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TCXXGK-2022-007055 主题分类:  卫生
发文机构:  铜川市人民政府 发文文号:  铜政发〔2012〕72号
发文日期:  2012年12月07日 发布日期:  2012-12-10 09:19
公文时效:  失效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铜川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铜川市卫生先进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铜川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2-12-10 09:19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
  《铜川市卫生先进单位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铜川市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7日    

 
铜川市卫生先进单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卫生先进单位、卫生村、卫生镇的创建、命名和管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促进爱国卫生工作深入开展,根据《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卫生先进单位、卫生村、卫生镇是各级政府授予爱国卫生工作成绩突出、环境卫生整洁优美,能够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村、镇的荣誉称号。
  第三条  创建卫生先进单位、卫生村、卫生镇是改善城乡环境质量,提高公共卫生水平的重要措施,是创建卫生城市和卫生县城的基础性工作,也是衡量基层单位文明建设成就的重要标志。各级政府要把创建卫生先进单位、卫生村、卫生镇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切实加强领导,积极组织各单位和村、镇开展创建活动。
  第四条  卫生先进单位标准
  (一)组织管理
  1、单位成立有爱国卫生和创建卫生先进单位工作机构,确定有分管领导,配备有专兼职工作人员。
  2、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有计划、有检查、有总结、有奖惩。
  3、单位门店实行“门前三包”,单位内部实行责任区、周末卫生日、节假日大扫除、检查评比等卫生制度。
  4、用于卫生管理、卫生设施建设、健康教育、除害防病等经费满足工作需要。
  (二)健康教育    
  1、定期开展形式多样、富有成效的健康教育活动,干部职工健康知识知晓率、健康行为形成率达80%以上。
  2、结合行业特点,编印健康教育资料,有固定健康教育专栏或其它宣传设施,定期更换内容。
  3、单位会议室、办公室等工作场所禁止吸烟,有禁烟制度和禁烟标志,各项控烟措施落实到位。
  4、职工定期体检,有健康档案,劳动保护设施完好。
  (三)环境卫生
  1、环卫设施完好整洁,布局合理,垃圾袋装密闭收集,日产日清。
  2、院内院外整洁卫生,路面硬化平整,建筑立面干净,车辆停放有序,设施摆放整齐,无乱搭乱挂、乱堆乱放、乱贴乱画、乱扔乱倒等现象。
  3、室内窗明几净,门厅、走廊、楼梯、办公室等地面干净无痰迹、污渍,墙壁、顶棚和各种悬挂物无积尘、蛛网,家具用具摆放整齐。
  4、庭院见缝插绿,合理绿化、美化环境,绿化管护到位。
  5、厕所达到二类以上标准,管理责任落实,池内无便、无垢,厕内地面、墙壁整洁,无蝇、无蛆、无臭,洗手池清洁、畅通。
(四)食品安全
  1、单位食堂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餐饮服务许可证》,操作区域悬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2、食堂内外环境整洁,食品加工、储存、陈列、消毒、保洁、冷藏等设施设备齐全,三防设施齐备。
  3、食品从业人员证件(健康证、上岗证)齐全,持证上岗。配有经考试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档案齐全,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个人卫生良好。
  4、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采购、验收记录,索证索票制度落实到位,并留存有相关资料。采购、验收、使用等记录和供货企业档案保存不少于2年。
  5、严格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加工制作食品,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分开存放,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6、不得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五)病媒生物防制
  1、单位防鼠、防蚊、防蝇设施齐全有效。
  2、经常开展病媒生物消杀和孳生地治理,药械规范,监测资料齐全。
  3、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标准之内。
  第五条  学校、医院、车站、工厂、酒店、宾馆、幼儿园、商店、超市、食品加工厂等窗口和特殊行业单位除应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行业卫生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六条  卫生村标准
  (一)组织管理
  1、村委会成立爱国卫生管理机构,有专兼职人员负责,爱国卫生工作纳入本村发展规划,创建卫生村工作有计划、有方案、有总结。
  2、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健全,制定有村民卫生公约。
  3、村民对卫生状况满意率达80%以上。
  (二)环境卫生
  1、村容村貌整洁,道路硬化平整,排水沟渠畅通,无乱堆乱放、乱贴乱画、乱搭乱建、乱泼乱倒现象。
  2、辖区内垃圾定时清理,卫生填埋,公共卫生区域有清扫保洁人员,无露天垃圾。
  3、生活污水进行集中收集处理,无明渠排放生活污水现象。
  4、村民庭院、居室、厨房整洁卫生,畜禽圈养,圈舍清洁。
  5、农户无害化卫生厕所普及率达90%以上,村委会、学校公厕达到无害化卫生标准,干净卫生,无蝇、蛆,无臭味。
  (三)卫生保障
  1、建立健全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管理制度,完善饮用水源保护措施,自来水入户率达80%以上,饮水水质符合卫生标准。
  2、设有固定健康教育宣传栏或其它宣传设施,每季度更换一次内容。每年开展卫生户评比活动。村小学开设健康教育课,有教案、有课时、有考评,学生健康知识知晓率和健康行为形成率达80%以上。
