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TCXXGK-2023-005095 主题分类:  国家安全
发文机构: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文号:  铜政办函〔2023〕41号
发文日期:  2023年07月27日 发布日期:  2023-08-15 09:12
公文时效:  有效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08-15 09:12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铜川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2020年12月22日由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铜川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铜政办发〔2020〕37号)同时废止。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27日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论述,进一步完善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体制机制,依法、科学、高效、有序处置生产安全事故,最大程度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陕西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铜川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区县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开展相关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应对工作。
  坚持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以事发地党委政府为主,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强化和落实属地党委政府的领导责任、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坚持科学决策,依法处置。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作用,强化科学决策,采用先进技术装备,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指导本市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市级有关专项应急预案对相关行业领域(如煤矿、非煤矿山、道路交通、建设工程、消防、燃气、危险化学品、民爆物品、工业、商贸和成品油、油气长输管线和电力、校园、特种设备、航空水上轨道交通、医疗卫生、旅游、农业、林业、水利等)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5 事故分级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将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等级。
  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上述分级中,“以上”均含本数,“以下”均不含本数)
  1.6 应急预案体系
  (1)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全市生产安全事故类应急预案的综合预案,是市政府应对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指导依据,其他涉及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行业领域特点制定的专项应急预案。
  (2)有关部门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部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职责制定的部门应急预案。
  (3)区县政府(管委会)、基层组织单位按照本预案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4)各生产经营单位结合自身生产安全事故安全风险特点,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履行备案手续。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组织体系
  2.1.1 应急指挥机构
  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统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设立的19个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负责所属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后,市安委会或各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行使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职责,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市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市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主任担任,必要时由市安委会主任担任,副指挥长由分管副秘书长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同志担任。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2.1.2 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职责
  (1)煤矿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负责煤矿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办公室设在市能源局。
  (2)道路交通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负责道路交通领域安全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负责房屋建筑、交通、水利、通信、铁路、城市轨道交通、航空等领域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
  (4)消防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市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消防领域安全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消防救援支队。
  (5)燃气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负责燃气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6)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负责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
  (7)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负责金属、非金属矿山等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
  (8)民爆物品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等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
  (9)工业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负责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等工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工信局。
  (10)商贸和成品油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负责商贸领域场所、成品油流通行业等安全生产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
  (11)油气长输管线和电力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负责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保护、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办公室设在市能源局。
  (12)校园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负责各类学校校区设备设施、校车、试验场所等安全生产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
  (13)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管局。
  (14)航空水上轨道交通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负责航空、水上、铁路以及城市轨道交通等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
  (15)医疗卫生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负责医疗卫生等安全生产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卫健委。
  (16)旅游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负责文化经营娱乐场所、A级旅游景点、文博场所设施设备等安全生产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文化和旅游局。
  (17)农业农村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负责农业农村、畜牧、农机、渔业水产、果业等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局。
  (18)林业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负责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野生动物保护等林业安全生产领域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处置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
