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TCXXGK-2022-006985 主题分类:  应急管理
发文机构:  铜川市人民政府 发文文号:  铜政发〔2022〕18号
发文日期:  2022年09月16日 发布日期:  2022-09-19 16:17
公文时效:  有效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铜川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铜川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2-09-19 16:17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铜川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2022年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铜川市人民政府    
2022年9月16日    

 
铜川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目的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决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有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我市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陕西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铜川市机构改革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预案。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全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用于指导由市人民政府负责或者参与的突发事件风险防控、应急准备、处置救援、资源保障及恢复重建等工作。
  1.3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突出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坚持以预防为主,从注重救灾救援向灾前预防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努力实现对各类灾害隐患的全过程管理。
  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负责制,充分发挥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统筹协调作用,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的分类管理作用,健全完善统一指挥、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
  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市人民政府组织应对较大突发事件,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负责,当突发事件超出属地应对能力时,请求上一级人民政府提供支援或组织应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做好所辖区域突发事件应对有关工作。将新区、园区、景区和在铜企事业单位纳入属地管理范畴。
  坚持高效协同、综合应对。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协同应对工作机制,有效整合各类资源,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应对转变。充分发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驻地武警以及社会力量的特长优势,健全完善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突发事件应对体系。
  坚持依法规范、科技支撑。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推进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依靠科技提高应急管理的科学化、专业化、智能化和精细化水平。
  1.4 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过程和机理的不同,主要分为以下四大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药品安全事件、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群体性事件、油气及电力供应中断突发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等。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造成的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一级)、重大(二级)、较大(三级)、一般(四级)四级。具体按照国家突发事件分级标准执行。
  上述各类突发事件往往相互交叉、互相关联,某一类突发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协调、通力协作、共同应对。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在市委的统一领导下,市人民政府是全市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全面组织、协调和指挥较大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统筹制定全市应急管理工作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研究解决突发事件风险防控、应急准备、处置救援、资源保障和恢复重建等重大问题;指导其他各级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2 专项机构
  市委、市政府根据突发事件发生规律、风险分布特点和应对工作需要,设立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统筹组织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应急准备、处置救援、资源保障和恢复重建等工作。由市委、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牵头,成员由承担突发事件防范处置职责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牵头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2.3 工作机构
  市委有关部门,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工作机构,按照职责分工,牵头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监测预警、应急救援、资源保障和恢复重建等工作。指导、协助区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支持、配合其他成员单位执行与本单位职责有关的应急救援任务;做好相关专家机构的协调联络和服务保障等工作。
  2.4 区县组织机构
  区县人民政府(含新区管委会,园区、景区管委会,下同)设立区县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指挥、调度、处置一般突发事件;协助处置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
  区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体系,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防范应对有关工作,其领导机构、专项机构、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可参照本预案,结合各自实际设定。
  2.5 现场指挥机构
  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可设立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制定现场处置方案,统一组织指挥现场处置和抢险救援,防范和化解次生、衍生灾害。现场指挥部根据现场处置需要,可成立若干个工作组,分别开展抢险救援、应急保障、信息报告、善后处理等工作。
  一般和较大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一般由区县人民政府设立,市人民政府视情况设立;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由省人民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的,按照指令移交指挥权。现场指挥部及其工作组应在专项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对于处置时间较长的突发事件,根据《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有关要求,现场指挥部可成立临时党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2.6 专家组
  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和工作机构建立科学决策咨询机制,聘请各类专家组成专家组,在事故灾害应急处置和实施重大决策行动中发挥“智囊”作用,提供辅助决策。参与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救援技术方案、应急演练脚本等工作。
  3.  运行机制
  3.1 风险防控
  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应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以及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工作的需要,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加强防灾减灾救灾、安全生产、公共卫生、社会安全基础和保障能力建设,提高突发事件综合应对能力。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重大决策部署,牵头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作出决策前,均应进行社会稳定和安全风险评估。
  各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和工作机构应依法对行业领域内各类风险点、危险源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定期检查、监控,责令有关单位采取防范化解措施,形成完整的风险管理数据库,并按照国家规定将登记的重大危险源、危险区域及时向社会公布。
