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TCXXGK-2025-000039 主题分类:  气象_水文_测绘_地震
发文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市数据局) 发文文号:  铜政办发〔2024〕26号
发文日期:  2024年12月30日 发布日期:  2024-12-30 09:47
公文时效:  有效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市数据局)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铜川市气象探测设施统筹规划
建设和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市数据局) 发布时间:2024-12-30 09:47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铜川市气象探测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和资源共享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30日     


铜川市气象探测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和

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气象探测设施的建设管理,统筹规划布局、规范设计标准、提升应用效能,优化气象监测站网,共享气象信息资源。建立气象探测设施建设统筹协调和资源共享机制,提高气象探测设施建设的服务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共同构筑气象防灾减灾第一道防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气象高质量发展纲要(2022-2035年)》《陕西省气象条例》《陕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陕西省水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气象探测设施建设以及气象探测数据汇交、共享、应用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气象探测设施,是指具备气象要素(气温、湿度、气压、风向、风速、雨量、能见度、天气现象、日照、蒸发、云、太阳辐射、土壤温度、土壤湿度、大气成分等)监测功能的仪器与装备,如气象站、雷达、测风塔、雨量监测站、大气成分监测站、城市微型智能监测站等。

  第四条  全市气象探测设施建设和资源共享管理坚持统筹规划、优化布局、统一标准的基本原则,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及境内外组织建设的气象探测设施,应当纳入铜川市气象观测站网的统筹规划和布局,并共享探测数据。鼓励其他单位和个人将合法拥有的气象探测设施参与统筹规划和资源共享。

  第五条  市政府成立由市级气象、发改、自然资源、财政、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应急管理、林业、国安等相关部门组成的工作联络小组,负责组织各部门气象探测设施现状普查、气象探测设施建设规划、气象探测站网互联互通、气象探测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气象探测设施建设标准和资料格式的规范以及专业气象观测的科研合作等工作。各部门分管负责同志为联络小组成员,联络小组以部门联络员活动的方式开展工作。

  第六条  市气象局承担联络小组的日常协调工作,通过联席会议、联合协商等形式,组织开展气象探测设施现状普查、行业气象探测设施建设规划编制、气象探测设施站网互联互通、气象探测信息共享平台建设、行业气象资料汇交、气象探测设施探测环境保护、专业气象观测科研合作等工作。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

  第七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会同相关行业部门共同编制全市气象探测设施建设规划。气象探测设施建设规划或相关计划,应结合铜川市气象灾害风险普查成果及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布局,着重对气象灾害多发、重发区域,特色农业、产业区域及人口密集区域等进行规划。

  第八条  各部门气象探测设施建设由主管行业部门分别实施,建设资金由行业部门为主承担,并争取上级支持和区县级配套。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站网布局的优化调整,避免重复投资、重复建设,提高气象探测设施利用水平。

  第九条  各部门、各行业自建的气象探测设施应当纳入国家气象观测网络,由气象部门统一规划和监督协调。各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主管部门责任,确保自建的气象探测设施符合行业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划要求,更好发挥气象观测效能和建设效益,并加强基础信息数据共享共用,统筹用好数据资源,构建气象设施统筹规划、资源共享的合作共赢机制。

  第十条  境内组织(含社会团体、企业、学校、社区等)或个人在我市投资建设具有气象台站性质的气象探测设施开展气象观测,均应及时向当地气象部门报备,纳入气象站网建设总体规划,数据接入气象大数据平台。

  第十一条  建立气象探测设施建设备案制度。各部门新建气象探测设施时,应在建成三个月内将站点地理信息、观测项目和业务运行规程告知市气象主管机构,数据接入陕西省气象数据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将气象探测设施信息统一登记造册,作为统计依据;并定期向相关单位告知气象探测设施布局情况,公布观测产品名录。

  第十二条  各部门建设的气象探测设施、气象技术专用装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定期进行计量检定。市气象主管机构按照市政府要求在汛前对行业气象仪器计量检定情况进行抽查,确保达到行业气象探测设施精度使用要求。

  第十三条  建立全社会气象探测信息公益性共享机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有关规定,保守秘密、保障数据安全、维护权益的原则,部门间气象探测信息共享,各方需承担共享信息的安全保密责任和相应的法律责任,保障共享信息的安全,确保信息传输质量和时效。

  第十四条  建立气象探测设施资源共享平台,实现气象探测数据的统一管理和共享。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规定及时向平台汇交气象探测数据,并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制定行业数据和资料汇交共享标准,对不同部门、不同种类气象数据的汇交范围、格式、程序等进行规范。

  第十五条  鼓励支持气象探测信息的行业应用和研究。充分利用各部门技术、资源优势,联合开展专业气象研究与学术交流,不断提升全社会应用气象信息趋利避害的水平。

  第十六条 涉外气象探测项目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并接受由国家安全、气象等部门组织的相关探测设施核查检查。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网络编辑:吕梅
信息审核:张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