  (19)水利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负责水利工程建设、运行,防汛抗旱等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水务局。
  各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具体按照各行业领域专项应急预案组织应对工作。
  2.1.3 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市安委会成员单位组成,可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实际需要,增加或减少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详见附件1)。
  2.1.4 区县政府职责
  区县政府(管委会)是本行政区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可参照本预案,建立相应的应急组织体系,领导、组织、协调、指挥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现场救援工作。
  2.1.5 专家组
  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各类专业人才专家库,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或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业内人士,作为我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专家,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专家组为事故应急准备、级别判定和预案启动、应急处置、应急结束等提供建议;参与制定事故救援技术方案,为应急处置等提供辅助决策。
  2.1.6 生产经营单位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生产安全事故的第一责任人,应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防范化解安全风险。建立健全预防预警和应急响应机制,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与当地相关部门应急预案相衔接,并配备必要的应急力量和装备物资,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事故防范应对能力。事故发生时,应立即报告并组织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发展演化,配合做好应急救援、善后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
  2.2 现场指挥机构
  2.2.1 现场指挥部
  市应急指挥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发展态势、处置需求和应急救援实际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由市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及事发地区县政府(管委会)相关领导等组成,现场指挥长由市应急指挥部指定。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组织制定并实施应急救援方案;设立应急处置工作组,决定采取控制、平息事态的应急处置措施;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人员参加现场应急救援;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处置和救援进展,根据事故现场情况提出处置建议和支援请求;承担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2 应急工作组
  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可设立若干应急工作组,负责现场应急抢险处置工作。各工作组组长和成员由现场指挥部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特点,结合有关部门职能确定,人员主要包括市级工作机构、事发地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部队和有关单位相关人员。
  (1)综合协调组:由生产安全事故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协调事发地做好现场指挥部组建及相关保障工作;负责综合协调、信息收集、上传下达和分析汇总,做好与市委、市政府或专项应急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的沟通衔接;调配应急力量和资源等工作;协调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和专家的调集;承办各类会议,督促落实议定事项;做好应急救援工作文件、影像资料的搜集、整理、保管和归档等工作;落实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2)抢险救援组:由生产安全事故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由市消防救援支队、铜川军分区、武警铜川支队、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事发地区县政府(管委会)、工业园区等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急队伍参加。参与制定应急救援方案;负责遇险被困人员搜救营救、转移疏散、工程抢险和现场清理等工作;控制危险源,防止次生、衍生事故发生;为事故调查收集有关资料。
  (3)交通安保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事发地区县政府(管委会)等部门和单位参加。负责事故可能危及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疏散、撤离、事故现场保护和警戒、维护现场秩序等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交通管制和疏导,开辟应急通道,保障应急处置人员、车辆和物资装备优先通行;做好事故发生区域现场、受灾群众安置点以及各级应急指挥机构的治安和安全保卫等工作。
  (4)医疗救护组:由市卫健委牵头,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事发地区县政府(管委会)等部门和单位参加。负责调度全市医疗队伍,设立临时医疗点,协调外部医疗机构,为救援人员、事故受伤人员提供医疗保障服务;做好现场救援区域的防疫消毒;向受伤人员和受灾群众提供心理卫生咨询和帮助,做好伤亡信息统计等工作。
  (5)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区县政府(管委会)牵头,市工信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网铜川供电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参加。负责抢险救援工作所需设备物资保障;做好受灾群众生活救助保障,协调调运救灾物资,保障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妥善安置受灾害事故影响人员;协调做好灾情汇总上报工作;组织开展征用救援装备物资等工作。
  (6)灾害和环境监测组:由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市气象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主要负责组织实施灾害风险监测、次生衍生灾害防范,开展灾害防御和灾害风险监测预警,对涉事区域进行环境监测,提出控制污染扩散建议,防止发生环境污染次生灾害等工作。
  (7)新闻发布组:由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牵头,市应急管理局、事发地区县政府(管委会)、工业园区等部门和单位参加。负责统筹协调媒体现场管理,做好事件舆论引导、互联网监控和管理,审核把关信息发布,组织新闻发布工作;做好新闻应对发布和集体采访组织活动;做好媒体沟通协调和组织联络工作;向市应急指挥部和事故相关单位、事发地区县政府(管委会)通报舆情进展,提出应对建议。
  (8)善后处置组:由事发地区县政府(管委会)牵头,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信访局、市总工会、铜川银保监分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主要负责做好受灾群众、遇难(失联)人员亲属信息登记、食宿接待和安抚疏导等善后工作;做好遇难者遗体的保存、处理和殡葬服务等善后工作;协调做好灾情汇总上报工作;组织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工作和赔偿,征用物资补偿等工作。
  (9)调查评估组:由生产安全事故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牵头。主要负责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原因和灾情调查,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评估,为抢险救援救灾决策提供信息支持等工作。
  (10)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组:由事发地区县政府(管委会)牵头。主要负责组织开展保障和恢复供水、供电、燃气、供热、通信、交通等基础设施正常运行,组织维护和抢修,指导工矿商贸企业和农业恢复生产等工作。
  (11)专家技术组: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及时从相关行业领域调用应急救援专家组成专家技术组,为事故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建议。主要负责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发展趋势、救援方案、应急处置措施、事故损失和生产恢复方案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与处置工作。
  各工作组根据现场处置需要,可增加、减少或调整其名称。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风险防控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组织常态化风险辨识和评估。加强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和监测监控工作,强化对存在重大风险的生产经营系统、装置和岗位的重点管控。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持续推进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制度化、规范化,完善职责清单,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体系,落实监管责任,定期对重大风险进行分析、评估,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应急准备,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风险会商机制,及时掌握安全风险动态,针对生产安全事故易发的关键领域、关键时段,发布安全生产提示、警示信息。建立健全事前问责、举报奖励等机制,关口前移,强化事前监管。
