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TCXXGK-2022-005562 主题分类:  矿产
发文机构: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文号:  铜政函〔2022〕43号
发文日期:  2022年07月29日 发布日期:  2022-08-01 16:17
公文时效:  有效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全市煤矿安全集中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08-01 16:17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耀州区、印台区、宜君县人民政府,市煤矿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成员单位:
  现将《全市煤矿安全集中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铜川市人民政府    
2022年7月29日    

 
全市煤矿安全集中整治工作方案 


  为深刻汲取照金煤矿“6•30”风桥垮塌事故教训,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关于对铜川市开展煤矿安全集中整治工作的通知》(矿安陕〔2022〕194号)要求,从即日起至10月底,在全市开展煤矿安全集中整治(以下简称集中整治)工作。为确保集中整治工作扎实深入开展,坚决防范遏制煤矿事故,全力扭转我市煤矿安全生产被动局面,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统筹发展和安全,全面贯通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二十条”措施、陕西省“五十条”具体措施和全市“六十条”实施意见,以及全市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四十条”工作措施,聚焦今年以来我市发生的煤矿安全生产事故,聚焦在各类安全生产检查中暴露出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夯实各级各部门安全责任,推进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治本攻坚,坚决防范遏制煤矿较大以上安全事故,以实际行动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集中整治,落实好市级相关单位、各产煤区县党委和政府安全生产责任,落细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和全市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形成“齐抓共管、三管三必须”良好局面,努力提升我市煤矿安全生产基础管理水平,实现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
  三、领导机构及职责
  (一)成立全市煤矿安全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郝光耀    市 长
  副组长:刘正旺    副市长
  成 员:潘旭辉    市政府秘书长
      邵旭朝    四级调研员
      杨刚宁    市能源局局长
      仇仲虎    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
      相永宏    市自然资源局局长
      路 浩    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马海峰    印台区区长
      高 岗    耀州区区长
      张 涛    宜君县县长
      张 锐    国网铜川供电公司总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能源局,主任由市能源局局长杨刚宁同志担任。主要职责是协调组织开展全市煤矿安全集中整治工作,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分析形势,解决存在问题,推进整治活动各项任务全面完成。
  (二)各成员单位职责
  1. 市能源局负责煤矿安全整治具体工作,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开展集中整治排查工作。
  2. 市公安局负责煤矿火工品的审查检查,重点对火工品使用、运输、储存等环节进行安全检查。
  3.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煤矿采矿许可证核查和超层越界开采违法行为检查。
  4. 市应急管理局结合职责,负责做好煤矿安全集中整治相关配合指导工作。
  5. 国网铜川供电公司负责煤矿双回路供电、电器设备预防性试验、安全工器具等情况检查,按照煤矿安全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指令对停产停工煤矿采取限供电措施。
  6. 各产煤区县政府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结合实际制定煤矿安全集中整治方案,明确“一矿一策”整治内容,扎实开展煤矿安全集中整治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整治无望的煤矿要引导关闭退出。
  四、集中整治重点内容
  (一)共性内容。
  1. 整治思想认识是否到位。是否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二十条”措施、陕西省“五十条”具体措施和全市“六十条”实施意见,以及我市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四十条”工作措施情况;是否能正确认识安全生产和保障民生、和谐发展之间的紧密关系,是否存在畏难和侥幸心理,在抓落实上是否存在差距。
  2. 整治安全监管主体责任落实是否到位。重点针对落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压实矿山安全监管监察责任切实消除监管盲区的通知》(矿安〔2021〕50号)相关要求,是否存在监管盲区等问题。重点督导检查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治本攻坚任务推进及完成情况,各级监管监察部门部署安排重点工作情况和检查指出问题整改情况,关闭矿井监管巡查责任落实相关情况。
