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TCXXGK-2023-004191 主题分类:  减灾救济
发文机构: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文号:  铜政办发〔2023〕18号
发文日期:  2023年06月20日 发布日期:  2023-06-29 09:41
公文时效:  有效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06-29 09:41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铜川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2017年6月21日经市政府批准、由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铜川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20日     


铜川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陕西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陕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铜川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在铜川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水旱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气象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事件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于本预案。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及时帮助受灾群众解决衣、食、住、医等方面的基本生活困难,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最大程度地减少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对群众身体健康的危害。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按照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乡镇(街道)具体落实各项救助政策措施,确保受灾群众全部得到救助。
  坚持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大力开展自救互助和社会捐助,政府重点救济灾区无自救能力,自救能力弱和遭受重灾的群众。
  坚持灾害防、减、救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管理,部门分工,协作配合,参与救灾应急工作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划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行动,密切配合。
  2.  组织体系
  2.1 指挥机构
  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委)为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市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市减灾委主任由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兼任,副主任由铜川军分区分管负责同志、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成员包括: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 、市公安局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健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林业局、市统计局、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市政府外事办、市气象局、武警铜川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铜川银保监分局、市红十字会、市慈善协会、铜川供电局、西铁局铜川车务段等单位分管负责同志。
  2.2 办事机构
  市减灾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同志兼任。负责市减灾委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省减灾委和市委、市政府有关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指示精神,传达落实市减灾委指令,协调解决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相关问题。
  (2)收集、汇总、报告灾害信息、灾区需求和抗灾救灾工作情况。
  (3)组织市级有关单位分析灾区形势、评估灾情,提出应急救助和灾后重建工作意见建议。
  (4)组织协调市级有关单位组成联合工作组,深入灾区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5)协调相关单位联系新闻媒体对灾害情况、救灾工作情况进行宣传报道,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6)完成市减灾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工作组
  市减灾委设安置及生活救助组、查灾核灾组、卫生防疫组、生产自救组、灾后恢复重建组、督查组、宣传组等七个工作组。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可以增加或减少工作组。
  (1)安置及生活救助组: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卫健委等部门组成。负责组织制定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方案,下拨救灾款物,帮助灾区安排受灾群众的吃、穿、住等基本生活,指导灾区社会治安、救灾捐赠款物接收工作,保证救灾物资运输及救灾车辆优先通行。
  (2)查灾核灾组: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市教育局、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组成。负责灾情的核查、统计报表的编制和上报工作。
  (3)卫生防疫组:市卫健委牵头,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组成。负责组织医疗卫生人员,指导灾区卫生防疫工作,指导灾区做好伤病群众的救治,做好食品、药品、饮用水和居住环境的卫生安全,确保灾区不发生大的疫病流行。
  (4)生产自救组: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市财政局等部门组成。负责组织灾区农作物补种抢种和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组织群众开展生产自救,指导防洪区内受灾群众救助工作。
  (5)灾后恢复重建组: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住建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教育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卫健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管理执法局等部门组成。负责制定灾区住房和基础设施建设方案,组织力量转移受灾群众,恢复或新建水利工程设施以及道路、学校、医院、电信、供电、广播电视、市政工程等公共设施。
  (6)督查组: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住建局、市审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组成。负责检查督促各项救灾措施落实,审计救灾专项资金和救灾捐赠款物发放情况,监管检查灾区群众生产生活必需品、药品和建材质量、价格,监管灾后商品供应市场秩序,打击违法经营行为,查处救灾工作的违法违规行为。
  (7)宣传组: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委网信办、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组成。负责自然灾害救助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2.4 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市委宣传部:指导协调新闻媒体做好抗灾救灾工作宣传报道,配合有关部门召开新闻发布会。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市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制定应急物资管理制度,建立应急物资储备、更新、补充和区域应急物资保障联动机制等;参与自然灾害损失评估和监督指导等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收集、汇总、报送学校校舍因灾损毁情况;指导灾区学校开展恢复重建工作,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做好自然灾害造成的本系统社会事业损失评估工作;组织中小学、幼儿园等学校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参与全市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政策、规划制定等工作。