  3.2 监测
  生产经营单位是危险源监控的责任主体,要完善监测机制,确定监测点和监测项目,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测监控,建立企业“双重预防机制”加强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并将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报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备案。
  各级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并及时更新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监控数据库,制定监控方案,进行风险分级,明确责任单位和部门。
  对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险情,或当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时,相关单位应及时通报当地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各级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通报同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3.3 预警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处置工作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原则。在发现生产设施及环境异常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发布本单位安全生产预警,并及时向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区县政府(管委会)、工业园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落实安全生产监测预警工作,当研判可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及时向涉险单位发布预警信息,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通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当可能影响邻近区县区域时,应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区县有关部门;当可能发生的事故超过本级政府处置能力时,区县政府(管委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研判,迅速组织救援处置。
  3.3.1 预警级别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从高至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根据事态发展,发布单位可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告和发布有关预警信息。
  红色预警(一级):可能引发特别重大事故;
  橙色预警(二级):可能引发重大事故;
  黄色预警(三级):可能引发较大事故;
  蓝色预警(四级):可能引发一般事故。
  3.3.2 预警发布
  预警信息原则上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布。内容包括预警级别、影响范围、持续时间、可能引发的事故类型、建议采取的防范措施以及其他需要发布的信息。对于可能引发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立即研判,适时发布预警信息。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按照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的信息执行。
  加强与毗邻地区的沟通与协作,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通报协作机制,一旦毗邻地区出现生产安全事故且有危及本区域的态势,应提前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准备。
  3.3.3 预警行动
  进入预警期后,预警区域内各有关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事故发生。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重大危险源、关键设施检查监测,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范应对工作,必要时组织停产撤人;组织应急队伍和相关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应急准备。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区县政府(管委会)、工业园区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不限于)措施:
  (1)组织收集、分析事故险情信息,加强对事故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和预报工作,建立并保持信息渠道畅通;
  (2)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及时对事故信息进行综合分析评估,科学预测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强度,确定响应级别,启动相应应急机制;
  (3)通知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指挥人员、专家学者、技术骨干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4)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5)组织协调涉险区域有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事故或降低事故危害。必要时警戒区域和核心处置区,疏散转移和妥善安置可能受危害的人员;限制使用或关闭易受事故危害的场所;
  (6)加强舆情监测,回应社会公众关注,及时澄清谣言传言,做好舆论引导工作,维护社会秩序;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3.4 预警信息调整与解除
  预警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发布预警信息的部门和单位根据事态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更新信息内容。
  预警信息按照“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当安全风险得到有效控制,研判不可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危险已经解除时,发布单位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行动。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4.1.1 信息报告程序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向上级主管部门及事发地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区县政府(管委会)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后,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并按照分级管理程序和要求时限第一时间上报上一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信息报送一般逐级报告;情况特别紧急时,可越级上报。
  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和区县政府(管委会)在接到信息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市委、市政府和市安委办报告,市安委办应立即核实,并及时上报市安委会及省安委办。
  生产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事故级别发生变化的,应按照变化后的级别向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事故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市应急指挥部应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政府。
  4.1.2 信息报告内容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执行首报、续报和终报制度,做到首报要快、续报要准、终报要全。信息首报或报警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故类别、简要经过、影响范围和损害程度的初步估计、现场救援情况、事故已采取的措施等。当情况发生变化时,需及时续报。信息续报的内容包括:人员伤亡、事故影响最新情况、事件重大变化情况、采取应对措施的效果、检测评估最新情况、下一步需采取的措施等。
  生产安全事故中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4.2 先期处置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事发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时排除险情和抢救人员、财产,防止事故蔓延和扩大。采取下列(不限于)应急救援措施:
  (1)组织抢救遇险人员,协助救助伤员,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2)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3)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先期到达现场的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应根据事故现场情况,迅速成立现场应急救援工作机构,组织力量救援、人员疏散、隐患处置等工作;立即封锁事故现场,开辟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专用通道;维护治安和交通秩序;全力组织抢险救援。必要时,请求上一级政府支援。
