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TCXXGK-2024-000068 | 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 |
发文机构: | 市医保局 | 发文文号: | 铜医保发〔2023〕70号 |
发文日期: | 2023年12月20日 | 发布日期: | 2024-01-05 17:17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发布机构: | 市医保局 |
各区县医保局、新区医保经办中心,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各相关医疗机构,各配送企业:
为加强全市药品耗材配送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药品耗材配送行为,提高配送率和及时率,经局务会议研究,现将《铜川市三明采购联盟药品耗材配送企业监督管理及考核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铜川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12月20日
铜川市三明采购联盟
药品耗材配送企业监督管理及考核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药品耗材配送企业的监督管理,建立完善配送体系和考核机制,规范药品耗材配送行为,提高配送率和及时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陕西省医保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配送工作的通知》(陕医保发〔2020〕59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医疗机构是指全市各级参与三明采购联盟(全国)医疗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配送企业是指对全市各级医疗机构进行药品耗材配送活动的企业。
第四条 凡纳入省药械招采平台药品器械信息库的配送企业,均有资格为全市所有医疗机构配送三明采购联盟(全国)药品耗材。市、县相关行政部门和各级公立医疗机构不得招标遴选或指定配送企业。
第五条 药品耗材配送企业监督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县区医保部门负责本区域内与医疗机构建立配送关系的配送企业日常监督管理和考核工作;市医保部门负责与市级医疗机构建立配送关系的配送企业日常监督管理和考核工作。
第二章 配送管理
第六条 配送企业需向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以下申请以下资料进行备案管理。
(一)运营资质
(二)药品耗材运输、存储、信息化、质量等管理体系建设证明资料;
(三)经营规模、基本设施设备及相关专业人员证明资料;
(四)纳入省药械招采平台药品器械信息库有效证明资料;
(五)诚信经营承诺书;
(六)经办人证件及授权委托书。
第七条 配送企业与医疗机构确定配送关系后,签订药品耗材购销配送等合同,合同应明确执行“两票制”、药品耗材配送率、入库率、执行中标药品耗材价格、药品耗材备案、药品耗材质量和药品耗材配送时间、回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八条 配送企业须在合同签订10个工作日内,将企业资质、配送合同发送至同级医保部门备案。
第九条 配送企业配送的药品耗材应与医疗机构采购的药品耗材名称、生产厂家、规格、剂型、价格、数量一致,保证药品耗材质量。
第十条 凡是在三明采购联盟(全国)平台挂网采购的药品耗材,有价格的必须严格执行挂网价,不得擅自提高价格。未挂网或没有明确价格的药品耗材不得采购。
第十一条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配送企业继续执行“以镇代村”政策,配送企业应确保医疗机构采购的药品耗材及时、足量配送到位,确保偏远医疗机构和低价、采购量少的药品耗材享受同等配送服务。对医疗机构采购的药品耗材,配送企业药品耗材年均配送率应达到95%以上。配送企业自收到医疗机构药品耗材采购订单后,除因交通中断等不可抗力特殊情况外,原则上急救药品4小时内送达,一般药品12小时内送达,最长不超过48小时,节假日照常配送。对不能按时配送到位的,配送企业应书面说明原因并承担相关责任。经核实属配送企业自身原因造成的,由所属医保部门下达整改通知进行整改。
第十二条 配送企业应采取直接配送的方式将药品耗材配送至医疗机构,原则上不得使用其他方式代为配送。因交通中断等不可抗力特殊情况,需采取其他方式配送药品耗材的,配送企业应及时与医疗机构联系,告知药品耗材配送方式、配送时间和配送地点。
第十三条 配送企业应保障配送药品耗材质量。配送的药品有效期原则上在1年以上,对有效期不足6个月的药品,医疗机构有权拒收。在配送途中造成药品耗材损坏的,由配送企业负责,医疗机构验收入库后造成药品耗材损坏的,由医疗机构负责。
第十四条 配送企业应向医疗机构提供随货同行单、检验报告、符合“两票制”政策的发票复印件。对不提供票据的,医疗机构可告知同级医保部门延期支付货款,待配送企业提供票据后再予以支付。
第三章 配送企业考核