  市科技局:负责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和救助的科技成果转化,支持灾害救灾工作。
  市工信局:负责无线电通信频率保障工作,协调医疗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协调采购恢复重建有关建材等物资。
  市公安局:负责灾区及安置点的治安秩序维护,协助组织群众紧急转移避险;做好交通管制和疏导工作,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确保救灾物资、装备安全;做好灾区重要目标、重要位置等安全保卫等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因灾造成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动员慈善暨扶贫协会等社会组织参与救灾募捐活动,组织引导社区专业社工、志愿者参与防灾减灾救助工作;协助做好自然灾害遇难人员殡葬等相关善后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自然灾害救助资金预算;及时拨付救灾资金,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落实保障救灾物资紧急采购、供应、快速调运等所需经费的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做好地质灾害点监测、预警、综合评价和治理工作,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撑;指导灾后恢复重建用地,参与做好因灾造成土地、矿山资源损失评估等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灾区相关环境质量监测,指导做好生态环境污染的动态监测治理、生态环境现状调查和应急处置;提供生态环境监测、统计有关信息资料等工作。
  市住建局:负责地震监测、速报、震情会商研判及烈度调查工作;指导防震减灾工作政策、规划制定,为地震应急抢险提供现场监测及震后趋势判定等技术支撑;指导做好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和灾后重建工作,参与建筑工程应急抢险救援和因灾损毁房屋的损失评估、安全鉴定及灾后修复与重建工作,协调推进地震易发区房屋设施加固工程实施;协同开展防震减灾科普宣传教育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公路交通基础设施的管理、维护和因灾损毁的道路、桥梁、涵洞等抢修与恢复工作;参与自然灾害应急抢险救援,组织协调受灾人员转移疏散,紧急调运救灾所需的交通工具,开辟救灾“绿色通道”,做好救灾物资和人员的紧急运输;协助做好水域救援工作;做好因灾造成的公路交通设施损失评估工作。
  市水务局:负责提供流域水情、旱情等监测预警信息;指导灾区河道、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镇街应急供水工作,为全市防汛抗旱工作提供技术支撑;指导因灾造成水利设施损失的评估工作;监督全市水利工程安全;负责水资源的监督、管理等工作;参与减灾救灾工作政策、规划的制定,提供防洪抗旱、水土流失、水利工程等防灾减灾对策与建议。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作物灾害的预测预报;指导区县做好灾后农业生产自救和设施农业恢复重建工作;及时统计报告农作物病虫害和畜禽疫情等信息,并指导协调进行应急处置;做好因灾造成农业损失的评估工作;开展农作物病虫害及畜禽疫情的监测、预警、防治预案的制定和防治研究,做好相关科普宣传,结合农业实际提供防灾减灾对策与建议。
  市商务局:负责灾区部分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的协调工作,做好受灾人员所需方便食品、饮用水等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做好因灾造成商贸业损失的情况核实,参与灾情会商。
  市文化和旅游局:组织做好因灾造成文化、旅游、广播、电视等设施损失评估和恢复重建工作,参与灾情会商和评估;配合做好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发布和抗灾救灾先进事迹宣传工作;制作播放公益广告,组织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做好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教育活动。
  市卫健委:统筹做好医疗救护、卫生防疫物资、设备装备的储备保障工作;调度医疗卫生技术力量,指导做好灾后医疗救护和抢救伤病员工作;实施卫生防疫和应急处理措施,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疫情的发生、扩散和蔓延;实施饮用水卫生监督,开展卫生防病知识宣传;组织心理卫生专家赴灾区开展心理救助;做好因灾造成医疗卫生社会事业经济损失评估及恢复重建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统筹指导全市减灾救灾工作政策、规划,按规定查核汇总灾情,发布灾情信息;及时了解灾区需求,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管理使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农村居民毁损房屋损失评估、灾后恢复重建和受灾人员生活救助工作;组织开展全市救灾捐赠工作,做好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工作;提出全市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组织编制市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组织开展自然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做好向灾区调拨和捐赠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的检验工作;负责灾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做好灾区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负责紧急采购生活类救灾物资和社会捐赠物资的质量监督;开展价格监督检查,打击价格违法行为,维护灾区市场价格秩序。
  市林业局:负责全市森林火灾、林业生物灾害防治和沙尘暴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做好因灾造成林木和自然保护区损失的评估;参与减灾工作政策、规划的制定,组织指导植树造林、国土绿化、防沙治沙;负责沙尘暴、森林火险、林业生物灾害的监测防治。
  市统计局:协助分析、汇总灾情数据;提供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基本统计信息,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市减灾委交办的其他统计工作。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指导做好城市道路、桥梁、排水管网等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维护及因灾损失评估统计;协调做好卫生防疫和灾后重建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预警和预报,做好救灾气象保障服务,提供各种灾害性天气预报和监测情况及有关气象信息资料,对洪涝、干旱、雪灾和风雹等气象灾害提出防御对策与建议;参与减灾工作政策、规划的制定,开展大气环境预报、人工影响天气、气象遥感、农业气象技术服务等各种应用技术、学术交流和减灾科普宣传活动。
  武警铜川支队:参加抗灾救灾,协助公安部门维护灾区社会治安。
  市消防救援支队:组织参加灾害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及遇险人员搜救救助工作。
  铜川供电局:组织抢修因灾损毁电力设施,保障灾区电力供应;做好因灾损失电力设施的评估,开展灾后电力设施规划和恢复重建。
  西铁局铜川车务段:负责组织协调铁路运送抢险救灾人员、伤病员和救灾物资、设备,保障铁路交通运输畅通;做好因灾造成铁路设施损失的评估工作,修复因灾损毁的铁路、车站和基础设施等。
  3.  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
  3.1 预报预警
  市级有关单位及时向市减灾办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市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市减灾办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区县减灾委或应急管理局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重点涉灾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可能造成的灾害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通知有关单位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启动与交通运输、公安交警、铁路等部门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视情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研判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向市委、市政府报告救灾工作准备情况,并向市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
