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TCXXGK-2022-006365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机构:  铜川市人民政府 发文文号:  铜政发〔2022〕15号
发文日期:  2022年08月31日 发布日期:  2022-09-02 09:09
公文时效:  有效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铜川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铜川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2-09-02 09:09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铜川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铜川市人民政府    
2022年8月31日    

 
铜川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按照《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属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陕发〔2015〕9号)、陕西省深化国企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做好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陕国企薪改发〔2015〕1号)要求,结合我市市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经铜川市人民政府授权由铜川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监管企业负责人。包括:企业党组织领导成员、董事会成员(不包括外部董事、职工董事和其他股东委派的股东)、经理层成员(不含市场化聘用经理层)、三总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及相当职务的副职。
  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有效激励。按照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方向,建立党建和业绩双向考核的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激励与约束机制,强化企业负责人责任,体现高质量发展要求,增强企业发展活力。
  (二)坚持统筹兼顾。形成企业负责人与企业职工之间的合理工资收入分配关系,合理调节不同行业企业负责人之间的薪酬差距,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三)坚持分类管理。建立与企业负责人选任相匹配、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的差异化薪酬分配办法,严格规范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
  (四)坚持规范有序。强化政府监管与企业自律双方责任,完善企业薪酬监管体制机制,规范收入分配秩序。
  第四条  按照本办法实施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二)已实施企业负责人年度和任期考核评价工作,并与市国资委签订年度和任期经营目标责任书;
  (三)企业生产经营稳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健全,能及时发放职工工资;
  (四)能按标准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用,对历史社保欠费制定了清欠计划,并能按照计划逐年消化。
  第五条  暂不具备本办法实施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监管企业和非正常生产经营的监管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薪酬方案,报市国资委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六条  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两部分构成。企业负责人薪酬为税前收入,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章  基本年薪 


  第七条  基本年薪是指企业负责人的年度基本收入。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按照上年工资收入确定,原则上不超过该企业上年末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并每年核定一次。
  第八条  各监管企业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企业职工工资执行情况及本年度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执行方案报市国资委审批。
  第九条  企业上年度经济效益没有实际增长的,不得核增企业负责人当年基本年薪。
  第十条  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经市国资委依照本办法审批核定后执行。当年企业基本年薪未确定前,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按上年度基本年薪预发;基本年薪核定后,由企业根据核定结果调整清算,多退少补。
  第十一条  企业副职负责人基本年薪的分配系数依据其岗位职责、承担风险及任职年限等因素,按照本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的0.9-0.6之间确定,合理拉开差距。其中,按0.9确定的不超过企业副职负责人总数的30%,副职总人数少于4人的按照1人确定。
  企业副职负责人基本年薪=本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调节系数(0.9-0.6)
  第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以实际岗位任职时间为准,按月支付,不与年度综合考核评价结果挂钩。

 
第三章  绩效年薪

 
  第十三条  绩效年薪是指与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以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为基数,根据绩效年薪调节系数和年度综合考核评价系数,在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的3倍以内确定。
  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3×绩效年薪调节系数×年度综合考核评价系数
  第十四条  企业绩效工资总额是指按照企业功能分类,以营业收入(Y)或利润(M)指标为基础,按照一定比例计提用于发放绩效工资的资金。企业绩效工资总额包含企业负责人、企业中层及在岗职工绩效工资。其中,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原则上不超过绩效工资总额的30%。剩余部分企业按照内部考核用于中层及以下员工绩效工资发放。
  (一)竞争类(含特定功能类)企业绩效工资总额以企业当年实现利润为基数,采取超额累退方式计提,计提率为20%-1%。

 


  (二)公益类企业绩效工资总额以企业当年营业收入为基数,采取超额累退方式计提,计提率为3%-1%。

 


  第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调节系数是绩效工资总额中按照一定比例专门用于企业负责人绩效工资分配的金额占顶格计算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的比例,占比大于1的按1确定。
  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绩效工资总额×30%)/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3
  第十六条  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考评由市国资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企业经济指标、工作指标和党建指标等综合评价因素确定,其中,党建指标分值设置不低于20分。
  年度综合考核评价系数=考核得分/100
  第十七条  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由企业根据市国资委核定的薪酬方案,按年度一次性兑现。
  第十八条  企业当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未增长的,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不得增长。
  第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年度综合考核评价为不胜任的,不得领取绩效年薪。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绩效年薪按照市国资委核定的薪酬方案支付,企业不得在薪酬方案所列及其他符合国家规定或经市国资委审核同意的收入以外支付其他任何收入。
  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支付和福利保障、津补贴等发放情况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一条  建立企业负责人薪酬追索扣回制度。对任期内出现重大失误,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企业负责人承担的责任,相应扣减企业负责人的绩效年薪,并追索扣回部分或全部已发绩效年薪。
  追索扣回办法适用于已离职或退休的企业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在下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兼职或在本企业外的其他单位兼职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并不得在兼职企业(单位)领取工资、奖金、津补贴等任何形式的报酬。
  企业负责人不得在国家规定之外领取由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发放的奖金及实物奖励,不得依据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台的奖励政策自定奖励标准。
  第二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因岗位变动调离企业的,自任免机关下发职务调整通知文件次月起,除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外,不得继续在原企业领取薪酬,工资关系不得在原企业保留。
  第二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因工作变动离开原岗位但工资关系按规定保留在企业的,自任免机关下发任免通知文件次月起,其工资收入参考本企业同岗位负责人的基本年薪确定,除按当年企业负责人在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外,保留工资关系期间的绩效年薪由企业董事会研究核定,在绩效工资总额中列支,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按规定领取养老金的,除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外,不得继续在原企业领取薪酬及各种津补贴。
  第二十六条  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实行台账管理,其薪酬及其他符合国家规定或经市国资委审核同意的其他收入,在财务统计中单列科目,单独核算并设置明细账目。
  企业负责人离任后,其薪酬方案和考核兑现个人收入的原始资料应至少保存15年。
  第二十七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在企业成本中列支,在工资统计中单列。
  第二十八条  建立薪酬信息公开制度。监管企业每年要将企业负责人薪酬信息,参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披露,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二十九条  健全企业内部监督制度。监管企业要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薪酬水平、补充保险等纳入司务公开范围,接受职工监督。
  企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依照职责权限,充分发挥对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的监督作用。
  第三十条  市国资委对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实施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检查。
  (一)企业负责人存在违反规定自定薪酬、兼职取酬、享受福利性待遇等行为的,追回违规所得收入。
  (二)企业负责人因违纪违规受到处理的,减发或者全部扣发绩效工资。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其他市属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执行后,以前出台的相关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文件图解链接:图解《铜川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网络编辑:徐向玲
信息审核:张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