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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构:  铜川市人民政府 发文文号:  铜政发〔2022〕5号
发文日期:  2022年04月30日 发布日期:  2022-05-06 15:08
公文时效:  有效 发布机构:  铜川市人民政府
铜川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铜川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2-05-06 15:08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铜川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铜川市人民政府     
2022年4月30日     


铜川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级储备粮管理,保证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保护农民利益,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市级储备粮宏观调控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陕西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粮,是指市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市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市内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植物油。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级储备粮粮权属于市政府。
  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
  各区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对市级储备粮的管理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五条  市政府应当加强对市级储备粮管理工作的领导,研究解决市级储备粮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物资储备局)负责拟定全市储备粮规划和总量计划;负责市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拟订市级储备粮规模、品种、总体布局及动用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市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
  第六条  农发行铜川市分行负责按照国家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市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市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七条  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承担市级储备粮的购销、储存、轮换等具体业务,执行市级储备粮的动用命令,并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市级储备粮管理应当坚持政策性职能和经营性职能分开的原则,不得将市级储备粮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
  第八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物资储备局)应当建立健全市级储备粮信息管理平台,对储备粮的品种、质量、储备安全状况等实行动态远程监控。
  鼓励承储企业推进信息化建设,运用信息化管理,提高粮食储备信息收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发布等技术水平。
  鼓励和支持承储企业建立健全节粮减损制度体系,开展节粮减损提升行动,应用绿色仓储技术,提高储备粮质量,保障储备粮安全。
  第九条  市级储备粮主要布局在市主城区,兼顾一般区县。
  第十条  市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储存计划,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物资储备局)会同市财政局和农发行铜川市分行共同下达给储备粮承储企业,由承储企业负责具体实施,同时抄送承储企业所在区县发展和改革局(区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和农发行区县支行。
  第十一条  承储企业应当在轮换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市级储备粮的轮换。
  市级储备粮的轮换应当遵循有利于保证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保持粮食市场稳定,防止造成市场粮价剧烈波动,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
  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报送市级储备粮收购销售年度计划具体执行情况。
  市级储备粮轮换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物资储备局)会同市财政局、农发行铜川市分行制定。
  第十二条  市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轮换主要通过交易批发市场及相关网上交易平台公开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也可采取直接收购、邀标竞价销售等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市级储备粮应当储存在符合国家和省、市规定的企业内。
  市级储备粮原则上储存于承储企业的自有仓房,承储企业不得租仓储存。
  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应当按照计划确定的品种、数量与质量储存市级储备粮。市级储备粮应当保持充足的实物库存量,以小麦、稻谷等口粮及其成品粮为主,原则上不低于储备规模的百分之七十,紧急动用等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五条  市级储备粮应当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市级储备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储存市级储备粮的仓房(油罐)应当悬挂市级储备粮专牌,仓内分垛储存的,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专用垛卡。
  市级成品储备粮采取仓内包装储存的,应当做到码垛整齐,垛型统一,数字准确,包装完整,规格统一。
  市级成品储备粮达不到专仓存放的,应当在仓内专门明确标识区域存放,不得在同一专区混合存放不同性质的成品粮油。
  第十六条  市级储备粮不得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毒有害物质混存,储存粮食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化学药剂。
  第十七条  市级储备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建立市级储备粮质量检验检测档案,实行每年不低于两次的市级储备粮质量、储存品质检验检测。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粮油储藏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市级储备粮防火、防洪、防盗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除执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相关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擅自动用和轮换市级储备粮,不得擅自串换品种、变更储存地点和仓号,不得人为造成市级储备粮品质下降;
  (二)不得利用市级储备粮及其贷款资金从事与市级储备粮业务无关的经营活动,不得以市级储备粮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三)对市级储备粮的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及时报告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物资储备局)。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因改革重组、重大事项变更,或者依法被撤销、解散、破产的,其储存的市级储备粮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物资储备局)提出调整意见,商市财政局和农发行铜川市分行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物资储备局)应当制定完善粮食应急预案,加强粮食市场监测,会同市财政局和农发行铜川市分行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建议,拟订动用市级储备粮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储存库点、使用安排、运输保障和结算办法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动用市级储备粮的意见:
  (一)全市或者部分区县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的;
  (三)市政府决定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物资储备局)根据批准的市级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并组织实施。
  紧急情况下,市政府可以直接决定动用市级储备粮并下达动用命令。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县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市级储备粮动用命令。
  第二十四条  承储企业应当执行市级储备粮的动用命令,落实运输车辆、物资、人力等,并承担运输任务,所产生的相关费用,按照动用方案结算。
  第二十五条  建立市级储备粮补贴标准在合理范围内的增长机制。市级储备粮的保管费用、轮换费用标准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物资储备局)核定。市级储备粮的保管费用、轮换费用实行年度定额包干。
  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物资储备局)根据当年市级储备粮实际储备数量和补贴标准将财政补贴资金预拨到承储企业,并实行年度清算。
  市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实行据实补贴,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市级储备粮实行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承储企业应当在农发行铜川市分行开立基本账户,并接受农发行铜川市分行的信贷监管。
  第二十七条  市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物资储备局)核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市级储备粮入库成本。
  第二十八条  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规定按时报送有关统计报表。
  第二十九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和管理状况;
  (二)了解市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市级储备粮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四)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  农发行铜川市分行应当按照资金封闭管理的规定,加强对市级储备粮贷款的信贷监管。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对各级农发行依法进行的信贷监管,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保证政策性信贷资金安全。
  第三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物资储备局)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完善承储企业信用分级分类和差异化监管,将承储企业的信用记录、行政处罚等信息纳入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陕西)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一)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市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和调整等计划及动用命令情节严重的;
  (二)在市级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不符合质量等级和国家标准要求,发现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存在问题不及时纠正,不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并按照规定报告情节严重的;
  (三)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或者因管理不善影响应急指令执行,以市级储备粮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情节严重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市级储备粮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区县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制定本级储备粮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文件图解链接:图解《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网络编辑:徐向玲
信息审核:张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