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TCXXGK-2022-007053 主题分类:  减灾救济
发文机构:  铜川市人民政府 发文文号:  铜政发〔2012〕49号
发文日期:  2012年08月07日 发布日期:  2012-08-08 08:56
公文时效:  失效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铜川市城乡特困人员重特大疾病
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铜川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2-08-08 08:56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
  《铜川市城乡特困人员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行办法》已经第2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铜川市人民政府    
2012年8月7日    

 
铜川市城乡特困人员重特大疾病
医疗救助试行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需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和范围
  (一)救助对象。
  1. 农村五保对象;
  2. 城乡低保对象;
  3. 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伤残军人);
  4. 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重度残疾人。
  (二)救助范围。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是对特定对象进行的单病种救助,包括以下病种:
  1. 急性坏死性胰腺炎;
  2. 胃、十二指肠溃疡穿孔;
  3. 新生儿缺血缺氧性脑病;
  4. 脑梗死;
  5. 脑出血(手术治疗);
  6. 急性心肌梗塞;
  7. 内脏破裂手术治疗;
  8. 儿童白血病(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
  9. 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儿童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室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儿童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
  10. 重症精神病;
  11. 乳腺癌;
  12. 宫颈癌;
  13. 尿毒症;
  14. 肺癌;
  15. 食道癌;
  16. 胃癌;
  17. 结肠癌;
  18. 直肠癌;
  19. 慢性粒细胞白血病;
  20. 血友病;
  21. Ⅰ型糖尿病;
  22. 甲亢;
  23. 唇腭裂;
  24. 耐多药肺结核;
  25. 艾滋病机会性感染;
  26. 急性重症肝炎;
  27. 脑胶质瘤;
  28. 胆囊恶性肿瘤;
  29. 严重意外创伤;
  30. 终末期肾病。
  (三)下列人员不能申请享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1. 因赌博、吸毒、盗窃、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造成的;
  2. 因打架、斗殴、酗酒、自杀、自残、交通事故等人为事故造成的;
  3. 不能如实提供情况、弄虚作假、不配合调查人员核查工作的;
  4. 其他法律规定不能申请的。
  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标准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重点是帮助城乡困难群众解决经基本医疗保险和实行医疗救助后,个人仍难以支付的住院或门诊医疗费用。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行城乡统一救助标准,具体救助标准为:
  (一)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患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和医疗救助后剩余部分实行全额救助;
  (二)城乡低保对象家庭中的儿童患白血病(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儿童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室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儿童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和医疗救助后剩余部分实行全额救助;
  (三)城乡低保对象家庭中的妇女患“两癌”(乳腺癌、宫颈癌)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及市妇联的1万元专项救助后剩余部分由民政部门再按70%的比例给予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全年每人累计救助总额不超过5万元;
  (四)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重度残疾人患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在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后剩余部分由民政部门再按70%的比例给予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全年每人累计救助总额不超过5万元;
  (五)对符合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条件家庭特别困难的群众,经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后个人花费仍十分巨大的,慈善协会、红十字会再给予适当救助。
  三、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费用的计算
  (一)各类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是针对救助人员在门诊、住院医疗、家庭病床以及急诊观察室所发生的医药费用;
  (二)各类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人员的医药费用,指本人一次性住院费用或本人在医疗年度内累计发生的医药费用;
  (三)各类重特大疾病诊疗、医疗服务设施和用药范围参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报销目录。
  四、就医管理
  各类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人员实行定点医疗。
  定点医疗机构指市、区县各医疗保障管理部门定点医疗机构以及各开展慈善门诊的医院。
  特困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仅限于上述各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到市外就医的,须持有所在区、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同意转院证明,到市医保部门指定的市外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就医。
  五、资金来源
  (一)上级财政下拨的医疗救助专项资金;
  (二)市、区县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的医疗救助资金;
  (三)社会各界自愿捐赠的资金;
  (四)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五)按规定可用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其它资金。
  六、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申请和审批
  (一)对于符合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规定的救助对象,患重特大疾病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后,应及时报区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备案,并按程序申请救助。
  (二)对于未纳入“一站式”服务范围的救助对象,应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区县民政部门申请救助,按属地申报的原则,向户口所在地的社区或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住院治疗费用结算票据及相关报销票据,二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居民身份证和户口薄复印件以及其他证明材料。
  (三)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接到特困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后,应及时对申请人所填报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核后,报区县民政局审批。
  (四)区县民政局接到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申请后及时进行审批,对医疗救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七、管理与监督
  (一)审计、监察部门要对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规范使用。
  (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他任何费用。
  (三)民政部门要建立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台账和个人档案,加强规范化管理。适时将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四)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城乡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和人员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行为,控制医疗费用,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五)申请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对象必须如实提供相关证明和材料,配合调查。对弄虚作假,骗取医疗救助金的,要如数追回救助金,并取消其医疗救助申报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八、施行时间和有效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网络编辑:徐向玲
信息审核:张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