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TCXXGK-2022-007022 主题分类:  物价
发文机构: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文号:  铜政办发〔2013〕80号
发文日期:  2013年11月26日 发布日期:  2013-11-29 09:20
公文时效:  废止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铜川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3-11-29 09:20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
  《铜川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第4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26日     

 
铜川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铜川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价格调节基金是国务院授权地方政府多渠道筹集,用于稳定与人民群众生活关系密切重要商品价格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价格调节基金属政府性基金,依法税前列支,实行统一征收、使用和管理。遵循取之社会、用之民生、统筹兼顾、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业生产、商品经营、旅游服务、交通运输、建筑安装、房地产开发、金融保险、邮政通讯业务以及有生产经营、服务收入的各类企业为价格调节基金的缴纳义务人,必须依照《办法》缴纳价格调节基金。
  第五条  缴纳义务人应按照规定标准,于每月上旬向负责征收的部门缴纳。缴纳的价格调节基金直接计入生产经营成本。价格调节基金代征部门在次月20日前将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解缴到财政专户。
  第六条  各征收部门依照《办法》和本实施细则负责审核征收,统一使用财政部门提供的专用票据。实行税费同征信息化管理的单位,按征管软件要求的票据进行征收。
  第七条  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范围及标准:
  (一)工业企业中,煤炭企业按产量1元/吨;水泥企业按产量0.5元/吨;电解铝、电力(发电、供电)企业按经营收入的0.2%征收;石油开采、冶炼企业按经营收入的0.4%征收;其它工业企业按经营收入的0.15%征收;
  (二)商品经营(批发零售)按销售收入的0.2%征收;
  (三)宾馆旅店业、餐饮业、服务业、旅游参观点(不含城市公园)按营业收入和门票收入的1%征收;
  (四)文化娱乐业按营业收入的2%征收;
  (五)天然气、成品油、液化气销售和自来水企业按销售收入和经营收入的0.2%征收;
  (六)房地产开发、销售,建筑施工、安装(装潢)业按销售收入和承包工程总造价的0.5%征收;
  (七)金融、保险、邮政、通信、网络业按贷款利息收入、保费收入、经营收入的0.5%征收;
  (八)其它行业(药品营销企业)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15%征收;
  (九)交通运输业中,出租汽车、货运车及其它车辆(有营运收入的)每车每月按30元征收,小公共汽车每车每月按50元征收;
  (十)国有土地转让按转让金额的0.8%征收(其中改制企业转让按转让金额的0.5%征收)。
  第八条  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缓、减、免条件及审批程序。
  (一)企业一次性缴纳价格调节基金数额较大,资金周转不开,可以申请分期缴纳或缓缴,但缓缴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二)企业部分停工停产,对职工只发生活费的,可以申请减征,减征的比例可根据企业的实际状况酌情而定。
  (三)企业已全部停工停产,职工放假,对职工不发或只发部分生活费的,或企业连续数年拖欠职工工资,资不抵债,濒临破产的,可以申请免征。
  (四)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最低生活标准的可以申请减免,但每月缴纳价格调节基金在 200元(含200元)以下的,一律不予减免。
  (五)已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企业,免征价格调节基金。
  (六)对营运车辆可以按月或按季征收,也可全年一次征收。对于提前一次性缴纳全年价格调节基金的车辆,可减免一个月的价格调节基金。
  (七)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应当减免的。
  申请缓、减、免缴价格调节基金的企业,于缓、减、免缴申请起始日期前30天,向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等相关资料,10万元以内的由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审批,10万元以上的由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审核,报市政府审批。
  凡缓、减、免缴价格调节基金,均以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复为准。未经批准,不得缓、减、免缴价格调节基金。
  第九条  天然气调价收入由物价部门按相关政策规定征收,统一上缴铜川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主要用于补贴受天然气调价影响较大的城市公交和出租车。
  第十条  市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价格调节基金工作;审查价格调节基金年度收支计划,研究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方向和重点;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情况,提出征收标准调整方案报市政府审定。
  市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编制价格调节基金收支计划;监督检查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情况以及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制定的相关政策、决定的执行情况;协调解决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使用中的相关问题。
  第十一条  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情况,由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不定期稽查,发现漏征和弄虚作假隐瞒逃征的,通知征收单位及时补征。
  第十二条  价格调节基金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建立台账,独立核算,本息滚动结转使用。不得将价格调节基金用于平衡本级财政预算。
  市价格调节基金专户账户名:铜川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102011280924,开户银行:中国银行铜川新区支行。各价格调节基金征收部门统一在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按审批开设收入归集账户,按月将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解入价格调节基金专户。各归集账户不提现金,年终必须划转清零。
  第十三条  价格调节基金的代征费用,以征收入库额的5%作为代征费用返还给代征部门,由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核算后提出意见,报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审批后,财政部门按年拨付。
  第十四条  基金的使用方向由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意见,经基金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同级政府审定。
  第十五条  基金的使用采取扶持拨款、费用补贴和贴息等形式,可视具体项目情况研究确定。
  第十六条  基金使用的申报审批程序。
  (一)由使用的部门或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项目概算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同级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请进行调查、审核,提出具体使用方案报基金领导小组审定。批准使用基金应当明确具体的使用对象、用途等。
  (三)经批准使用的基金,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批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出具请拨资金手续,财政部门按照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拨付;需要分期分批拨付的,应当提出分期分批拨付计划,按时拨付。
  重大项目由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与用款单位签订项目资金使用管理责任书。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项目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确保基金按规定用途和管理要求有效使用。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并及时向政府价格、财政部门如实报告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  市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不按规定使用基金的,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有权收回已拨付的资金。
  第十九条  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所需的办公经费和专项开支,年初由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支出计划,经同级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审批后,由财政部门从价格调节基金中核拨列支。
  第二十条  价格调节基金实行统计报告制度。价格调节基金专户管理银行应当每月向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及财政部门报送价格调节基金的收支统计报表。市政府价格、财政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价格调节基金收支情况。
  第二十一条  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行年终考核奖励制度。由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考核,提出奖励意见,经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审定,对超额完成任务的区县、市级代征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予以奖励。
  第二十二条  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价格调节基金的管理和监督,每年对价格调节基金征集、解缴、入库、拨付、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不得虚报冒领。价格调节基金的缴纳义务人和使用单位应当接受物价、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提供或者虚报、瞒报、谎报。
  第二十四条  经办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财经纪律,明确职责,规范管理,管好、用好基金。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3年12月1日起实施,至2018年12月1日自行废止。


网络编辑:徐向玲
信息审核:张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