  3. 整治监管执法宽、松、软。重点督导市级、区县煤矿安全监管执法队伍是否存在作风不严、不实、不细,驻矿安监员执法水平不高、责任心不强、履职尽责不到位等问题。重点督导各区县对违法违规企业不敢动真碰硬,该停不停、该罚不罚,不严格执行复工复产验收标准和规定程序、不按规定开展风险分析研判及隐患排查治理等问题。重点督导贯彻落实煤矿事故“一停了之”专项治理推进情况,仅从管理角度采取相应措施,未有效解决煤矿“老大难”问题,造成煤矿以“井下维修”名义组织生产问题。
  4. 整治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是否到位。主要整治煤矿企业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不足,托管煤矿的委托方安全监管责任和承托方的现场管理责任不清问题,管理团队不具备重大灾害治理、风险辨识等煤矿安全管理能力,煤矿安全投入不足,隐患排查治理走形式、走过场,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等问题。
  5. 整治监管队伍技术力量不足。重点督导检查市级、区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监管力量,按照陕西省安委办印发的《煤矿驻矿安全监督员管理办法》要求配备驻矿安监员情况,以及联系指导、联系包保、驻矿盯守、安全巡查责任落实情况。
  (二)煤矿上级公司方面。
  1. 是否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守安全红线,是否对所属煤矿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存在不认真、走过场情况。
  2. 是否向所属煤矿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下达生产计划或经营指标。
  3. 是否及时汲取事故教训,组织开展警示教育,举一反三,制定措施,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4. 是否制定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治本攻坚方案,对存在的“长期性”问题和“老大难”问题未采取有效措施推进整改落实到位。
  5. 是否向所属煤矿派驻安全工作组驻矿蹲点监督指导。
  (三)正常生产煤矿方面。
  1. 五职矿长配备是否齐全,任职资格是否符合条件。
  2. 是否按照陕西省煤矿安全整改提升基本标准等六项煤矿安全管理规定要求配备符合要求的机构和人员。
  3. 是否严格落实矿上领导下井带班、区队长现场跟班制度。
  4. 是否存在“五假五超三瞒三不”等违法违规行为。
  5. 是否存在通风系统不可靠、瓦斯抽采不达标的问题。风门、风墙、密闭风机等主要通风设施设备是否按规定管理和设置。
  6. 矿井采掘接续、安全设施等是否符合规程、标准。
  7. 矿井安全监控、工业视频、人员定位、“电子封条”运行是否正常。
  8. 是否按规定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核查,灾害防治方案是否落实。
  9. 采掘工作面支护是否结合矿井实际进行设计,构筑风桥施工时是否按制定的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施工。采煤工作面顶板悬顶面积是否超过规定,掘进工作面是否空顶作业。
  10. 立井和斜井用于升降人员的提升系统保护装置设置是否齐全,是否按规定进行检修、检测、检验,是否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设备、工艺。
  11. 是否严格落实瓦斯超限、透水、冲击地压灾害征兆和极端天气停产撤人措施。
  12. 是否严格落实防治水和雨季“三防”措施,是否按规定配齐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探放水队伍和专用探放水设备,是否开展汛期应急演练。
  13. 是否定期开展供电线路巡查,并及时消除隐患。
  (四)建设煤矿方面。
  1. 建设手续是否齐全,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资质是否符合要求。
  2. 是否按批准的设计组织施工,是否存在边建设边生产、超区域范围建设、未经验收组织生产、违法承包分包转包等问题。
  3. 安全开采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停止施工并及时变更设计和报批。
  4. 矿井安全监控、工业视频、人员定位、“电子封条”运行是否正常。
  5. 是否定期开展供电线路巡查,并及时消除隐患。
  (五)停产停工整改煤矿方面。
  1. 是否明确驻矿盯守人员及其岗位职责。
  2. 煤矿是否制定具体整改方案并组织实施;是否明确整改内容、作业地点、下井人数并在井口公示。
  3. 矿井安全监控、工业视频、人员定位、“电子封条”运行是否正常。
  4. 是否严格执行复工复产验收程序。
  5. 是否采取限制供电、供火工品措施。
  6. 是否定期开展供电线路巡查,并及时消除隐患。
  (六)托管煤矿方面。
  1. 承托方安全资质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无资质或挂靠资质托管煤矿问题。
  2. 是否明确并落实委托方、承托方安全生产责任,承托方及其上级公司是否按照职责对托管煤矿安全进行管理。
  3. 是否存在非整体托管、违规转包分包问题。
  (七)长期停产停工煤矿方面。
  1. 是否落实驻矿盯守或安全巡查人员职责;
  2. 是否采取停止或者限制供电、停供火工品等措施;
  3. 是否制定并落实停产停建期间安全技术措施。
  (八)其他方面。
  1. 是否存在关闭矿井死灰复燃、非法盗采煤炭资源等问题。
  2. 是否对关闭矿井开展安全巡查。
  3. 是否对中介、评价、检测等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进行监督检查。
  五、集中整治时限和步骤
  (一)自查自改阶段(8月1日-8月15日)。
  市级相关单位、各产煤区县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以及全市各煤矿企业对照重点整治内容,结合《铜川市煤矿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化煤矿安全排查整治的通知》(铜煤安委办发〔2022〕11号)工作要求,全面开展自查自改,建立问题整改台账。对排查出的隐患要立即整改,对不能立即完成整改的和排查出的“系统性”问题要进行认真研判,纳入三年行动治本攻坚“两个清单”,按照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要求限期整改,最终形成自查整改报告。