  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和完善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和风险辨识、评估,落实管控措施,做好防治工作。对重大风险点和危险源,制定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整改方案和应急预案,及时将各种风险隐患消灭在成灾之前、孕灾之时,严防各类事故灾害的发生。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全面履行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安全风险源头管控,实行全过程管理。建立健全风险辨识、会商研判、风险管控等制度,严格动态管理,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重大风险隐患、重大活动按照“谁经营、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风险防控责任和安全管控措施,有效预防各类突发事件的发生。
  3.2 监测预警
  3.2.1 监测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应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制度,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获取和共享机制。牵头部门负责相应突发事件监测信息集成,依托政府网站、电信移动通信及相关网络等信息平台,建立全时段、全覆盖的突发事件预测预警系统,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各工作机构根据突发事件的种类、发生规律和特点,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大关键设施、重要目标的监测,完善监测网络,确定监测重点,明确监测项目,并配备必要的人员和设备设施。加大重大风险监控方面的投入,加强重大风险点、危险源的监测和辨识,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或控制各类突发事件的发生。
  3.2.2 预警
  (1)预警级别划分。按照突发事件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从高至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预警级别按照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上位应急预案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预警级别确定。对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牵头部门、工作机构接到信息后,应及时分析研判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灾害,确定预警级别,提出应急响应启动建议。
  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根据分析研判结果,确认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应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或相应工作机构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人民政府通报。
  (3)预警信息发布。预警信息内容主要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事态发展、应采取的措施、咨询渠道、发布时间和发布单位等。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短信、网站、微博、防空警报、电子显示屏、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
  对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医院等特殊场所、警报盲区等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紧急情况要提前组织群众疏散、撤离,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4)信息发布程序。预警信息发布由有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或牵头部门负责。根据突发事件管理权限、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及时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涉及跨区域特别重大或重大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
  (5)预警行动。进入预警期后,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区县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需要,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及时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或者劝告,宣传防止和减轻危害的应急常识;
  ②组织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进行妥善安置;
  ③责令应急救援队伍及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准备;
  ④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使用;
  ⑤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⑥做好有关涉及事项的安全保护和运维管理,确保通信、交通、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广播电视等公用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采取更加严格的防范控制措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内的活动,防止事态的发展和演变升级;
  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坚守岗位,履职尽责,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
  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6)预警调整及解除。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根据事态发展变化和专家会商建议,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更新信息内容,进行动态发布。当确定突发事件不大可能发生或危险已经解除时,发布预警的机构和单位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措施。
  3.3 应急处置
  3.3.1 信息报告
  各类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做到及时、客观、真实、准确,不得迟报、瞒报、漏报和谎报。对于能够判定为较大及其以上等级的突发事件,以及事件本身比较重要,或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期,可能产生严重影响的突发事件信息,区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立即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对于无法立刻判明事件级别的突发事件,应迅速核实,在1小时内书面报告市委、市政府。出现影响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应及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和单位。
  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类别、基本过程、影响范围、财产损失、人员伤亡和失联等情况;对事件趋势的初步判断、现场救援情况、已经采取的措施;有无次生或衍生危害、周边有无危险源、警报发布情况,是否需疏散群众、需要支援事项和亟需帮助解决的问题等。
  信息报告按照“即发即报、及时核报、跟踪续报、结束终报”的要求,建立首报、续报、终报责任制。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在获悉重要紧急情况后要第一时间报告。应急处置过程中,牵头部门要跟踪续报,持续报告处置进展。处置完毕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及时调查总结,形成终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对于事件比较敏感、或在敏感时期,或可能演变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信息不拘泥于分级标准,应当立即报告,也可以越级上报。
  3.3.2 先期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和属地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开展先期处置,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事态发展,防止事件危害扩大,要为后续救援创造有利条件。同时应立即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处置情况。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第一时间组织群众疏散转移,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做好专业救援力量的引导工作,并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处置情况。
  事发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和其他组织要按照属地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处置规定和要求,进行动员和安全培训教育,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突发事件处置现场秩序。
  突发事件应对期间,受影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要积极做好个人防护和自救互救,配合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
  3.3.3 分级应对和应急响应
  (1)分级应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应急预案组织应对。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分别由市人民政府、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应对。涉及跨市、县级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应对。
  (2)应急响应。各类突发事件按其性质、造成的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一级)、重大(二级)、较大(三级)、一般(四级)四个等级。