  4.3 分级响应
  4.3.1 分级应对
  生产安全事故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当事故超出事发地人民政府的处置能力时,由上一级政府提供支援或组织应对。一般事故由区县政府(管委会)组织应对;对于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后果严重的一般事故,由市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指导应对。较大事故由市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负责应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按照省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或省安委会的要求组织应对。
  事故发生后,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等根据事故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响应后果,综合研判本层级响应级别。对于事故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期间的,可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情调整响应级别。
  4.3.2 响应启动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的可控性、严重性和影响范围,市级层面应急响应原则上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四个级别。
  一级和二级响应(特别重大和重大事故):由市委、市政府决定启动,应对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指挥长由市安委会(市应急指挥部)主任担任,组织调度全市应急力量和其他应急资源全力以赴开展先期处置,并按照省委、省政府或省级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共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三级响应(较大事故):由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决定启动,应对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指挥长由市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市应急指挥部)主任担任,必要时由市安委会主任担任,组织调动事发单位、区县人民政府以及相关专业救援力量和其他应急资源开展应急救援处置。
  四级响应(一般事故):由事发地区县政府(管委会)决定启动,应对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市级层面视情派出工作组指导救援,组织调动事发地单位、区县应急力量和其他应急资源进行处置,市级有关行业部门(单位)启动部门应急响应,组织共同应对处置。
  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当结合实际在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可视事态发展情况及时调整。上位应急预案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3.3扩大响应
  当较大事故出现事态扩大蔓延趋势,本市一时难以得到有效控制,已超出本市应对能力的,由市人民政府请求省人民政府给予支持,或启动省级应急预案处置。
  4.4 指挥协调
  在市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现场指挥部统筹指挥现场处置工作,各成员单位、事发地区县政府(管委会)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科学处置,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应急指挥机构要充分听取有关专家意见建议,组织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合理规划应急队伍工作区域和次序,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为应急救援队伍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各方面应急力量要服从指挥调度,按照现场指挥部的统一安排,开展应急救援。各有关部门要严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及时报告处置进展情况。现场指挥部要及时汇总现场相关信息,实现各方信息共享。
  4.5 现场处置措施
  按照现场指挥部现场处置方案组织处置,一般情况下可采取以下几项或多项措施:
  (1)制定方案。根据事故类型,研判现场信息,制定应急处置方案。
  (2)搜救、疏散人员。立即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组织开展人员搜救工作,疏散、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受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必要时启用应急避难场所,做好群众转移和安置。
  (3)抢险救援。组织开展事故处置、工程抢险、道路交通设施抢修和事故现场清理等工作;迅速控制危险源,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4)现场秩序管控。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和现场实际,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做好疏导、劝离无关人员等工作;对事故现场及周边重要区域和道路实行交通管制,确保救援通道畅通。
  (5)医疗卫生救护。组织开展现场紧急医疗救护,及时转移危重伤员。根据需要向上级卫生健康部门请求派出有关专家和专业医疗队伍进行指导和支援。
  (6)环境监测。开展事故现场及周边可能受影响区域的环境监测,综合分析和评价监测数据,预测事故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采取控制污染扩散的措施,提出现场救援工作建议。
  各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区县政府(管委会)可参照此现场处置措施结合实际情况予以明确。
  4.6 安全防护
  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负责组织安全防护工作:
  (1)督促事故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3)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
  (4)启动应急避难场所;
  (5)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6)负责治安管理。
  4.7 信息发布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发布由履行应急处置职责的指挥机构会同党委宣传部门负责。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按照省级应急预案相关规定执行;受省级应急指挥机构委托,由市人民政府或市级专项机构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并持续做好后续发布工作;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由市人民政府或市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发布,或委托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法律、法规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事故信息发布可采取包括授权发布、新闻通稿、组织吹风会、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记者采访等形式。发布渠道通过主流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或者政府网站、移动客户端等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履行应急处置工作的指挥机构及党委宣传部门要建立健全和完善舆情收集分析和信息发布机制,依法依规发布信息。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有关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故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捏造、传播有关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4.8 应急结束
  受伤、被困人员全部救出,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相关标准,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和消除,由负责组织应对的应急指挥机构或人民政府宣布应急结束,组织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由国务院、省政府或其授权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结束,经国务院、省政府或其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实施。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生产安全事故善后工作,原则上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事发地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事发单位及主管部门配合。
  善后处置主要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善后处置责任部门(单位)应当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人员及受影响群众,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依据法律政策负责遇难者及其家属的善后处理及受伤人员的医疗救助等,尽快恢复正常生活生产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5.2 恢复重建