  (二)排查整治阶段(2022年8月16日-9月30日)。
  1. 煤矿上级公司要对所属煤矿进行全覆盖排查。
  2. 市政府组织有关单位,聘请相关专家组成排查组,重点对陕煤铜川矿业公司陈家山煤矿瓦斯防治、采煤工作面顶板管理,下石节煤矿瓦斯、冲击地压防治,玉华煤矿玉华井瓦斯防治、通风系统管理,崔家沟煤矿瓦斯、水害防治,西川煤矿水害防治,冶坪煤矿顶板、运输管理等进行排查,排查结束形成“一矿一策”排查报告报市能源局备案,并督促落实整改。同时对陕煤铜川矿业公司、陕西美鑫矿业有限公司进行排查,对区县监管的灾害重、风险大、管理差的煤矿进行抽查,对各产煤区县煤矿安全集中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3. 耀州区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聘请相关专家组成排查组,重点对照金煤矿瓦斯、水害防治,秀房沟煤矿通风系统、顶板管理,铜鑫煤矿瓦斯、水害防治,玉金煤矿瓦斯防治、闭墙管理,石柱东沟煤矿人员盯守、限供电停供火工品措施等进行排查。印台区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聘请相关专家组成排查组,重点对永红煤矿瓦斯、火及水害防治,鼎鑫煤矿、鼎盛煤矿、马河民兴煤矿顶板防治、监测监控系统工业视频,乔子梁煤矿、洞子沟煤矿建设进度,珠峰煤矿人员盯守、限供电停供火工品措施等进行排查。宜君县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聘请相关专家组成排查组,重点对玉华煤矿柴家沟井瓦斯防治、闭墙管理等进行排查。以上三个区县排查结束后,分别形成“一矿一策”排查报告报市能源局,并做好后续督促落实整改工作。
  (三)督导检查阶段(9月16日起至10月15日)。
  对各产煤区县和全市各煤矿企业督导检查,综合运用通报、约谈、警示、提醒等方式,对排查整治情况进行定期通报。对排查整治不认真、走过场的区县和企业将责成其“推倒重来”,并在全市通报。
  (四)问题整改“回头看”(10月16日-10月31日)。
  集中整治排查阶段结束后,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上级公司和全市各煤矿企业要对存在问题和隐患进行“回头看”,确保问题和隐患全面彻底整改到位,整治工作取得成效。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级相关单位、各产煤区县及全市各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煤矿安全集中整治工作,把本次行动作为防控重大安全风险、整治消除重大安全隐患、有效防范遏制安全事故的重要手段。要精心谋划组织,完善细化排查内容,选取专家充实执法检查专业力量,严格落实整治措施,确保集中整治工作落实落细。
  (二)明确职责分工。各成员单位要对标集中整治工作方案要求,明确任务目标,细化工作安排,落实任务分工。各产煤区县集中整治工作要强化“一县一策、一区一策、一矿一策”,突出重点环节,严格按照“谁组织、谁带队、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分别成立排查组,全面夯实集中整治工作责任,坚决杜绝“运动式”和“花式”隐患排查。
  (三)统筹协调推进。市级相关单位、各产煤区县及全市各煤矿企业要清醒认识当前我市煤矿安全生产面临的严峻复杂形势,把集中整治作为2022年煤矿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同时要结合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治本攻坚、打非治违和打击盗采煤炭资源专项整治、“六项标准规定”及防灭火细则,对标落实专项检查和上级部门指出的本地区煤矿安全存在主要问题整改等工作,确保集中整治取得实效。对重大灾害要督促全市各煤矿企业制定治理方案,确保资金投入到位、治理措施到位。
  (四)严查违法违规行为。全市煤矿安全集中整治期间,对排查发现的问题隐患,各产煤区县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责令煤矿立即整改,对重大隐患整改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要责令煤矿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停止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隐患按照属地原则挂牌督办。对发现的超层越界等违法行为要依法制止,并移送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处理。要严肃查处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违法分包转包、以包代管、以采代建等违法违规行为,做到该处罚的处罚、该约谈的约谈、该问责的问责,确保查处一案、教育一片、警示一方。
  (五)严肃追责问责。市级相关单位、各产煤区县及全市各煤矿企业要严格按照《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和《关于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煤安监行管〔2020〕30号)要求,对领导责任不落实、集中整治推动不力、风险隐患排查走形式、督查检查不严不细的依法依规依纪严肃追责问责。
  (六)加强信息报送。各产煤区县8月5日前将本辖区集中整治工作方案报市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能源局)。市级相关单位、各产煤区县党委、政府及全市各煤矿企业要明确联络员,落实排查集中整治信息报送工作,每15天向市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能源局)报告一次工作开展情况。
  联系人:市能源局煤矿安全监管科  梁军,电话:3185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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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徐向玲
信息审核:张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