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TCXXGK-2023-001934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机构:  铜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文号:  铜住金委办发〔2023〕5号
发文日期:  2023年06月20日 发布日期:  2023-06-20 11:12
公文时效:  有效 发布机构:  市公积金中心
铜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铜川市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市公积金中心 发布时间:2023-06-20 11:12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各缴存单位,中心各科室、管理部:

现将《铜川市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铜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6月20日



铜川市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央房住不炒的定位和防范金融风险的要求,进一步防范化解我市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强化资金管理,确保住房公积金安全平稳运行,合理引导住房消费,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建金〔2015〕150号)和住建部《住房公积金资金管理业务标准》(JGJ/T474-2019)要求,参照《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结合铜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包括流动性不足和过剩风险,指标为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率(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余额占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的比率,以下简称“个贷率”)超过或不足一定百分比。流动性不足时,存在不能及时满足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和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等资金需求的风险,应加强管控措施、保障运行。流动性过剩时,存在资金闲置和收益降低风险,应实施积极宽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政策,加大对缴存职工购房的支持力度。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防控,按照“指标预警、分级响应、措施管控、保障运转”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三条 通过对住房公积金个贷率、现金净流量等指标的综合分析和对住房公积金使用供需趋势研判,建立流动性风险防控机制,设立三个级别风险响应措施,分别对应流动性过剩、流动性适中、流动性不足,根据相应级别对现行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做适当调整。当个贷率连续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满足风险等级条件,经中心综合研判住房公积金资金压力及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报管委会主任审批后,可启动相应的响应措施。

第四条 个贷率低于85%属于流动性过剩,实施积极宽松的住房公积金使用措施,加大对缴存职工购房的支持力度。启动一级响应,可采取以下政策调控措施:

(一)合理配置存贷结构,实现收益最大化,确保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

(二)放宽贷款条件:首套房首付20%,二套房首付比例30%。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住房公积金利率标准执行。

(三)在符合“满足首套刚需,支持改善需求,遏制投机炒房”要求的前提下加快贷款审批、放款。

第五条 个贷率在85%(含) —95%之间为属于流动性适中,实施稳健的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启动二级响应,可采取以下政策调控措施:

(一)在实施一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做好数据分析,关注资金流动性,做好各项业务日常监测和数据分析,重点做好资金测算和业务规划,以测促放,应放尽放;

(二)提高首付比例:首套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不变,购房面积≥144㎡首付比例提高至40%;

(三)调整存款结构。按需做好部分定期存款的支取工作,保证资金回流,满足基本提取和贷款需求。

第六条 个贷率在95%(含)以上属于流动性不足,实施适度收紧的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可采取以下政策调控措施:

(一)在实施二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向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报告暂停异地贷款办理,优先保障本地缴存职工基本住房贷款需求;

(二)暂停办理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三)提高首付比例:首套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提高至30%,购房面积≥144㎡首付比例提高至50%;

(四)调整存款结构,做好全部定期存款的支取工作,贷款放款按抵押办结时间轮候办理。

第七条 各级别风险防控响应措施启动后,应加强对预警指标的监控分析,当个贷率下降至下一区间并稳定运行后,结合资金供需发展趋势,综合研判流动性风险,及时调整响应级别,直至流动性恢复正常后解除响应措施。

第八条 如遇启动相应级别风险防控响应措施,流动性风险未明显缓解的情况,通过分析业务受理、资金供需判断,对流动性造成重大影响时,可出台应急措施以防范流动性风险。

第九条 加强政务公开和舆论引导,在各级风险防控响应措施调整时,应及时通过报纸、中心网站、微信公众号及其他公开渠道向社会公布,并报铜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本办法由铜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网络编辑:刘慧君
信息审核:赵迎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