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TCXXGK-2022-007057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文机构: | 铜川市人民政府 | 发文文号: | 铜政发〔2012〕64号 |
发文日期: | 2012年11月12日 | 发布日期: | 2012-11-13 11:25 |
公文时效: | 失效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
《铜川市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铜川市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12日
铜川市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完善我省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体系的意见》(陕政办发〔2008〕5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风险补偿资金是指市政府通过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建立的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本市辖区内依法设立的,列入《贷款企业名录》的企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为《贷款企业名录》中的企业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小额贷款公司等。
第五条 本办法由市金融办牵头组织实施,市财政局负责风险补偿资金的管理。人行铜川市中心支行、铜川银监分局参与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风险补偿的审核。
第六条 名录企业的筛选,每年由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实施,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国资委、市中小企业局等部门按照职能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我市产业发展规划和支持发展方向,具有发展前景、成长型、科技型和劳动密集型的中小企业纳入《贷款企业名录》。
市金融办组织市财政局、人行铜川市中心支行、铜川银监分局及相关部门定期举办名录企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接会。
凡《贷款企业名录》中的企业发生贷款,企业和银行业金融机构须上报相关资料,在市金融办备案。未提供备案资料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享受风险补偿。
第七条 风险补偿资金管理。
(一)由市级财政安排专项500万元,作为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的启动资金,设立风险补偿专户,纳入偿债准备金统一管理,专款专用。风险补偿后续资金,由市财政局根据上年度补偿量,向专户进行补充,同时根据上年度名录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净增长额的3%确定新增补偿金,以保障风险补偿机制的代偿能力。
(二)风险补偿资金使用,严格执行审核拨付,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补偿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八条 补偿对象。
(一)是指依法设立的,对《贷款企业名录》中的企业发放贷款,形成贷款损失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原则上要求执行基准利率,最高上浮不超过基准利率的30%。
(三)因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所形成的损失不属于补偿范围。
第九条 补偿条件和标准。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产生贷款损失后,企业有抵(质)押物的,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处置抵(质)押物弥补损失;处置抵(质)押物后不足弥补损失的,可以通过司法程序追回还款资金,如仍不能追回,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根据贷款损失给予50%补偿。
(二)每个企业每年贷款累计风险补偿最高额为200万元,单笔贷款的风险补偿最高额为100万元。
第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风险补偿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风险补偿的书面申请,包括贷款基本情况、损失情况、企业发展情况及还贷情况等。
(二)银监部门出具的金融机构贷款情况说明及损失证明。
(三)贷款合同等证明材料。
(四)贷款企业出具的无法还贷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
(五)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申请风险补偿的审核流程: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实际损失,向市金融办提交申请材料。市金融办组织市财政局、人行铜川市中心支行、铜川银监分局等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及实际情况进行核查,核查通过后由市金融办出具风险补偿核定意见书,报市政府审批。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拨付补偿资金。
第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违规骗取补偿资金的单位和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