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TCXXGK-2025-005044 主题分类:  司法
发文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市数据局) 发文文号:  铜政办发〔2025〕6号
发文日期:  2025年08月20日 发布日期:  2025-08-26 15:52
公文时效:  有效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市数据局)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铜川市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
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市数据局) 发布时间:2025-08-26 15:52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铜川市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8月20日     


铜川市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规范涉企执法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25〕10号),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优化营商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执法,通过对行政检查清单化管理、规范化实施、信息化监督,解决“随意检查、多头检查、重复检查”等问题,切实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营造更加优质便捷高效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依法接受行政机关委托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部门)对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实施的行政检查,适用本办法。

  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特殊行业、重点领域,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行政检查必须有法定依据,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权责清单实施,不得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实施行政检查。

  (二)计划管理原则。除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所有行政检查必须纳入年度计划管理,未经计划备案的检查不得实施。

  (三)综合查一次原则。对同一企业的多项检查应合并实施,推行“综合查一次”,避免多头重复检查。

  (四)非现场优先原则。能通过在线监测、视频监控、大数据分析等非现场方式实现监管目的的,原则上不开展现场检查。

  (五)分级分类原则。根据企业信用等级实施差异化监管,对诚信守法企业减少检查频次,明确条件,简化流程,优化服务,切实提高行政检查效能。

  第二章  检查主体与事项管理

  第四条  主体资格管理

  (一)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牵头清理、审定本级行政检查主体资格,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行政检查机关及受委托组织清单,明确行政检查主体。

  (二)严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中介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和科研院所等第三方机构,以及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实施行政检查。

  第五条  检查事项标准化

  (一)各行政执法部门认真梳理本部门本领域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及标准,明确法律依据、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检查频次等要素,形成清单报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司法行政部门应在1个月内完成审核。

  (二)经审核通过的行政检查事项及标准,各部门应及时在网站公开,接受企业和社会监督。

  (三)对没有法定依据的坚决清理,对没有实际成效的予以取消,对公开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调整并动态更新,确保公开事项合法合规、全面准确。

  第六条  执法人员管理

  (一)各行政执法部门应按照“红黄绿”三色管理办法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动态管理,坚决杜绝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人员实施行政检查。

  (二)司法行政部门应严格执法人员资格审核,审核结果在网站公告。

  (三)建立健全常态化学习培训机制,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有关公共法律知识、业务知识以及行为规范的教育培训,提升行政检查人员能力水平。

  第三章  检查计划与频次管理

  第七条  年度检查计划

  (一)各行政执法部门一般应于每年2月底前制定本部门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含专项检查计划、部门联合检查计划),经本部门法制机构审核、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后,报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并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

  (二)各行政执法部门部署的专项检查计划应当经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并报本级政府审批同意后予以公布。

  (三)实行垂直管理部门的专项检查计划需报上一级行政机关批准后按规定报备,并向社会公布。

  (四)确需紧急开展的专项检查或上级统一安排部署的检查,应及时更新完善检查计划,报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后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检查频次上限

  (一)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公布本领域对同一企业实施行政检查的年度频次上限。

  (二)日常检查频次不得超过省、市规定的年度上限要求,确因特殊原因需突破的,需经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  完善细化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

  (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和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分级分类检查制度等规定,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完善细化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明确本领域不同层级行政执法主体对不同类型企业的行政检查职权和监管责任,原则上一个层级的行政执法主体对应一类企业。

  (二)各级行政执法部门依据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等制定年度行政检查计划,确定检查对象。

  (三)上级行政执法部门不得将上下级共有的涉企行政检查职责事项违规交由下级行政执法部门承担。严禁有行政检查职责事项而无行政检查计划、责任、行为。

  第十条  综合查一次机制

  (一)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在一个年度内针对同一企业的检查能够合并进行的,一律合并实施,实行部门内“综合查一次”,简单事项“一表通查”。

  (二)检查事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协商确定牵头部门,由牵头部门组织制定部门联合检查计划;有争议的,由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指定牵头部门。涉及上下级部门的,由上级部门牵头组织制定联合检查计划。

  (三)司法行政部门对备案和报审的检查计划进行审查时,发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要求有关部门修改后重新备案或报审。发现不同检查计划中所安排的检查企业相同、时间相近,可以实行跨部门、跨层级“综合查一次”的,应当指定牵头部门组织制定联合检查计划。

  第十一条  例外情形

  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可以不受频次上限限制,但明显超过合理频次的,司法行政部门要及时跟踪监督。

  第四章  检查程序规范

  第十二条  检查启动条件

  (一)日常检查必须有年度计划。

  (二)个案检查必须有违法线索、投诉举报或监测预警。

  (三)专项检查必须经过报批备案。

  第十三条  检查方案审批

  (一)实施行政检查前,应制定检查方案并报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人批准,不得仅由内设机构负责人批准。

  (二)因情况紧急、办案需要等需当场实施行政检查的,应当及时报告检查主体主要负责人同意,事后要及时补办手续。

  第十四条  检查过程规范

  (一)实施行政检查时,应出具行政检查通知书或行政检查码,通知书须载明行政执法监督投诉举报电话。

  (二)执法人员应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现场检查记录。

  (三)检查结束后,应将检查结果及时告知企业。

  第十五条  扫码入企制度

  (一)行政执法部门在入企行政检查前,应当依托全省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一体化平台“扫码入企”功能,查询拟检查企业接受检查总次数上限和已被检查次数。

  (二)对超过总次数上限的企业确需进行检查的,应当事先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审批。

  第五章  检查方式创新

  第十六条  非现场监管

  (一)充分利用视频监控、监测设备、用电用能等监控手段,加强实时监控能力。

  (二)建立健全非现场监管程序规则,达到预警条件时及时提醒并帮助企业主动整改。

  (三)明确非现场监管向现场检查的转化审批程序,实现精准执法。

  第十七条  分级分类检查

  (一)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为基础,对检查对象科学分级。

  (二)根据企业分级结果,合理设定不同的抽查比例和频次。对信用良好的企业纳入监督检查正面清单。

  (三)对纳入监督检查正面清单且具备非现场监管条件的企业,如无相关违法线索,原则上不开展现场检查。

  第十八条  标识化管理

  按照检查对象分布区域、行业产业类型、生产规模、监控类型、检查记录、违法记录、信访举报情况等要素,全面设置标识,并动态更新,为精准执法提供依据。

  第六章  监督与责任

  第十九条  执法监督机制

  (一)各行政执法部门应明确承担行政执法监督职责的机构和人员并在部门网站公布。

  (二)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与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信息共享机制。

  (三)实行双重领导的部门和垂直管理的部门要自觉接受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涉企行政检查工作依照上级部门规定和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企业权益保护

  (一)行政执法监督部门要畅通涉企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渠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处理机制。

  (二)定期抽取被检查企业进行回访,了解执法人员履职情况。

  (三)完善行政执法监督联系点和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管理制度,更好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第二十一条  责任追究

  (一)对违反规定的行政检查行为,采取责令改正、公开约谈、直接督办、通报曝光等方式严格追究责任。

  (二)对涉嫌违纪违法的,依法依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网络编辑:吕梅
信息审核:张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