  事发区县政府(管委会)、工业园区负责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落实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恢复重建工作,修复因事故损害的道路、房屋、水利、通信、供电、供水、供气等公共设施,做好事故受害人员的安置工作,帮助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市级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给予指导帮助。
  5.3事故调查
  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区县政府(管委会)或授权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上级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实行提级调查。
  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4保险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相关的保险查勘、定损和理赔工作。
  5.5总结评估
  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处置工作结束后,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评估,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队伍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统一规划、组织和指导。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需要,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或者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提供社会化应急救援服务的应急救援队伍。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小型企业或者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工业园区、开发区等产业聚集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联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将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情况报送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技能和身体、心理素质,经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应急救援行动,同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定期组织训练,服从统一指挥调度参与事故救援工作。
  6.2 物资装备保障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储备制度,实现资源共享,确保应急救援需要。各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各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及时更新和补充。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负责监督应急物资储备,掌握应急物资生产加工能力储备情况。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完善应急物资信息管理和调用制度,保证应急状态时调用。
  6.3 应急资金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应急救援队伍根据救援命令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耗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事发地政府协调解决。
  各级人民政府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相关费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6.4 治安和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公安等部门应加强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保持社会治安秩序稳定。根据需要及时对现场和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顺利运达,形成快速、高效、顺畅、协调的应急运输系统。
  6.5 通信与信息保障
  工信、通信营运、广电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督促相关企业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广播保障工作体系,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于公用通信网的应急通信系统。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电信运营企业做好现场公用通信网络保障工作。
  6.6 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掌握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资源信息,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事故灾难的救治能力。卫健部门负责做好伤员院前急救、转运和后续救治以及有关卫生防疫工作。红十字会等社会救援组织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参与救援工作。
  6.7 技术支持保障
  市、区县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应建立应急信息数据库,充分发挥院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研发能力,引进应急救援新技术和新装备,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6.8 社会动员保障
  各级政府根据处置工作需要,可以调集、征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以及个人的物资、装备,应急结束后应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给予补偿。鼓励、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为应对生产安全事故提供物资、资金以及人力支援。形成以管理部门和专业队伍为主体、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公益组织为补充的应急救援动员机制。鼓励为应急救援人员投保商业保险,完善应急救援人员风险保障体系。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与培训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全民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避险能力。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组织本行业领域专业救援队伍进行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组织做好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社会志愿者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7.2 演练与评估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的监督指导。市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和区县政府(管委会)组织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结束后,应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书面总结报告。
  各区县政府(管委会)、工业园区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至少每2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及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法律法规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
  应急演练结束后,应急演练组织单位应对应急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7.3 预案管理
  各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安委办负责应急预案衔接工作。
  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由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牵头部门负责编制,经市政府审批后印发,报送本级政府和上一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送市安委办(市应急管理局)。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经本单位负责人签发后实施,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向有关部门备案。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行分析,并适时进行修订完善。
  7.4 奖励与责任追究
  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在应急处置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瞒报、漏报和谎报事故重要情况,事故救援不力及其他失职、渎职行为,依法依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 则
  8.1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8.2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9 附  录(附件)
  1. 铜川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2. 铜川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单位联系方式

