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TCXXGK-2022-007054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机构:  铜川市人民政府 发文文号:  铜政发〔2012〕66号
发文日期:  2012年11月28日 发布日期:  2012-11-30 09:12
公文时效:  失效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铜川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铜川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
发展办法的通知
来源:铜川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2-11-30 09:12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
  《铜川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铜川市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28日    

 
铜川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经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86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股权投资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基金。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是指管理运作股权投资基金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注册、纳税,并在市金融办存档备查的内资、外资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
  第四条  股权投资基金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
  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投资者人数不少于2人、最高不超过200人;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投资者人数不超过50人;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合伙人人数不少于2人、最高不超过50人。以其他组织形式设立的,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  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市长任组长,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金融办、人行铜川市中心支行等单位为成员的铜川市股权投资基金发展与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
  市金融办负责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存档备查工作;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执行领导小组决定;研究制定股权投资基金业的发展规划;牵头协调有关部门服务基金及管理企业设立、业务开展等;加强行业监管和风险防范。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落实国家和省发展改革委的相关政策规定。
  市财政局负责兑现本办法规定的奖励和补助。
  市商务局负责落实国家商务部和省商务厅的相关政策规定,服务外商投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设立及相关工作。
  市工商局负责工商注册登记及相关工作。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税收优惠及相关工作。
  人行铜川市中心支行负责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账户审批及配合做好信息统计等工作。
  第六条  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按规定分别缴纳所得税。
  第七条  以有限合伙制设立的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中,自然人有限合伙人,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适用20%;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既为基金出资人又执行合伙业务的,对其中的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税率适用20%,其他收益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按有关政策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八条  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自成立之日起前三年,由企业纳税地财政部门每年按照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给予补贴。
  第九条  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规定条件,且股权持有满2年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第十条  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根据其注册资本的规模,按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根据合伙企业当年实际募集资金的规模,按0.5%给予合伙企业委托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一条  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在本市区域内,新建或购置办公用房,按房款的3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为100万元;租赁办公用房的,三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贴。若实际租赁价格高于房租市场平均价格的,则按房租市场平均价格计算租房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二条  投资本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或鼓励发展类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在执行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后仍有亏损的,给予亏损额30%的资助,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第十三条  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可在子女教育、医疗保障、住房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支持。
  第十四条  市股权投资基金发展与管理领导小组定期推荐项目给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的企业可优先列入本市上市企业后备库,支持其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网络编辑:徐向玲
信息审核:张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