  特别重大(一级):由市委、市政府决定启动,总指挥由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指定同志担任,组织调度全市应急力量和其他应急资源全力以赴开展先期处置,并协同省委、省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重大(二级):由市委、市政府决定启动,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或市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同志担任,组织调动事发单位、区县人民政府以及相关应急力量和其他应急资源开展先期处置,协助省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较大(三级):由市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决定启动,指挥长由市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协调议事机构或牵头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组织调动事发单位、区县人民政府以及相关专业救援力量和其他应急资源共同处置,消除事件危害,严防事态扩大蔓延。
  一般(四级):由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决定启动,组织调动事发地单位、区县应急力量和其他应急资源进行处置。根据区县人民政府的请求或实际情况,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启动部门应急响应配合处置。
  各级各类突发事件的响应级别,应当结合实际在专项、部门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可视突发事件事态演变情况及时调整。上位应急预案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扩大响应。一旦出现事态扩大蔓延趋势,危害程度特别严重,已经超出本市控制能力时,由市人民政府请求省人民政府组织、指挥处置,协调相关救援力量和其他应急资源给予支持。必要时提请省人民政府按照程序,宣布我市全部区域或者局部区域进入紧急状态。
  (4)响应启动。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牵头部门、工作机构接到突发事件或预警信息后,应根据研判结果,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提出响应级别及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组成人员等建议,报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同志;
  ②通知专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对工作;
  ③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或相关机构提出处置要求,并根据救援需要提供指导、支援;
  ④采取的其他措施。
  以上措施在相关专项、部门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3.3.4 指挥与协调
  (1)组织指挥。上级人民政府及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工作机构指导下级人民政府及相关机构开展应对工作。上级指挥机构设立后,下级指挥机构按照上级指挥机构的要求做好应对工作。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应对负有属地责任,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实施处置工作。超出事发地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根据事发地人民政府的请求或应对工作需要,指挥权逐级提升至省级指挥机构。
  (2)现场指挥。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灾害监测、抢险救援、交通管制、医疗卫生、物资保障、信息发布、通信保障、专家支持、善后处置、调查评估等工作组。可视情况将处置现场划分为核心处置、安全警戒和外围管控等区域,并满足力量集结、物资收发、新闻发布、后勤保障和专业处置等基本条件。各方面应急力量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下开展工作,严格遵守相关要求,及时报告工作进展。
  3.3.5 处置要求
  (1)坚持以人为本。事发地人民政府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工作机构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规定开展救援工作,全力以赴抢险救援、救治伤病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坚持科学救援。救援行动要采取必要的排险、侦测、防护等措施,保证救援人员安全,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避免事态升级和演变扩大。
  (3)坚持协调联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驻铜武警部队、社会力量,以及负有医疗、通信、交通、公安、外事、气象、电力和监测排险及应急物资保障等职责的部门接到指令后,要迅速响应,及时赶到现场,开展救援处置工作。
  (4)坚持属地为主。救援方案一般由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或现场指挥部提出,市人民政府根据救援需要给予支持。
  (5)境外、市外发生涉及我市公民和机构的突发事件,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机构的安排,采取有力措施,积极配合做好工作。
  3.3.6 处置措施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①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②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③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④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⑤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⑥组织开展伤病人员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等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对传染病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以及密切接触者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隔离治疗、隔离医学观察等措施;
  ⑦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⑧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⑨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正常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⑩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及其他措施。
  (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并由公安机关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①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②强制隔离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者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③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
  ④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⑤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国家机关、军事要地、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
  ⑥视情在特定区域内实施互联网、无线电、通讯管制;
  ⑦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依法出动警力,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尽快恢复社会秩序。
  3.3.7 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信息发布由履行应急处置职责的指挥机构会同党委宣传部门负责。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按照省级应急预案相关规定执行;受省级应急指挥机构委托,由市人民政府或市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发布的,应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并持续做好后续发布工作;较大突发事件由市人民政府或市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发布权威信息,或委托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新闻发布会应在事件发生初期24小时内举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信息发布可采取多种形式,包括授权发布、新闻通稿、组织吹风会、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记者采访等。新闻发布渠道通过主流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或者政府网站、移动客户端等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指挥机构及党委宣传部门要建立健全和完善舆情收集分析及信息发布机制,依法依规发布信息。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有关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突发事件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捏造、传播有关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指挥机构及有关工作部门应依据新闻发布有关规定,加强对新闻媒体报道的协调指导,做好网络媒体、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的舆情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网民依法依规表达意见。
  3.3.8 应急结束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由履行统一的指挥机构宣布应急结束,并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现场指挥部予以撤销,转入常态管理。同时采取或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现场指挥机构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期,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3.4 恢复与重建
  3.4.1 善后处理