  (6)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做好自救互救和转移避险工作。
  当灾害风险演变为灾害后,由市减灾办综合各方面情况,提出应急响应建议,报市减灾委宣布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自然灾害风险解除后,由市减灾委宣布终止应急响应,并逐步停止相关灾害救助准备措施。
  3.2 信息管理
  灾害信息管理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市、区县应急管理局做好灾情信息的收集、汇总、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3.2.1 信息报告内容
  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等。
  3.2.2 信息报告时限
  灾情初报。对突发性自然灾害,区县应急管理局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及时向本级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初步情况,最迟不得晚于灾害发生后2小时。区县有关涉灾部门应及时将本行业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通报同级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在接到报告后,在2小时内完成审核、灾情数据汇总等工作,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应急厅报告。
  对造成区县行政区域内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等灾情严重的自然灾害,以及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灾害事件,区县应急管理局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本级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接报后立即报告市委、市政府、省应急厅,视情通报市减灾委成员单位。
  灾情续报。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各级应急管理局要严格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区县应急管理局每天10时之前汇总行政区域内截至到前一日24时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市应急管理局每日12时前汇总行政区域内灾情信息,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应急厅报告。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要随时报告。
  灾情核报。灾情稳定后,区县应急管理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灾情核定工作,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市应急管理局在接到报告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市汇总数据(包括园区、景区灾情数据)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应急厅报告,并向相关部门通报。
  3.3 灾情核定
  建立健全灾情会商评估制度,市、区县减灾委或应急管理局要不定期组织相关单位召开灾情会商评估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1)部门会商核定。由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协调组织农业、水务、自然资源、住建、气象、统计等部门进行综合会商,核定灾情。
  (2)应急管理、住建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组成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专项评估,核实灾情。
  (3)遇有突发性自然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含失踪)相关信息一时难以认定的,遵循“先报后核”的原则,先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避免信息迟报、漏报。
  各区县要建立社区应急广播体系,加快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全面立体覆盖。
  4.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危害程度等因素,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灾害程度达不到市级自然灾害救助Ⅳ级响应启动条件的,由区县减灾委根据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协调组织开展各项救灾工作,市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给予指导。
  4.1 Ⅰ级响应
  4.1.1 启动条件
  (1)市行政区域内,发生干旱、洪涝灾害,风雹、低温冷冻、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死亡或可能死亡20人以上;
  ②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
  ③倒塌房屋(含严重损坏房屋)2万间或1万户以上;
  ④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达到30万人以上。
  (2)市委、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4.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及时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Ⅰ级响应,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必要时,市政府直接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4.1.3 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主任或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领导、协调市级层面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召开灾情会商会,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有关专家及受灾区县参加,分析、评估灾害损失情况,对灾害发展进行预测,对指导支持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市减灾委主任或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率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抗灾救灾工作。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根据灾情发展和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组成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市减灾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评估,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按职责做好灾害损失、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8︰30前向市减灾办通报有关情况。区县政府或区县减灾办每日10︰00前向市减灾办报告一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重大情况随时报告。市减灾办执行零报告制度,每日12︰00前汇总灾害信息,报市委、市政府和省应急厅。
  (4)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结合灾情实际及时向省财政厅、省应急厅申请应急救灾补助资金,并根据受灾区县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会商核定情况,紧急下拨市级救灾补助资金;市减灾办统筹组织市发展改革委、市应急管理局紧急调拨应急生活救助物资,市交通运输局、西铁局铜川车务段等成员单位负责做好救灾物资和人员的运输工作。
  (5)市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铜川军分区、武警铜川支队根据有关联动机制,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照相关要求,保障灾区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市工信局协调做好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市住建局指导做好灾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市水务局指导灾区做好防洪工程抢险、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街道)应急供水等工作;市卫健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赶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8)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民政局向社会发布救灾捐赠公告,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指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红十字会、市慈善协会及公益性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开展救灾募捐活动。
