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TCXXGK-2022-007057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发文机构: |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文号: | 铜政办发〔2012〕38号 |
发文日期: | 2012年04月09日 | 发布日期: | 2012-04-10 10:52 |
公文时效: | 失效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
《铜川市安全生产警示预报制度》已经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二年四月九日
铜川市安全生产警示预报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过程控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督促各级、各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各区县)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市政府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以下简称市级主管部门)。
第三条 根据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情况,在全市生产领域建立黄色(一般)、橙色(较重)、红色(严重)安全生产警示预报机制,加强对各类事故早期预防和过程控制。
(一)各区县应当对行政区域内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行业、产业、企业所涉及的区域建立安全生产“黄色”警示预报机制,认真开展自查自纠,积极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其中重点对下列情形加强长效警示:
1. 高瓦斯矿井、水害、自燃发火危害严重的煤矿;掘进工作面空顶作业的煤矿;在建、整合、技改煤矿;以承包、转包为生产组织方式的煤矿。
2. 高陡边坡露天开采的非煤矿山;石油天然气长输管线。
3. 高温季节、人口密集区生产、经营剧毒、易燃易爆物品的危险化学品和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
4. 道路交通、建筑施工、特种设备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部位与环节。
5. 其他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行业(领域)及重要部位与环节。
(二)行政区域内或分管行业存在下列重大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工作不力的,由市安委会给予区县和市级主管部门安全生产“橙色”预报警示:
1. 列入市政府或市安委会定期公布的安全隐患,要求限期整改的;
2. 有省安委会或安委会办公室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的;
3. 有市政府或市安委会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的;
4. 未按省政府或省安委会、市政府或市安委会要求,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工作措施和责任的。
(三)行政区域内或分管行业发生安全生产重大事故或重大险情的,由市政府或市安委会给予区县和市级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红色”预报警示:
1. 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致多人伤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2. 存在违法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应当采取停产整顿或者关闭措施而未采取的;
3. 省安委会、安委会办公室或市政府、市安委会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未能按期整改且未采取监控措施的。
第四条 警示预报告知书由市安委会办公室制订。“红色”警示预报告知书报市政府或市安委会领导审定签发。
第五条 各区县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行政区域内的“三色”警示预报区域存在的各类事故隐患进行定期排查,督促主管部门、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落实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时限,限期完成事故隐患整改任务。
第六条 “黄色”、“橙色”警示预报由各区县组织实施整改和监控。给予“橙色”警示预报的区县或单位,必须认真分析原因,落实相关整改措施,严防事故发生。并将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在20日内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同时作出书面说明。
第七条 “红色”警示预报由各区县和市级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监控和整改。给予“红色”警示预报的区县或单位,必须立即落实停产或者关闭措施,切实防止事故发生;并将停产整改或者关闭措施落实情况在10日内报市安委会,同时作出书面说明。
第八条 对于未严格落实“红色”警示预报停产关闭措施的区县或市级主管部门,责令其向市政府做出书面检查,由市政府领导对区县或市级主管部门主要领导进行告诫谈话;限期内仍未达到整改要求的,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并抄送市考核办,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第九条 本制度自2012年5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