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残联,新区社会事业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第三代残疾人证核发管理工作,完善管理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和《陕西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现将《铜川市残疾人证管理制度》印发你们,请抓好落实。
铜川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3年5月10日
铜川市残疾人证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推动残疾人事业发展,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全面提升残疾人事业科学管理和精准服务水平,依据《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GB/T26341-2010),陕西省残联、陕西省卫计委2018年6月制定的《陕西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铜川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人及其残疾类别、残疾等级的合法凭证,是残疾人依法享有国家和地方政府优惠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残疾人证坚持申领自愿、属地管理原则。凡符合残疾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及多重残疾人均可申领残疾人证。
第四条 本制度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主要操作层面相关内容作出规定,未涉及内容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及《陕西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言语障碍者,年满3周岁后方可提出申请。精神障碍者,年满2周岁后方可提出申请。因病因伤提出残疾评定的申请人,需在治疗期终结、康复期满1年后提出申请。智力、精神类残疾人和未成年人申请残疾人证,须同时提供监护人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 残疾人证由申请人申请办领。本制度所称“申请人”包括申领残疾人证的本人、监护人及委托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委托代理人:
(一)申请人的近亲属;
(二)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残疾人证时,必须向申请单位提交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代理人申请残疾人证。授权委托书应当注明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与申请人关系、代理事项。
依法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及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在办理残疾人证时应当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监护证明材料并签字。“监护人”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确定。
无监护人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及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在办理残疾人证时,其所在的社区、村(居)委员会、所在单位或有关社会团体须提出书面申请。
代理人可代理申请人申请、领取残疾人证,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原则上由申请人本人到办证机关申领残疾人证:
(一)初次申领残疾人证的;
(二)需重新进行残疾评定的;
(三)对原申领的残疾人证有异议或有举报的;
(四)其他必要情形。
第七条 区(县)级残联负责残疾人证的申办受理、审核、批准、发放等各项管理工作。并安排业务员、审核员负责残疾人证的受理、审核。业务员为残联正式在编人员,审核员为县级残联领导。
区(县)级残联按照指定机构作出的残疾类别和残疾等级评定结论,核发残疾人证,并负责办证原始档案管理。
省、市级残联做好残疾人证核发、使用、管理等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省、市级残联分别同卫健部门成立残疾评定专家委员会,负责受理残疾评定争议的终审和复审。
第八条 全市各级残疾评定医院或专业机构由省卫健委、省残联共同下文指定,并由省残联报中国残联备案;指定的具备残疾评定资质的医院或专业机构(以下简称指定机构)须建立残疾人证评定档案,妥善保管评定资料;残疾人证评定机构各类别至少配备2名执业地点在本机构的中级以上职称的评定医师,评定结果严格落实双签字流程并加盖评定机构公章;从事残疾人证评定的医生须经过专业培训。建立可退出的残疾人证评定机构及评定医师动态管理机制,对不符合规定的残疾人证评定机构或医师及时注销。
第九条 核发残疾人证程序。
(一)申请:首次申办残疾人证时无需手写申请,只需申领并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评定表》、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和3张两寸近期免冠白底彩照,各区县残联将残疾人证申请表和残疾评定表下放至各乡镇、社区或评定机构。申请智力、精神类残疾人证和未成年人申请残疾人证的,须同时由监护人或委托代理人陪同,同时提供监护人的证明材料。同时可开展网上办理申请。
(二)评定:指定机构对于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进行残疾评定,按照残疾标准作出明确的残疾类别和等级评定结论,填写评定表,评定表必须由评定专家或医生亲笔签名并加盖指定机构公章。
