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TCXXGK-2024-003902 主题分类:  土地
发文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文号:  铜政办发〔2024〕8号
发文日期:  2024年07月11日 发布日期:  2024-07-15 15:51
公文时效:  有效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耕地保护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07-15 15:51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铜川市耕地保护激励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11日     


铜川市耕地保护激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保障粮食安全,建立健全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耕地保护激励机制,调动各级保护耕地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行为,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陕西省耕地保护激励暂行办法》《中共铜川市委办公室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中共陕西省委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铜办发〔2018〕40号)、《中共铜川市委办公室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铜川市关于全面建立耕地保护田长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铜办发〔2022〕8号)及各级党委和政府落实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耕地保护激励,是指依据区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每年对耕地保护工作成效突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资金奖励,该资金主要用于激励耕地保护突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  市级耕地保护激励资金来源为市级财政预算。市级自然资源部门按照耕地保护责任制考核有关规定会同市级有关考核部门负责对全市耕地保护工作进行考核评价,于每年9月底前依据评价结果提出市级耕地保护激励资金预算安排建议,按要求编制年度项目绩效目标,并对耕地保护激励资金进行跟踪问效;市级财政部门积极做好资金保障工作。

  第四条  市级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各区县耕地保护责任制考核结果,综合各乡镇(街道)耕地保护责任制考核情况,提出市级激励对象名额分配意见。各区县根据分配名额推荐受激励的乡镇(街道)候选名单,报市级自然资源部门审定。审定结果在市级自然资源部门网站进行公示。

  第五条  市级耕地保护考核评价的主要内容:

  (一)耕地保有量任务完成情况;

  (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完成情况,包括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划定情况、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情况;

  (三)耕地占补平衡、耕地进出平衡落实情况;

  (四)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违法占用情况;

  (五)粮食播种面积情况及粮食生产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推广情况;

  (六)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完成及后期管护情况;

  (七)提供市级统筹补充耕地指标情况;

  (八)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情况;

  (九)耕地保护田长制及长效机制等制度建设执行情况;

  (十)其他与耕地保护相关的工作完成情况。

  各区县在评价确定市级激励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乡镇(街道)确定使用激励资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时,应侧重考量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和保护效果。

  第六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区不具备激励资格:

  (一)耕地保有量任务,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耕地占补平衡,耕地进出平衡,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违法占用情况,粮食播种面积及粮食生产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推广任务,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及后期管护,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等主要指标有一项未按规定完成的。

  (二)因土地违法问题被自然资源部、国家自然资源督察西安局、省人民政府、省级自然资源部门约谈或问责的;被省级自然资源部门确定为执法监察重点监控区县的;被市级自然资源部门确定为执法监察重点监控乡镇(街道)的;市级以上挂牌督办典型案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履行耕地保护职责或不配合自然资源部门执法监管工作,经查实确有重大土地违法违规事实的。

  (三)耕地保护与提升、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专项资金使用有重大违纪违法的。

  第七条  全市每年确定不多于1个区县、3个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市级激励对象。对受市级激励的区县人民政府给予通报表扬;对受市级激励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一次性给予40万元资金奖励。

  第八条  受市级激励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不低于激励资金的50%用于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工作成效突出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奖励应具备的条件,区别行政区域内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耕地保护任务规模大小,给予相应的奖励资金。

  第九条  市级有关部门在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土地整治工作专项资金、耕地提质改造项目和耕地质量提升资金时,对受市级通报表扬的区县人民政府予以倾斜。

  第十条  市级激励资金的拨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规定办理。激励资金使用情况纳入市级自然资源生态修复保护专项资金绩效管理范围,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与下年度预算安排挂钩,优先向耕地保护实际效果好、激励资金使用绩效高的地区倾斜,对未上报绩效评价或绩效目标不达要求的预算项目不再安排奖励资金。

  第十一条  市级耕地保护激励资金用途:

  (一)农田基础设施后期管护与修缮。主要用于农田范围内的沟、渠、路、井、桥、涵、闸、电等基础设施的管护与修缮。

  (二)耕地开发和耕地质量提升。主要用于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建设,培肥地力。

  (三)永久基本农田建设与保护。主要用于保护标志标识的更新更换。

  (四)耕地“非农化”和永久基本农田“非粮化”的监督监管。

  (五)耕地保护田长制工作开展。

  第十二条  获得激励资金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强激励资金管理,确保激励资金使用依法合规。激励资金严禁用于单位和个人发放工资、津补贴或奖金等支出。资金使用方案应列入乡镇(街道)、村政务信息重大公开事项,主动接受监督。

  第十三条  各区县自然资源、财政部门应对耕地保护激励资金使用情况加强监督与检查。对弄虚作假,违规截留、超范围分配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理,并取消该乡镇(街道)下一年度激励资格。

  第十四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耕地保护激励工作的组织领导,组织本级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区县级耕地保护激励实施细则和资金管理规定,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保护耕地的积极性,充分发挥资金的调控激励作用。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网络编辑:吕梅
信息审核:张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