  (9)灾情稳定后,根据市委、市政府和省应急厅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市减灾办会同区县及市减灾委成员单位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的综合评估,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4.2 Ⅱ级响应
  4.2.1 启动条件
  (1)市行政区域内,发生干旱、洪涝灾害,风雹、低温冷冻、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死亡或可能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
  ②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③倒塌房屋(含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或5000户以上、2万间或1万户以下;
  ④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需政府救济人口达到2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2)市委、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4.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Ⅱ级响应,并向市减灾委主任报告。
  4.2.3 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委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主持召开灾情会商会,分析、评估灾害损失情况,对灾害的发展趋势进行预测研判,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措施。
  (2)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根据灾情发展和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组成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开展救灾工作。
  (3)市减灾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评估,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按职责做好灾害损失、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8︰30前向市减灾办通报有关情况。区县政府或区县减灾办每日10︰00前向市减灾办报告一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重大情况随时报告。市减灾办执行零报告制度,每日12︰00前汇总灾害信息,报市委、市政府和省应急厅。
  (4)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结合灾情实际及时向省财政厅、省应急厅申请应急救灾补助资金,并根据受灾区县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紧急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应急管理局统筹协调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紧急调拨应急生活救助物资,市交通运输局、西铁局铜川车务段等成员单位负责做好救灾物资和人员运输工作。
  (5)市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铜川军分区、武警铜川支队根据有关联动机制,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市水务局指导灾区防洪工程抢险、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街道)应急供水等工作。市卫健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民政局根据需要向社会发布救灾捐赠公告,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指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红十字会、市慈善协会及公益性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开展救灾募捐活动。
  (8)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9)灾情稳定后,受灾区县组织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市减灾委。市减灾办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4.3 Ⅲ级响应
  4.3.1 启动条件
  (1)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干旱、洪涝灾害,风雹、低温冷冻、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死亡或可能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②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
  ③倒塌房屋(含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或1000户以上、1万间或5000户以下;
  ④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需政府救济人口达到10万人以上、20万人以下。
  (2)市委、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4.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并向市减灾委主任报告。
  4.3.3 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或委托市减灾办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同志)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办及时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召开灾情会商会,分析、评估灾害损失情况,对灾害的发展趋势进行预测,研究落实对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同志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进展及灾区需求,协助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救灾工作。
  (3)受灾区县减灾办或应急管理局应于每日10∶00前向市减灾办报告灾情及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市减灾办应于每日12∶00前汇总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以《灾情简报》形式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应急厅报告,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向社会公众发布灾情信息和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4)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结合灾情实际及时向省财政厅、省应急厅申请应急救灾补助资金,并根据受灾区县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应急管理局统筹协调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紧急调拨应急生活救助物资,市交通运输局、西铁局铜川车务段等成员单位负责做好救灾物资和人员运输工作。
  (5)市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
  (6)市水务局指导做好灾区防洪工程抢险、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街道)应急供水等工作;市卫健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民政局、有关群团组织指导社会组织、社区专业社工、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8)灾情稳定后,市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区县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9)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4.4 Ⅳ级响应
  4.4.1 启动条件