  受突发事件影响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遭受的损失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按照规定给予抚恤、救助,并提供心理咨询和司法援助。有关部门做好疫病防治、现场消毒和环境污染消除等工作。对于损失巨大,我市处置困难时,由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请求支持。
  转移、安置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做好饮用水、食品、衣物、帐篷等应急生活物资的调集和发放工作,保障转移安置后灾民的基本生活,确保受灾群众有地方住、有衣穿、有病医、有干净水喝。同时做好突发事件现场的废弃物、泄漏物、污染物等清理工作。
  3.4.2 社会救助
  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在事发地域内或全市范围内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救助捐赠等有关活动,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管理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运输、发放等工作。司法部门对需要法律援助的机构和人员提供法律援助;应急管理等部门对社会捐赠资金和物资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确保救助资金和物资用于受灾地区和灾民。
  3.4.3 调查与评估
  由履行统一领导或者组织处置职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原因和经过,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并将调查评估情况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分别由市人民政府、区县人民政府,或者授权有关部门组织调查,调查结果报告市人民政府。对于引起公众广泛关注、造成较大影响的较大突发事件,或造成7人以上死亡以及省级层面认为有必要的,由有关工作机构提请省人民政府提级调查。法律法规对事件调查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4.4 财产征用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被毁损、灭失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3.4.5 商业保险
  建立健全灾害风险保险体系,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在安排救援人员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抢险救援行动前,应当为其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救援结束后,保险监管机构应当立即组织、督促有关保险公司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受理、审核和确认,依法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3.4.6 恢复重建
  (1)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较大突发事件由市人民政府负责,一般突发事件由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恢复社会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
  (2)上一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对需要支持的下一级人民政府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组织其他地区开展“对口帮扶”工作。需要省人民政府援助的,由市人民政府提出请求,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4.  应急保障
  4.1 队伍保障
  公安、消防救援、医疗卫生、国家矿山应急救援铜川队是突发事件抢险救援的基本力量;其他专业性应急救援队伍,除承担本灾种抢险救援任务外,根据需要和上级指令,同时承担其他抢险救援工作。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各类抢险救援队伍应迅速赶赴现场,开展救援和救治,尽全力减少事故灾害损失。
  武警部队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和支援抢险救灾。民兵力量按照“一专多能、一队多用、平战结合”的要求,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基层应急救援队伍是突发事件先期处置的重要力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由民兵、预备役人员、警务人员、医务人员、保安员、红十字救护员等具有相关救援专业知识和经验人员组成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传递预警信息,协助开展自救互救、转移安置人员和社会秩序维护、物资发放等工作。
  社会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辅助力量,充分发挥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红十字会等组织的作用,引导各类志愿者队伍参与应急救援活动。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力量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支持社区(行政村)以及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单位组建基层应急救援队伍。相关企事业单位按照要求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4.2 财力保障
  (1)各级人民政府应将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各单位保障本单位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经费。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2)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3)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资、装备、资金、技术支持。加强政策引导,为社会资金参与应急体系建设创造条件。
  4.3 物资保障
  (1)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易发突发事件种类制定物资储备计划并组织实施。发展改革、财政、商务、市场监管、卫健、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能,建立健全重要应急物资保障系统,完善重要物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加快构建实物储备规模适度、社会储备门类齐全、产业储备灵活高效的应急物资储备体系。
  (2)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做好物资装备储备工作,或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配送。
  (3)住建、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建立救援物资和工程抢险装备库,确保工程抢险装备组织到位,并迅速参加应急救援行动。现场指挥部对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进行科学合理调配,确保迅速切断灾害链,严防次生灾害发生或蔓延。
  (4)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家庭储备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4.4 法制保障
  行政执法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应急活动,对现有规范性文件中不适应综合应对、紧急处置突发事件的有关内容予以及时修改完善。其他相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预防突发事件发生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加强检查督导,严格执纪执法,对违法行为严肃查处。完善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制度,对执法违法、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5 科技支撑
  科技、教育、应急管理、科协等部门应将应急管理科学研究纳入全市科技发展计划,加强与科研院所合作,积极开展公共安全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大人才技术培育力度,培育和支持应急产业发展。充分发挥企业在公共安全领域的作用,不断改进技术装备,推动公共安全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的科技化。加强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在风险防控、预警监测、综合研判、指挥调度、应急资源管理等方面的运用,打造系统化、扁平化、立体化、智能化和人性化的现代应急管理体系。
  4.6 其他保障
  (1)医疗卫生保障。卫健部门负责组建医疗卫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及时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必要时,由红十字会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医疗保障部门做好重大疫情医疗救治费用工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疫情监测、流调、消杀和健康教育有关卫生防疫等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建立健全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和保障系统,根据需要开展现场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工作。必要时,可采取管控、隔离和设立医疗卫生检测点等防控措施,控制疫情扩散,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疫情防控工作。
  (2)交通运输保障。公安、交通、铁路等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装备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交通运输安全畅通;依法建立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同时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3)社会治安保障。公安、武警部门负责突发事件现场治安维护,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维护社会秩序。