第十五条 药品耗材配送企业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分级考核、日常监管与定期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年度考核,每年组织一次。县区考核结果在本区域内运用;市医保部门根据本级和各县区考核结果,综合评定配送企业在全市的等次,考核结果在全市范围内运用。
第十六条 在采购周期内,对配送企业的供应配送情况实行量化打分,统计数据量较大时,可抽查一段时间内数据。总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得分90分(含)以上的为优秀;75分(含)-90分为良好;60分(含)-75分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七条 对配送企业配送的所有产品进行考核,主要考核指标为配送率、及时率、相符率、两票制执行情况等,具体内容如下:
1.配送率:抽查一段时间内,配送企业对辖区内全部医疗机构临床使用药品耗材的实际供应情况,是对整个保障水平的考核。
配送率=(已入库订单总金额÷订单总金额)×100%
2.及时率:抽查一段时间内,配送企业对响应订单配送到位的时间情况,是对配送时效的考核。
及时率=(按规定时限内到货订单数÷收到订单数)×100%
3.相符率:抽查一段时间内,配送企业配送药品耗材与网上中标厂家药品耗材是否相符。
相符率=(抽查药品耗材相符品种数÷抽查药品耗材品种数)×100%
4.两票制执行情况:配送企业执行“两票制”是指配送的每笔订单向医疗机构提供发票、检验报告和随货同行单信息。
第十八条 考核程序和步骤:
(一)配送企业自查自评。配送企业应根据考核内容进行自查自评,并形成书面材料报所属医保部门。
(二)医疗机构评价。医疗机构应根据配送购销合同及承诺保证,对配送企业综合服务情况进行评价,并将评价情况报所属医保部门。
(三)实地检查考核。医保部门协调相关部门抽调工作人员组成考核组,在配送企业自查自评、医疗机构评价的基础上,结合日常检查情况,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调取相关数据、开展满意度测评等方式,对药品耗材配送企业实地检查考核。外省的配送企业,可实地抽取服务对象医疗机构的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 药品耗材配送企业考核结果运用:
(一)医保部门将考核结果及意见建议书面反馈配送企业。涉及问题整改的配送企业应制定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在规定时限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所属医保部门。
(二)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配送企业,有暂时冻结或取消药品耗材配送资格的,建议生产厂家在考核优秀的配送企业名单中选择一家替换。
(三)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等次的配送企业,医保部门约谈企业负责人或片区负责人,并要求限期整改。
(四)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配送企业,取消其在本县(区)下一年度药品耗材配送资格。同时,市级医保部门根据本级和各县(区)评定等次,统筹考虑取消其在全市药品耗材配送资格。
第二十条 药品耗材配送企业违规违约处理。配送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核的医保部门进行约谈并限期整改;情节较重的,暂时冻结药品耗材配送服务。
(一)不按规定提供药品耗材销售清单和票据的;
(二)擅自向医疗机构收取配送费、包装费等费用的;
(三)搭配销售订单以外产品的;
(四)医疗机构验收配送的产品与采购计划所附品种清单不一致并不同意更换的;
(五)未经医疗机构同意,擅自更换药品耗材采购品种的;
(六)未按时、足额将医疗机构采购的药品耗材配送到位的;
(七)被省药械招采平台暂时冻结药品耗材配送服务的;
(八)其他违规违约行为。
第二十一条 药品耗材配送企业退出。药品配送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报省局取消其在铜川市的药品耗材配送资格,并列入“不诚信企业黑名单”。
(一)给予约谈警告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
(二)委托在铜川市无药品耗材配送资格的企业配送药品耗材的;
(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其他造假行为的;
(四)被省药械招采平台终止药品耗材配送服务的;
(五)涉嫌严重违约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配送企业被取消药品耗材配送资格后,记入企业不良信用记录,在两年内不得参与铜川市医疗机构药品耗材配送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铜川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试行期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