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TCXXGK-2024-006934 主题分类:  财政
发文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文号:  铜政办发〔2024〕19号
发文日期:  2024年12月23日 发布日期:  2024-12-26 10:50
公文时效:  有效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市数据局)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城乡建设及社区事务领域市以下财政
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12-26 10:50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铜川市城乡建设及社区事务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23日     


铜川市城乡建设及社区事务领域市以下财政

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2〕20号),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与区(县)收入划分调整方案、进一步推进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进一步完善市以下转移支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城乡建设及社区事务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对城乡建设及社区事务的工作要求,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的市与区(县)财政关系,合理划分城乡建设及社区事务领域市与区(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推动城乡建设及社区事务管理工作取得实际成效。

  二、基本原则

  (一)提高管理效率。充分尊重市与区(县)城乡建设及社区事务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历史沿革和既定原则,进一步理顺权责关系,简化市与区(县)管理模式,宜市则市、宜区(县)则区(县),构建“简单、清晰、透明、高效”的城乡建设及社区事务管理体制。

  (二)实现权、责、利相统一。充分考虑铜川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各级政府财政承受能力,科学合理划分城乡建设及社区事务领域市与区(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确保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匹配。

  (三)坚持重心下沉,充分调动区(县)积极性。加强市政府在城乡建设及社区事务领域的监督职责,落实好区(县)政府在授权范围内的责任,将城乡建设及社区事务管理主体由以市为主逐步转为以区(县)为主,建立奖惩激励机制,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区域管理优势和积极性。

  三、主要内容

  (一)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1. 市级确定实施的城乡建设项目(含道路、桥梁、隧道、雨污水排水设施和路灯、沿线绿化、公园、绿地等附属设施)建设,城市消防设施建设维护,房屋建筑项目(含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建设,按照市政府要求,属于市与区(县)共同承担的财政事权,由市与区(县)分别承担各自支出责任。属于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2. 区(县)确定实施的城乡建设项目(含附属桥梁、隧道、过街设施、雨污水排水设施、泵站和路灯、沿线绿化等其他附属设施)建设及建筑项目(包含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建设,区域内消防设施建设维护,属于区(县)财政事权,由区(县)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二)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

  1. 市级承担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属于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2. 区(县)承担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属于区(县)级财政事权,由区(县)承担支出责任。

  (三)省级乡村振兴示范镇建设

  1. 市级承担的乡村振兴示范镇建设,属于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2. 区(县)承担的乡村振兴示范镇建设,属于区(县)级财政事权,由区(县)承担支出责任。

  (四)社区事务

  落实社区事务有关政策,属于市级与区(县)共同承担的财政事权。社区工作者薪酬待遇补助,市级和区(县)财政按比例承担各自支出责任;每个社区每年办公经费4.5万元(其中党建工作经费1.5万元),省级财政负担1万元,剩余部分由市级和区(县)财政按照2︰8比例承担;每个城镇社区服务群众专项工作经费10万元,由市级和区(县)财政按照2︰8比例承担;社区办公和活动用房、社区室外活动广场以及社区服务信息网络平台建设等城镇社区服务体系建设项目资金,由省、市、区(县)财政按照1︰1︰1比例承担。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与协调配合,细化工作举措,做好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工作衔接,保持过渡期内项目投资规模不减,维护队伍稳定,切实发挥市级引导作用,确保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顺利实施。

  (二)落实主体责任。对于区(县)财政事权,各区(县)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合理安排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统筹各类资金予以保障,切实将区(县)承担的支出责任落实到位。

  (三)强化监督管理。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市(县)区财政、发改、城管、住建等相关部门切实履责,加强监督管理,进一步梳理明确相关支出标准和补助比例,深化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应用,发挥财政奖励资金杠杆作用,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本方案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


网络编辑:吕梅
信息审核:张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