  3、村卫生室医疗用房、设施设备、人员配置符合要求,村医有合法执业资格,能承担疾病预防、妇幼保健、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任务。
  4、新农合参合率达95%以上。
  5、不得发生传染病暴发疫情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6、定期组织村民开展病媒生物孳生地治理和集中消杀活动。
  第七条  卫生镇标准
  (一)组织管理
  1、镇政府重视爱国卫生工作,将创建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工作目标,有组织机构和专兼职工作人员,经费满足工作需要。
  2、创建工作有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有措施、有检查、有总结。
  3、定期组织辖区各行政村和单位开展群众性爱国卫生活动。
  4、开展创建卫生村活动,辖区建成区(县)级以上卫生村不少于2个,无害化卫生厕所普及率、自来水普及率达80%以上。
  5、民意测评卫生状况满意率达90%以上。
  (二)健康教育
  1、镇政府有专兼职人员负责健康教育工作,辖区内健康教育网络健全,工作有计划、有方案、有评价、有记录。
  2、镇中小学健康教育开课率达100%,学生健康知识知晓率和健康行为形成率达80%以上。
  3、镇卫生院按要求完成传染病防治及免疫规划工作,院内醒目位置设有固定健康教育宣传栏或其它宣传设施,每季度更新一次内容。
  4、镇主要街道和中心区域设置固定健康教育宣传栏或其它宣传设施,每季度更新一次内容,村民健康知识知晓率和健康行为形成率达80%以上,新农合参合率达95%以上。
  (三)环境卫生
  1、镇政府所在地街路市政环卫设施满足需要,路面硬化平整,路灯明亮,绿化达标,排水畅通。
  2、临街建筑立面整洁,沿街单位、商铺、住户卫生责任落实,区域环境干净卫生,车辆停放整齐,广告牌匾规范,无“三堆六乱”(柴堆、粪堆、土堆,乱搭乱建、乱堆乱摆、乱拉乱挂、乱停乱放、乱贴乱画、乱扔乱倒)现象。
  3、镇街道垃圾收集设施足量,有专职保洁人员,生活垃圾做到日产日清、定点填埋、无害化处理。
  4、镇机关、医院、学校公厕均为水冲式厕所,达到“四无”(无蝇、无蛆、无臭、粪便无害化处理)。
  5、集贸市场设置有基本卫生设施,有专人管理和清扫保洁,垃圾及时清运,市场内划行归市,物品摆放整齐,干净卫生,秩序良好。
  6、居民户庭院整洁,无乱倒垃圾、乱泼污水、随地便溺、放养家禽家畜现象。
  (四)饮食及餐饮安全
  1、镇水厂(站)卫生管理规范,制度健全,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水源地防护和出厂水水质符合标准,水质监测记录完整。
  2、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证件齐全、有效,严格落实原材料采购索证、验收、登记制度,从业人员持证上岗,传染病调离率100%,食品加工、制售、储藏和上下水、消毒设施符合有关规定,防尘、防蝇、防鼠设施齐全。
  3、辖区不得发生因饮用水污染导致的疫情,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五)病媒生物防制
  1、定期开展病媒生物孳生地集中治理和消杀活动,工作有方案、有记录、有监测,镇所在地病媒生物密度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2、辖区不得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 
  第八条  创建市级卫生先进单位、卫生村、卫生镇遵循自愿申报原则。申报必须具备以下六个基本条件:
  (一)不得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二)不得发生传染病暴发疫情;
  (三)申报单位、村、镇属地企业不得发生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无因环境问题引发的群体事件和受媒体曝光的环境污染事件;
  (四)病媒生物密度达到全国爱卫会规定标准;
  (五)申报市级卫生先进单位、村、镇的必须获得县区级卫生先进单位、卫生村、卫生镇命名一年以上;
  (六)群众对环境卫生状况满意率达90%以上。
  第九条  申报市级卫生先进单位、卫生村、卫生镇,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逐级申报、逐级考核的方法进行。截止时间为每年10月底,超过规定时间申报,市爱卫会当年不予安排考核验收。区(县)级卫生先进单位、卫生村、卫生镇由区(县)制定考核命名办法。
  第十条  申报推荐材料包括:
  (一)主管部门或所在区县爱卫办推荐报告;
  (二)申报单位、村、镇申请报告;
  (三)申报单位、村、镇创建工作规划、实施方案及工作汇报;
  (四)申报单位、村、镇基本情况、达标情况和创建工作过程资料等。
  第十一条  市爱卫会每年年底组织对申报市级卫生先进单位、卫生村、卫生镇进行全面考核验收,并反馈鉴定意见和考核验收结果。考核验收的程序和内容是:
  (一)听取汇报。由被验收单位、村、镇汇报创建工作情况。
  (二)查阅资料。查阅被验收单位、村、镇工作文件、资料、图片等创建工作过程记录。
  (三)现场检查。
  (四)开展健康知识知晓率、健康行为形成率、卫生状况满意度测评。
  第十二条  对通过考核验收的单位、村、镇,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
  第十三条  市爱卫会根据考核验收和无重大争议的公示结果,对达到市级卫生先进单位、卫生村、卫生镇标准的申报单位进行命名。
  第十四条  卫生先进单位、卫生村、卫生镇应当认真完成各级爱卫会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巩固成果,保持荣誉,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各级新闻媒体应对卫生先进单位、卫生村、卫生镇进行报道宣传。
  第十五条  卫生先进单位、卫生村、卫生镇实行动态分级管理,各区(县)爱卫会每年对已命名的卫生先进单位、卫生村、卫生镇进行检查,市爱卫会每三年进行一次复核,复核合格的保留荣誉称号。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卫生先进单位、卫生村、卫生镇称号,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一)卫生水平下降,脏、乱、差现象回潮,责令其限期改进后仍不达标者;
  (二)发生重大疫情、中毒事件等危害群众健康事件的;
  (三)原单位、村、镇撤并的。
  第十七条  对卫生先进单位、卫生村、卫生镇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获得市、区(县)级卫生先进单位、卫生村、卫生镇称号的,由市、区(县)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本年度被评为省、市级卫生先进单位的,本单位发给干部职工每人半个月工资的奖金。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12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网络编辑:徐向玲
信息审核:张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