  (4)信息通信和电力保障。工信、文化和旅游、广电网络、电信运营等单位要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航空监测与网络相匹配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必要时,建立现场通信枢纽,实现远程图传,保障指挥调度高效运转。对已建或拟建专用通信网的单位,应明确应急通信保障工作职责,确保紧急情况下的协同运作。供电企业负责电力保障,确保应急处置安全供电。
  (5)公共设施保障。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住建(地震局)、城市管理、能源、气象等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热的供应,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处置和环境监测,做好设施维护和避险保障工作。加强水源地保护。加密极端天气监测预警和气象预报服务工作。
  (6)人员防护和避险。各级人民政府应指定或建立与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险场所,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责任人,并有序疏散转移和安置,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各有关部门应为涉险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救援人员安全。
  (7)社会力量动员。红十字会、慈善协会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组织应广泛动员,加强与有关组织的交流合作,积极吸纳社会捐赠救助款物,并严格管理,合理分配,确保物尽其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实施款物捐赠,提供志愿服务。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管理
  5.1.1 预案编制
  应急预案管理按照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健全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做好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审批、发布、备案和演练等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上位应急预案,结合实际要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总体应急预案,指导编制专项应急预案;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和有关规定,负责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承担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衔接和管理工作。
  应急预案应配套编制应急工作手册和应急行动方案。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工作机构根据落实相关预案需要,应编制相应的工作手册,明确工作职责、任务、内容、流程和具体责任人等。单位和基层组织根据自身实际,可单独编制工作手册;行动方案要明确队伍编成、力量预置、指挥协同、行动预想、战勤保障、通信联络、具体对策和实施步骤等内容。
  组织编制应急预案应成立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小组,在开展公共安全研究、区域(行业)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并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组织专家评审。
  5.1.2 评估与修订
  (1)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每3年至少进行1次分析评价,确保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2)各类应急预案根据实际情况变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
  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应急预案中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②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③面临的风险、重要应急资源或其他重要信息发生重大变化的;
  ④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做出重大调整的;
  ⑤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5.1.3 预案衔接与备案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遵循“下位服从上位、专项和部门服从总体”的原则,做到预案之间相互衔接、协调统一,不得相互矛盾,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在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单位备案。总体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专项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和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部门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抄送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报所在地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各专项应急预案涉及部门根据承担职责应制定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由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牵头单位衔接协调;涉及需要与所在地人民政府联合应急处置的中、省驻铜单位应急预案,应当向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备案。
  5.1.4 预案演练
  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对演练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优化完善。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每3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应急演练,基层单位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有针对性的实战演练。
  应急演练结束后,组织单位要对演练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演练的执行情况,预案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指挥协调和应急联动情况,应急人员处置情况,演练所用设备装备的适用性等,提出应急准备、应急机制、应急措施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进行修订完善。
  5.2 宣传培训
  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村)、企事业单位应当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自救互救等应急知识,不断增强公众的风险防范意识。学校、幼儿园应当在教育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普及应急知识;新闻媒体、电信运营商要广泛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知识公益宣传;企事业单位要定期开展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应急知识等方面的安全教育和知识培训,提高防范化解安全风险的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及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将应急管理培训纳入干部教育培训体系,作为领导干部、公务员日常培训的重要内容,提升干部的应急处置能力。预案编制单位应当通过编发培训材料、举办培训班、开展工作研讨等方式,组织对与应急预案实施密切相关的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援人员等进行培训。对需要公众广泛参与的非涉密应急预案,应充分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制作通俗易懂、好记管用的宣传材料,免费向公众发放。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相关单位应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将预案规划、修订编制、应急演练、专业培训、宣传教育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预算统筹安排。
  5.3 监督检查
  5.3.1 物资管理
  有关部门要制定物资分类管理办法,登记造册,严格管理。救灾资金、物资严格遵循专款专用、公开发放的原则,重点用于风险防控、灾民生活、紧急抢险、转移安置和灾后恢复等项目,不得截留挪用、擅自扩大使用范围。
  5.3.2 检查督导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应急预案管理,定期组织对预案修编与应急演练执行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健全和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实行动态管理,持续完善应急预案,不断增强预案的科学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5.3.3 责任与奖惩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建立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纳入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绩效考核。对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附 则
  6.1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6.2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铜川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铜政发〔2006〕41号)同时废止。
  7.  附 录(附件)

  附件:铜川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等2个附件.doc

  文件图解链接:图解《铜川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网络编辑:徐向玲
信息审核:张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