附件1
 
铜川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成员单位及职责
 
  (1)市纪委监委:负责对市政府组织调查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涉及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开展审查调查。
  (2)市委宣传部: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闻发布、媒体报道工作;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的舆情引导工作。
  (3)市委统战部(市民宗局):依法做好大型宗教活动的备案工作;督促指导各辖区民族宗教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做好属地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4)市委网信办:负责统筹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网络舆情监测、引导管控工作。
  (5)市发展改革委:组织电、气等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提出粮食应急物资储备和调用建议。
  (6)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各类学校校区设备设施、校车、试验场所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7)市工信局:负责组织协调民爆物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配合做好应急救援有关物资组织和保障工作。指导工业和重点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8)市公安局:负责组织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参与协助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器材等事故灾难应急处置;负责事故现场治安保障、交通秩序维护;参与组织群众疏散转移。
  (9)市民政局:负责会同事发地区县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组织社会救助工作,将符合救助条件的人员纳入社会救助保障范围。
  (10)市财政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中应由市本级财政承担的经费保障和监督管理工作。
  (11)市人社局:指导监督工伤保险政策落实;配合有关部门对事故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12)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的地理信息;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承担事故中的坍塌等地质灾害抢险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13)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协调事故现场环境应急监测、预警和评估工作,提出环境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参与环境损害责任调查。
  (14)市住建局:负责组织建筑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15)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所辖行业内公路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负责协调运力、物资运输和人员转运等工作,确保交通道路安全。
  (16)市水务局:负责协调水利工程建设、运行,防汛抗旱等领域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保障水利工程正常运行。
  (17)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农村、畜牧、农机、渔业水产、果业等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18)市商务局:负责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应急处置与救援所需生活必需品的供应保障。
  (19)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组织协调旅行社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配合做好A级旅游景区、旅游星级饭店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20)市卫健委:负责组织开展事故伤病员救治及紧急医学救援、卫生防疫等工作;为事故现场抢险救援人员提供必要的医疗卫生保障。
  (21)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非金属矿山、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等工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组织协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配合上级部门或在授权范围内开展事故调查工作;负责组织核查、统计和发布灾情;负责事故信息统计工作。
  (22)市国资委:督促所监管企业做好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并参与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23)市市场监管局:组织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开展特种设备事故调查。
  (24)市林业局:负责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野生动物保护等林业安全生产领域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25)市体育局:负责指导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加强公共体育设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有关重要体育赛事和活动的安全监管;指导市体彩中心加强体育彩票的销售安全管理。
  (26)市信访局:负责督促基层和责任单位及时化解涉及安全生产的信访事件。
  (27)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协调、配合区县政府(管委会)开展燃气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协调所属城市市政设施事故的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28)市能源局:参与煤矿、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保护、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29)市人防办:组织指导协调人防工程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设立在人防工程内的各类经营场所的安全生产工作。
  (30)市总工会:参加生产安全事故中职工伤亡的调查处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依法参加由市政府组织的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31)市气象局:负责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提供气象服务保障,为现场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32)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指挥火灾事故现场的灭火救援工作,参与处置除火灾以外事故的应急救援及遇险人员搜救工作。
  (33)铜川军分区:根据应急救援需求,组织民兵专业力量支援。
  (34)武警铜川支队:根据应急救援需求,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协同公安机关执行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安全警戒任务,维护社会秩序。
  (35)市邮政管理局:负责全市邮政快递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协调邮政快递行业生产作业场所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36)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铜川监管分局:按照职责分工,承担全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督促有关保险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及保险合同约定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37)国网铜川供电公司:负责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的电力保障工作。
  (38)西铁铜川车务段:负责我市境内相关铁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对铁路运输安全、工程质量安全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39)市属各级工业园区管委会:组织园区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协助事故调查,做好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40)区县政府(管委会):负责处置本辖区内生产安全事故;协调内部资源全力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根据需要临时安置受灾群众。
  其他单位按照相关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附件2
铜川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单位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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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审核:张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