  (1)市行政区域内,发生干旱、洪涝灾害,风雹、低温冷冻、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死亡或可能死亡2人以上、5人以下;
  ②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8000人以下;
  ③倒塌房屋(含严重损坏房屋)2000间或700户以上、5000间或1000户以下;
  ④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需政府救济人口达到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2)市委、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4.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市减灾办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同志)决定启动Ⅳ级响应,并向市减灾委主任、副主任报告。
  4.4.3 响应措施
  市减灾办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办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灾情会商会,分析、评估灾害损失情况,对灾害的发展趋势进行预测,研究落实对救灾支持措施。
  (2)市减灾办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救灾工作。
  (3)受灾区县减灾办或应急管理局应于每日10∶00前向市减灾办报告灾情及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市减灾办应于每日12∶00前汇总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以《灾情简报》形式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应急厅报告,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向社会公众发布灾情信息和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4)根据受灾区县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款物,支持受灾区县开展救灾工作。
  (5)市卫健委指导受灾区县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
  (6)受灾区县减灾委统筹安排,及时向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发布灾情信息和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7)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4.5 响应终止
  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结束后,由市减灾办提出响应终止建议,按照启动响应的审批程序决定终止响应。
  4.6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广播电视、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渠道发布。
  灾情稳定前,区县减灾委或应急管理局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措施、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会商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5.  应急保障
  5.1 资金保障
  市、区县财政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将救灾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将救灾资金纳入国库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保证资金及时拨付,并不断加大救灾资金的投入力度,重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严重地区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同时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建立救灾资金自然增长机制,逐步提高救灾资金补助标准,提高受灾人员救助水平。
  5.2 物资保障
  根据各部门现有救灾储备物资和储备库规划,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生产、采购、调拨、紧急配送和运输体系,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在灾害多发地乡镇(街道)建立物资储备点,或者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救灾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供给和配送,构建实物储备规模适度、社会储备门类齐全、产业储备灵活高效的救灾物资储备系统。各级储备库、储备点应储备必需的救灾物资。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家庭储备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5.3 救灾装备和设施保障
  市、区县政府要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需的交通、通信等设备、装备。
  各区县要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灾情发生后,区县要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正常。
  5.4 通信和信息保障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建立完善灾情管理系统,完善各部门之间灾情数据共享机制。加强灾情信息系统运维管理,确保市、区县、乡镇(街道)三级能够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有关通信运营单位应依法保障灾害信息网络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害信息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为救灾工作提供及时、准确地通讯和信息服务。
  5.5 人力资源保障
  加强各类专业应急救灾队伍建设及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公安、消防救援、医疗卫生、地震等专业救援队伍快速反应能力。建立健全灾害管理专家队伍,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商务、卫健、住建、气象等各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评估及业务咨询等工作。
  建立灾害信息员管理制度,健全覆盖市、区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灾害信息员队伍,加强灾害信息员业务培训,提高自然灾害应对处置能力。支持、培育、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5.6 社会捐赠保障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机制、运行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管理分配、社会公示、宣传表彰等工作。
  加强经常性社会捐赠接收站、点的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市慈善协会、市红十字会的作用,协助接收各界捐赠的救灾款物。充分发挥乡镇(街道)、村委会、社区居委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区专业社工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统筹协调具有救援专业设备和技能的社会力量有序参与受灾人员搜救、伤病员紧急运送与救治、救灾物资运输和接收发放、疫病防控、心理抚慰等工作。
  建立救灾捐赠表彰制度,为救灾捐赠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建立健全市内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对口援助机制,做好对口支援组织协调工作。
  5.7 科技保障
  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卫健、住建、气象等部门要建立健全合作机制,加强与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参与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区县应在全面核查灾情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受灾群众生活安排方案,并组织实施,确保受灾人员过渡期生活救助。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结合灾区实际需求,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指导受灾区县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并对生活救助政策落实、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通报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区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做好绩效评估,评估报告报市应急管理局。
