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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构:  铜川市人民政府 发文文号:  铜政发〔2012〕53号
发文日期:  2012年08月23日 发布日期:  2012-08-24 11:08
公文时效:  失效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铜川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铜川市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
管理细则的通知
来源:铜川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2-08-24 11:08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
  现将《铜川市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铜川市人民政府    
2012年8月23日    

 
铜川市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管理,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发挥其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根据《陕西省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是经省、市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面向社会统一公开招聘、专门履行政府延伸到社区管理和服务职能的社区服务站工作人员。
  第三条 社区服务站专职工作人员配置数量按照社区管理幅度、人口数量确定。1000-2000户的社区配置5人,2001-4000户的社区配置7人,4001户及以上的社区配置9人。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选派1-2名干部担任社区服务站站长、副站长,管理服务站日常工作。
  第四条  对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和引导居民遵纪守法,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
  (二)认真听取并积极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全心全意为社区居民服务;
  (三)接受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及街道办事处(乡镇)、社区服务站的管理和监督,服从和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
  (四)协助城市基层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社会治安、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人口登记、劳动就业、文化体育、法制宣传、人民调解、社区矫正、社区教育、房屋租赁以及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和流动人口权益保障等工作,推动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覆盖到全社区;
  (五)推进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六)组织协调社区单位开展共建活动;
  (七)完成本社区服务站承担的其他各项工作。
  第八条 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报酬、福利、保险待遇;
  (三)国家规定的工时、休假;
  (四)接受教育和培训;
  (五)陈述、申诉和控告权。
  第九条 应聘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合格、身体健康、品行良好;
  (二)获得国家承认的专科以上学历(复转军人可放宽至高中文化程度);
  (三)年龄在18周岁至35周岁之间。在社区党组织或居民委员会工作三年以上的成员、职能部门招聘的各类公益性岗位和协管人员,年龄可放宽至50周岁。
  第十条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
  (一)有违法犯罪和严重违纪记录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在社区工作期间违反有关规定,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被有关部门查实的。
  第十一条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招聘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方式进行,笔试由省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统一命题、组织考试,面试由市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确定招聘方案,并具体实施。
  第十二条  招聘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基本程序:
  (一)编制招聘计划。区县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具体用人计划,报市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确定;
  (二)制定招聘方案。由市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单位联合制定招聘方案,并发布招聘公告;明晰所招聘的岗位、数额、聘用条件、招聘时间和考试地点;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根据招聘方案,由区县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招聘人员的报名和资格审查工作,并将符合初审和报名条件的人员信息报市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审核;
  (四)笔试。由全省统一命题,统一组织考试、统一阅卷、统一公布成绩;
笔试成绩公布后,以区县为单位按照招聘岗位1︰3的比例公布参加面试人员的名单,达不到比例的,按照笔试成绩及格以上全部进入面试确定;
  (五)面试。由市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实施。面试主要针对拟招聘人员的精神面貌、语言表达能力、逻辑思维能力和应变能力进行综合测试。然后根据笔试和面试成绩,发布公告确定参加体检人员名单;
  (六)考察、体检和公示。由各区县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考察,统一组织到指定医院参照修订过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进行体检。考察和体检不合格的缺额,按参加考试人员笔试和面试总成绩下延补齐。初录名单确定后,在市民政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七)审核聘任。对公示无异议的,由各区县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填报拟聘人员花名册和拟聘人员登记表,统一上报市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统一公布录用人员名单。
  第十三条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区县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四条  新录用的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聘用期为五年;不合格的,不予聘用。
  第十五条  在社区工作三年以上的现有社区党组织成员、居民委员会成员、部门招聘的各类公益性岗位、协管人员和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参加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考试的,笔试成绩加10分。
  第十六条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不再续聘。
  第十七条  各区县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是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的主体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是社区专职人员管理的直接责任单位。应根据社区服务站承担的任务和功能,合理设置工作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和人员分工,推进社区管理和服务的公开化、规范化、网络化。全面实行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包片联户、上门走访、服务承诺、错时上下班、节假日轮休等工作制度,密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与社区居民的关系。
  第十八条 对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考核按照德、能、勤、绩、廉进行,重点突出工作实绩和群众满意度考评。考核工作由街道办事处(乡镇)组织实施。采取年度考核与日常考核、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组织考评与群众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结果为基础,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街道办事处(乡镇)根据综合评定提出考核意见,在社区居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后,报区县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审定,区县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审定后报市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九条  考核结果将作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续聘、解聘、奖惩、调整岗位和报酬待遇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对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考核优秀者给予奖励,对工作特别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在评选先进、外出考察学习中给予优先;对年度考核不合格者下一年度工作补贴下浮25%。
  第二十一条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四)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第二十二条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有违纪情形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或者在行政区域内民意测评中多数居民不满意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四条 建立市、区县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三级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教育培训体系。市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新招聘的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的岗位基本业务知识培训,年培训学时不少于24小时;区县、街道办事处(乡镇)根据年度工作情况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综合素质、社区工作实务和技能培训等,年培训学时不少于16小时。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培训经费由同级财政承担。
  第二十五条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培训实行登记管理,培训成绩纳入年度考核内容,作为续聘、晋升、评先评优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立足岗位、自学成才,参加各种职业资格培训和学历教育考试。对在社区工作期间取得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证书或国家承认本科及以上学历的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街道办事处(乡镇)应按各负担50%的标准给予学费补助。
  第二十七条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报酬包括基础报酬、津补贴和年限报酬。
  第二十八条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社会保险参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标准执行。住房公积金参照企业单位政策缴纳。
  第二十九条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报酬待遇和由社区服务站缴纳的社会保险所需经费,由省、市、区县三级财政按照3︰3︰4比例统筹解决,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三十条 任何部门不得违反本细则规定的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报酬待遇和社会保险的政策,不得扣减或者拖欠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报酬。
  第三十一条  各区县应参照本细则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2012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网络编辑:徐向玲
信息审核:张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