部调剂、政府购买服务、设置公益性岗位、残疾人专岗等多种渠道来满足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需要,确保事有人做、责有人负。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康复人才教育培养,将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知识、技能纳入卫计、教育等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计划,不断提高康复服务从业人员能力。
(二)机构保障
市、区县残联要会同教育、财政、卫计等部门,按照相关准入标准与技术规范,坚持公开择优原则,在全市范围内对现有康复机构及医疗卫生机构的规模、设施设备、服务能力进行评审,确定4所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由市残联报省残联在全省范围内进行公示。市、区县两级财政对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建设给予连续三年的人员培训、设备购置等经费支持,所需资金依据评审结果,由市、区县财政各承担50%。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康复机构建设,政府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康复机构在准入、执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非营利组织财政扶持、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执行相同的政策。
康复机构要加强自身建设和管理,严格按规定使用残疾儿童康复补助资金,建立康复资金管理、使用制度,做好康复效果评估、康复档案管理等工作。
(三)经费保障
市、区县财政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纳入政府预算。省财政根据各区县残疾儿童实际数量及送训情况给予补助后,不足部分由市、区县财政各承担50%。同时,充分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康复救助资金。
六、职责分工
残联负责牵头制定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方案,确定本级定点康复机构,联合相关部门加强对定点康复机构的监管,制定绩效考核办法,摸清残疾儿童底数,及时掌握残疾儿童的康复需求。
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及时足额安排。
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儿童福利机构做好残疾儿童康复工作,协助做好经济困难家庭残疾儿童救助申请的信息比对工作,残疾儿童康复期间,对符合生活困难救助条件的予以优先解决,积极引导社会捐资捐助。
教育部门负责协调支持学前阶段特殊教育发展,将学前阶段特殊教育纳入学前教育发展计划,推动具备条件的特殊教育学校开设幼儿园(班)。按照有关规定,审批符合条件的康复机构开展学前教育的资质。加大教师培训力度,提升特殊教育师资队伍专业化水平。
卫计部门负责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纳入新型农村基本医疗保障范围,融入健康铜川建设大局,加强医疗康复机构的监管;开展康复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做好残疾儿童筛查、评估、转介工作,与同级残联共同做好康复机构的确定,并做好定点康复机构的协议管理、服务及康复医疗费用审核、结算等工作。
人社部门负责将符合规定的残疾儿童康复项目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范围,并做好定点康复机构协议管理、服务、医疗费用审核、结算等工作。
扶贫部门负责将残疾儿童救助纳入脱贫攻坚工作大局,作为建档立卡残疾贫困家庭脱贫的重要措施,配合残联做好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残疾儿童的信息比对工作,加大对残疾儿童救助工作的支持力度。
其他相关部门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纳入本部门相关职能和政策的支持范围,优先支持残疾儿童救助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抓好制度落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实行属地政府负责制。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落实情况列入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内容,督导本地相关部门和康复机构履职尽责,协作配合,抓好落实。要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共慈善组织和残疾人专职委员、社会工作者、志愿服务人员等社会力量作用,做好发现告知、协助申请、志愿服务等工作。
(二)保障制度衔接。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与公共卫生服务、生活困难救助、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制度等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政策的衔接工作,确保此项制度稳妥可持续运行。
(三)做好宣传引导。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政策解读和宣传力度,帮助残疾儿童监护人准确知晓康复救助制度相关内容,了解申请程序和要求。积极引导全社会强化残疾预防和康复意识,关心、支持残疾儿童康复工作,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四)加强监管。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要切实担负起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监督管理责任。市、区县残联及有关部门要完善监管制度,对救助对象、康复机构实行动态复核、动态监管。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充分接受社会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查处。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监管,防止出现挤占、套取、拖欠、挪用等违法违规现象,对出具虚假材料骗取康复救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坚决严肃查处。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