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TCXXGK-2022-007057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机构:  铜川市人民政府 发文文号:  铜政发〔2012〕52号
发文日期:  2012年08月16日 发布日期:  2012-08-17 10:58
公文时效:  失效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铜川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铜川市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和社区居民
委员会成员待遇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铜川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2-08-17 10:58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
  现将《铜川市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待遇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铜川市人民政府    
2012年8月16日    

 
铜川市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
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待遇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镇社区工作人员队伍建设,鼓励高校毕业生、复转军人等优秀人才到社区工作,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待遇的意见》(陕政发〔2012〕2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当选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只享受原单位待遇,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是指由市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统一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专门从事社区管理和服务的社区服务站工作人员。
城镇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选举产生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第四条  根据社区人口规模,社区服务站一般配置5-9人。1000-2000户的社区配置5人,2001-4000户的社区配置7人,4001户以上的社区配置9人。
  社区居民委员会一般设置5-9人。1000-2000户的社区设置5人(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委员2人),2001-4000户的社区设置7人(设主任1人,副主任3人,委员3人),4001户以上的社区设置9人(设主任1人,副主任3人,委员5人)。
  第五条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报酬待遇由基础报酬、津补贴、年限报酬三部分构成。
  (一)基础报酬:按学历确定,取得国家承认的专科学历的(高中毕业复转军人)每月1000元,本科学历的每月1300元,研究生学历的每月1800元。
  (二)津补贴:由工作补贴、生活补贴和职称补贴三部分构成。
  工作补贴:每人每月700元。
  生活补贴:每人每月500元。
  职称补贴:取得高级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证书者,每月分别给予300元、200元和100元职称补贴。
  (三)年限报酬:在社区工作每满一年,从下年度起每月增加报酬15元。
  第六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岗位补贴标准。
  (一)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机关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部队复转军人自主就业或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被依法选举为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按不同岗位享受补贴标准为: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每月900元,副主任每月600元,委员每月400元。
  (二)其他无固定收入居民被依法选举为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按不同岗位享受补贴标准为: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每月2400元,副主任每月1800元,委员每月1200元。
  (三)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考取社区工作者职称的,享受与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职称补贴同等待遇。
  第七条  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险参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标准执行。住房公积金参照企业单位缴纳政策,由区县财政列支解决。
  第八条  城镇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享受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与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相同。
  第九条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冬季取暖和夏季防暑补贴,参照事业单位标准执行,所需经费由市、区县两级财政各负担50%。
  第十条  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报酬待遇、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补贴待遇和应由社区缴纳的社会保险所需经费,由省、市、区县三级财政按3︰3︰4比例统筹解决。
  第十一条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结果与工作补贴挂钩,对考核优秀者给予奖励;考核不合格者下一年度工作补贴下浮25%。
  第十二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不再从事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且只领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金的,按照本人在社区居民委员会实际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月计发生活补助6元(未满一年者按一年计算),所需经费由市、区县两级财政各负担50%。按区县规定领取一次性退养费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不再享受生活补助。
  第十三条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报酬待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补贴待遇随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四条  社区党组织成员补贴待遇参照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网络编辑:徐向玲
信息审核:张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