(三)评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参加评定的专家或医生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申请人因病、因伤在治疗、康复期间原则上不做残疾评定。有相关住院病历资料的在申请或评定时,可一并带上。
评定结论符合残疾标准的,应在申请人所在的村(社区)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申请人是未成年人的,原则上不予公示。
(四)审核、批准:区(县)级残联对办证申请材料、受理程序、残疾评定结论和公示结果进行审核,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批准,填写打印残疾人证,并将残疾评定表等相关信息录入全国残联信息化服务平台。
评定结论不符合残疾标准者,须向申请人说明不予办理的原因。
(五)发放、存档:评定结果由评定机构直接反馈各区(县)级残联,残联制证人员根据残疾评定结果制证,残疾人证由专委逐级下发至残疾人手中;将申请表、评定表、公示结果等相关材料存档、长期保存。
第十条 多重残疾按所属残疾中残疾程度最重类别的分级确定其残疾等级。
第十一条 残疾类别或残疾等级发生变化或对残疾评定结果有异议的,本人提出申请,经区(县)级残联同意,到市级指定评残机构进行残疾人证评定复核,评定费用自理。市残联不再组织残疾人证集中复核评定。区(县)残联根据市级残疾评定结果重新核发残疾人证,将全国残联信息化服务平台中的相关信息进行变更。同时,收回并统一销毁旧证。
市级肢体、言语、视力复核机构为铜川市人民医院(南院),听力复核机构为铜川市听力语言康复中心,精神、智力复核机构为铜川矿务局精神卫生康复中心,复核时间为每月最后一周的周四下午14:00-17:00。残疾人证在发证半年内不得变更残疾类别、等级。
第十二条 所有残疾人证核发一律依据残疾评定机构的评定结论,残联不得以目测的方式予以评定。肢体、精神、智力、视力在申请评定时需提供诊断证明和病例供评定医师参考;听力、言语不需要提供诊断证明(病例),评定机构按照评定需求进行相应检查。
第十三条 对出门困难、居住地偏远等特殊情况的残疾人,提供上门评定、集中评定等便民服务。进行上门评定服务时,评定医生和残联相关业务人员须同时在场,由评定医师现场填写评定表,并附上申请人提供的区(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复印件;对于残疾特征明显且易于直观识别的,如无法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复印件,须附上残疾部位的照片。
第十四条 办理残疾人证,不收取工本费和办证手续费。办理残疾人证所产生的医学辅助检查等评定医疗费用以及交通、照片等费用,由个人自理,对特殊困难残疾人评定费用,各区县可协调资金进行补贴。
第十五条 残疾人证只限持证人本人使用,要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因遗失所生纠纷自负。
第十六条 残疾人证有效期十年,期满须到区(县)残联免费换领,同时将原残疾人证交回,并将回收的旧证统一销毁。过期不换,证件自行作废。
第十七条 残疾人证遗失,应及时报告区(县)残联,填写补办申请表,村、镇、区三级盖章确认后可申请补发。
第十八条 残疾人证污损、影响正常使用的,可交回区(县)级残联免费换领。换领残疾人证登记信息与原残疾人证一致。
第十九条 残疾人户口迁移的,须同时办理残疾人证迁移手续。持证人需凭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到户口迁出地县级残联开具残疾人证迁移证明,残疾人户口迁出地县级残联要及时将全国残联信息化服务平台中的相应信息标注为迁出状态。
残疾人凭户口迁出地县级残联转出的残疾人证申请表、评定表等档案材料和出具的残疾人证迁移证明,到户口迁入地县级残联登记入档。
户口迁入地县级残联依据迁移证明,同时在全国残联信息化服务平台中完成迁入工作。
迁入地残联对原残疾评定有异议的,可要求在迁入地当地重新进行残疾评定。
户口迁移后超过半年没有办理残疾人证迁移手续的,原发证残联可在全国残联信息化服务平台中标注为冻结状态,办理迁移手续后改为迁出状态。
第二十条 残疾人证需跨省通办事项按照跨省通办流程进行办理。
第二十一条 残疾人残疾状况变化不再符合残疾标准或死亡的,发证残联应及时将残疾人证注销;残疾人本人或智力、精神残疾人及未成年残疾人的监护人要求注销残疾人证的,提交相应身份证明材料和书面申请,发证残联可收回残疾人证,并在全国残联信息化服务平台中注销相关信息。残疾人证注销后,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残疾人残疾状况变化的认定,以指定机构作出的残疾评定结论为准。
第二十二条 对残疾评定结论有异议的申请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可向市级残联申请重新评定,经市级残联同意后到指定机构进行残疾评定;如仍有异议,可向省残联提出申请,经省级残联同意后,由省级指定机构进行评定,该评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三条 省、市、县残联设立公开监督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对实名举报的应及时调查处理并回复举报人。残疾状况发生明显变化、与残疾人证内容不符的,区(县)级残联须通过电话通知或发布公告的方式,要求持证人重新进行残疾评定。持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进行重新评定超过半年以上的,区(县)级残联须对其残疾人证实施强制注销。
第二十四条 在残疾人证核发与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残疾评定弄虚作假的;
(二)违规办理残疾人证的;
(三)刁难残疾人、故意拖延办理的;
(四)泄露残疾人个人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五条 在残疾人证办理过程中,威胁工作人员,存在谩骂、损坏公物及暴力行为倾向,影响正常工作秩序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各区(县)在残疾人证核发管理工作中有好的意见建议或方法,可形成书面材料报送市残联。市残联结合实际情况,对各区(县)的残疾人证核发管理工作进行阶段性检查评估。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铜川市残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铜川各区县残疾评定机构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