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TCXXGK-2024-006307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发文机构: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发文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4年11月07日 | 发布日期: | 2024-11-07 15:17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发布机构: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公共资源交易办) |
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规范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停车场现场核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化工园区危险品运输车辆停车场建设标准》等法律法规之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以下简称“危运企业”)停车场现场核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坚持依法审批、提升效率,不断提高危运企业准入行政许可透明度和可预期性。加强审批与监管协同配合、无缝衔接,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形成相关职能部门齐抓共管合力。
二、适用范围
本细则所称停车场,是指专用于停放属于危险货物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的露天场或构筑物。本细则适用于铜川市行政区域内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申请办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设立、延续许可事项的现场核查和审核工作。
三、停车场地的选择与面积
停车场应为企业自有或租借期限在3年以上的场地,且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
(一)选址要求
危险货物车辆停车场的选址应避开以下区域:1、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2、与居住区以及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保持一定距离;3、与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保持一定距离;4、与饮用水源、水厂以及水源保护区保持一定距离(具体参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二)面积要求
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专用车辆以及罐式专用车辆,数量为20辆(含)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如:三轴货车车长12.5米*宽2.5米正投影面积的1.5倍为46.9㎡);数量为20辆以上的,超过部分每辆车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如:二轴货车车长7.2米*宽2.5米正投影面积为18㎡)。
运输其他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数量为10辆(含)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数量为10辆以上的,超过部分每辆车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
(三)停车场设施与管理
安全警示标志。停车场应设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以提醒相关人员注意危险品的安全。
消防与应急设备。配备必要的消防栓(或消防水池)、手推式相适应的灭火器和手提式灭火器、消防沙、消防铲等消防设施设备及应急设备和器材,应急照明等,以应对突发情况。
地面要求。停车场地面应平整、坚实、不积水,能够承受车辆的重量和刹车时的摩擦力。同时,应设有排水系统,以防止雨水和其他液体积聚。
封闭与标志。停车场地应当封闭并设立明显标志,防止无关人员进入,同时确保标志的清晰可见,不得妨碍居民生活和威胁公共安全。
人员管理。停车场应由专人负责管理,并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管理人员需熟悉危险品安全知识,能够熟练应对紧急情况。
(四)车辆管理
停放要求。车辆在停车场内应合理规划车位,确保车辆间的安全距离。
严禁烟火。停车场内应在明显位置设置严禁烟火标识,包括严禁吸烟、使用明火等。
(五)其他要求
通讯工具。停车场应配备必要的通讯工具(如:固定电话、手机、对讲设备等)。
安全培训。定期组织安全培训,提高管理人员和驾驶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五、附则
本实施细则(试行)由铜川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解释。自2024年12月10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期间,国家、省、市有新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从其规定。
附件: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专业停车场现场核查表
铜川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4年11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31-1〔20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