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TCXXGK-2022-007022 | 主题分类: | 物价 |
发文机构: | 铜川市人民政府 | 发文文号: | 铜政发〔2013〕59号 |
发文日期: | 2013年11月26日 | 发布日期: | 2013-11-29 10:28 |
公文时效: | 失效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
《铜川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第4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铜川市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26日
铜川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调控价格、稳定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陕西省价格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陕政办发〔2004〕89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业生产、商品经营、旅游服务、交通运输、建筑安装、房地产开发、金融保险、邮政通讯业务以及有生产经营、服务收入的各类企业,必须缴纳价格调节基金。
第三条 价格调节基金委托地方税务、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按规定标准征收(征收标准见附表)。
第四条 缴纳义务人应按规定标准,于每月上旬向负责征收的部门缴纳。
价格调节基金使用专用票据征收,票据由市财政局提供。
第五条 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用于平抑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异常波动;
(二)对执行政府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等价格政策受到经济损失的生产者、经营者给予价格补贴;
(三)对因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大幅度上涨或者政府提高价格影响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时,给予低收入群体的临时价格补贴;
(四)用于蔬菜、畜禽等农副产品生产流通环节的扶持和价格补贴;
(五)用于支持重要商品储备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调控价格的相关工作;
(六)用于拆除机立窑水泥企业的下岗职工生活补助和污染治理。
第六条 价格调节基金的管理。
(一)市政府成立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发展改革、物价、财政、地税、交通运输、监察、审计、国土资源、煤炭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物价局,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日常征收管理工作。财政、审计部门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
(二)价格调节基金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结余结转滚动使用。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挪用。
(三)价格调节基金实施细则等配套的有关规范性文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方案,报领导小组审定。
(四)对价格调节基金代征部门,按实际征收额的5%从价格调节基金中支付代征手续费。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实施,至2018年12月1日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