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TCXXGK-2023-002093 主题分类:  社会保障
发文机构: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文号:  铜政发〔2023〕7号
发文日期:  2023年03月23日 发布日期:  2023-03-27 09:27
公文时效:  有效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铜川市残疾人优惠政策若干规定》的通知
来源: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03-27 09:27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铜川市残疾人优惠政策若干规定》已经2023年第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铜川市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3日     


铜川市残疾人优惠政策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户籍在铜川市行政区域内,并持有第三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持证”)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多重和其他残疾的人。
  第三条  残疾人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由市、区县分级负责、分级管理,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对本规定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对重度残疾人,由省级财政为其代缴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中度和轻度残疾人,由市、区县财政按照最低缴费标准的50%给予代缴,所需资金由市、区县财政各承担50%。
  第五条  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残疾等级为1–2级且需常年护理的视力、肢体、精神、智力及多重残疾人),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已享受医疗救助及定额资助政策的,只资助差额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中度残疾人(残疾等级为3级且需日常照顾的视力、肢体、精神、智力及多重残疾人),个人缴费部分资助60元,已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资助政策的,不在资助范围。
  第六条  困难残疾人符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低保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0%增发保障金。对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按照单人户政策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残疾人去世后火化的,殡葬管理部门对遗体接运、存放、火化、骨灰寄存等十一项基本殡葬费用按每人最高2600元标准进行救助。
  第七条  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应当给予残疾人生活补贴及重度护理补贴。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1–3级的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补助标准为:18周岁以下(不含18周岁)每人每月100元,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每人每月60元。重度护理补贴享受对象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且需常年护理的持证残疾人(从2023年1月起增加言语和听力),标准为:一级每人每月120元,二级每人每月80元。
  第八条  残疾人持残疾人证(爱心卡)可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公共停车场应设置无障碍停车位;残疾人驾驶的机动车在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泊位)停车,免收停车服务费;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设置的无障碍停车位,按照相关规定向肢体残疾人免费提供。
  第九条  住房困难的残疾人应当给予照顾。符合条件的农村低收入残疾人无房或住危房的,可申请当地政府纳入危房改造计划。符合保障条件的城市低收入残疾人家庭在申请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可优先安排,对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家庭在楼层上予以照顾。符合条件的困难残疾人家庭按照规定可享受家庭无障碍改造项目。
  第十条  将符合条件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纳入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范围,寄宿制服务每人每年不低于10000元;日间照料每人每年不低于6000元;居家服务每人每年不低于4000元。所需资金由中、省、市财政按比例承担,区县财政可根据财力给予配套。
  第十一条  0–14周岁残疾儿童应当免费享有早期筛查、康复指导、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适配和康复训练等内容的抢救性康复服务。残疾人根据残疾等级及家庭困难程度在适配辅助器具时享受相应补贴。
  第十二条  残疾人免费享有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对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可享受3000–5000元补贴。对新开办的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和经营一年以上的给予经营补贴。
  第十三条  残疾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向市、区县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第十四条  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按照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第十五条  为有需求的残疾人提供康复训练补贴,对享受“三瘫一截”康复训练的患者可享受人均3000元住院治疗和生活补贴;对享受压疮康复治疗的患者可享受人均1000元治疗和生活补贴;困难精神残疾患者可享受人均2000元住院治疗和生活补贴。
  第十六条  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儿童少年,可享受每人每学年1000元的助学补贴;新录取的残疾大学生和困难残疾人家庭大学生可享受一次性5000元的助学补贴。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文件图解链接:图解《铜川市残疾人优惠政策若干规定》


网络编辑:徐向玲
信息审核:张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