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低生活保障
2025年1月1日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的5690元/人年提高到5985元/人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65元/人月。
申请条件: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规定的对象,可以向户籍所在的乡镇(街道)申请低保。
申请程序: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一般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或在“e救助”微信公众号上进行申请。
二、特困供养人员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计发;2025年1月1日起,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865元/人月,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现行的7397元/人年提高到7781元/人年;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比例计发,全护理每人每月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5%、半护理15%、全自理10%计发。
申请条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可申请特困人员供养。(无劳动能力是指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申请程序: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交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材料,还可以通过手机关注“e救助”微信公众号,点击掌上救助,提交个人信息申请特困供养。
三、临时救助
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按我市1至12个月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以家庭为救助对象的,按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数乘以临时救助标准计发。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和个人,均可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紧急情况下、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申请人可直接向急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临时救助。
申请条件:(一)遭遇急难型困难的家庭。(二)遭遇支出型困难的家庭。(三)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四)因子女就学、疾病治疗、解决住房问题过程中基本生活遇到困难的低保对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及低保边缘家庭。(五)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对象。
一般程序:适用于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对遭遇支出型困难的家庭和个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临时救助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必要时,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成员状况、家庭经济状况、遭遇困难类型和程度等逐一调查核实。适用一般程序的临时救助,从受理到审批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紧急程序:适用于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县民政部门应当在受助人或者委托人承诺事后补齐相关手续后先行救助。紧急情况缓解后,应尽快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
申请程序: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和个人,均可以向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还可以通过手机关注“e救助”微信公众号,点击掌上救助,提交个人信息申请临时救助。
四、儿童福利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指父母双方不能完全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儿童,包括两大类:第一类,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第二类,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以上重残是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重病是指符合我市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条件且需要长期治疗的情况;失联是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的;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是指期限在6个月以上;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养育标准为生活困难的发放基本生活费1400元/人月,纳入城乡低保的实行差额补助;生活不困难的发放基本生活补助900元/人月。
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福利机构孤儿最低养育标准为1800元/人月,社会散居孤儿最低养育标准为1400元/人月。
申请程序: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或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提出申请,递交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初审通过后递交区(县)民政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基本生活费通过惠民一卡通社会化发放。
五、收养登记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新修订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办理机构:(一)收养登记机关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二)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三)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四)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为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五)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受理条件:(一)被收养人条件:不满十八周岁,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二)送养人条件:孤儿的监护人、儿童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三)收养人条件:1.无子女或者有一名子女;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5.年满三十周岁。(四)特殊条件:1.收养年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2.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3.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可以不受以下限制:(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2)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4.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申请材料: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和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以及收养人出具的子女情况声明;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四)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收养继子女时,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二)民法典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生父母为送养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声明;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对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声明,登记机关可以进行调查核实;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并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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