  在救助方案实施过程中,应区别情况,统筹安排,确保重点。对有自救能力的,开展互助互济,通过发展生产和组织劳务输出等措施,增强自救和抗灾能力。对尚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给予政府救济,通过开展社会捐赠、对口支援、紧急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取暖问题。
  6.2 冬春救助
  受自然灾害影响,当年冬季、次年春季部分受灾群众出现生活困难的,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应在全面核查灾情的基础上,为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受灾区县应急管理局应组织乡镇(街道)、村(社区),于每年9月下旬开始统计、评估受灾人员冬春期间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组织填报《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统计表》,建立工作台账,制定救助方案,于10月15日前报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及时核查、汇总数据,于10月20日前报省应急厅。
  市应急管理局要定期组成工作组,深入基层开展受灾人员冬春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有关情况。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受灾区县或其财政、应急管理部门的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期间受灾困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冬春生活救助资金按照“分类救助,重点救助”的原则,全面实行社会化发放管理制度。对经确认需政府救助的受灾困难群众,由区县应急管理局统一编制救助花名册,采取“一卡通”形式发放。款物发放要在核实底数的基础上,实行民主评议、张榜公布,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市应急管理局定期向社会通报各区县冬春救助资金下拨发放进度,接受社会公众和媒体监督,确保救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户。
  6.3 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组织实施,要制定完善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有关标准规范,确保补助资金规范有序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建房资金应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以工代赈、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积极发挥居民住宅地震、农房等保险的经济补偿作用,完善市场化筹集重建资金机制。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选址、合理布局,充分考虑灾害因素,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灾情稳定后,区县应急管理局立即组织倒损住房核定建立倒损住房需重建台账,上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市应急管理局视情组织评估组,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核实评估,根据灾情评估情况,向省应急厅上报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申请。受灾区县政府根据灾情和本地实际,制定详细的恢复重建工作实施方案,包括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补助范围和标准、补助资金筹集下拨、政策支持、保障措施等,为组织实施重建工作准备基础数据。
  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应对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省应急厅、省财政厅。
  住建部门负责做好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指导工作;银保监部门指导保险机构及时对参与农房保险的倒损住房进行查勘、定损,保险机构根据保险合同进行理赔;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工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住建、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卫健等部门和电力、通讯企业,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组织做好社会事业和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进度,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7.  预案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积极开展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活动,开展城乡防灾减灾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常识,增强群众的防灾减灾意识,着力提升公众防灾减灾能力。
  定期组织开展对灾害管理人员、专业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志愿者队伍的培训,不断提升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能力。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市级灾害管理人员的集中培训。市应急管理局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区县及乡镇信息员的业务培训。不定期开展各类专业紧急救援队伍和志愿者组织的培训活动,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应急响应能力。
  市减灾办结合实际制定应急演练计划,根据灾害发生特点,会同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定期组织开展自然灾害应急演练;各区县根据当地灾害发生特点,每年在灾害多发地区至少组织一次演习,以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协调和应急处置能力。
  7.2 预案修订和备案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组织修订,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和省级专项应急预案修订情况,及时进行修订更新。
  本预案经市政府批准发布后,报省应急管理厅备案;各区县要根据本预案修订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7.3 奖惩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在自然灾害抢险救灾中牺牲的人员,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对参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致病、致残人员及死亡人员家属,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由于玩忽职守或者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相关职责,或阻碍、干扰救灾工作,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国家工作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本级或上级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其主要负责人及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8.  附  则
  8.1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8.2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9.  附  录
  9.1 名词术语解释
  自然灾害:指给人类生存带来危害或损害人类生活环境的自然现象,包括洪涝、干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
  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灾情预警:指根据气象、水文、海洋、地震、国土等部门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灾害可能影响的地区和人口数量等损失情况做出分析、评估和预警。
  本预案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网络编辑:吕梅
信息审核:张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