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TCXXGK-2023-001587 主题分类:  财政
发文机构:  铜川市财政局 发文文号:  铜财预〔2022〕151 号
发文日期:  2022年10月29日 发布日期:  2022-10-29 15:21
公文时效:  有效 发布机构:  市财政局
铜川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铜川市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铜川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2-10-29 15:21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市级各部门,各区(县)财政局:

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强化支出责任,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共陕西省委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中共铜川市委 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和《陕西省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我们制定了《铜川市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铜川市财政局

2022年10月29日


铜川市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规范和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建立科学、规范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共陕西省委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中共铜川市委 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和《陕西省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和单位,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对项目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和公平性进行客观、公正的测量、分析和评判。

第三条 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项目支出的绩效评价适用本办法。涉及预算资金及相关管理活动,如政府投资基金、主权财富资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债务项目等绩效评价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绩效评价分为单位自评、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三种方式。单位自评是指预算部门组织部门本级和所属单位对预算批复的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我评价。部门评价是指预算部门根据相关要求,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方法,对本部门的项目组织开展的绩效评价。财政评价是财政部门对预算部门的项目组织开展的绩效评价。

第五条 绩效评价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科学公正。绩效评价应当运用科学合理的方法,按照规范的程序,对项目绩效进行客观、公正的反映。

(二)统筹兼顾。单位自评、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应职责明确,各有侧重,相互衔接。单位自评应由项目单位自主实施,即“谁支出、谁自评”。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应在单位自评的基础上开展,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

(三)激励约束。绩效评价结果应与预算安排、政策调整、改进管理实质性挂钩,体现奖优罚劣和激励相容导向,有效要安排、低效要压减、无效要问责。

(四)公开透明。绩效评价结果应依法依规公开,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五)绩效相关,绩效评价要针对财政支出及其产出绩效进行,评价结果应清晰反映财政支出和产出绩效之间的紧密对应关系。

第六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各级政府制定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

(二)预算管理制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务会计资料。

(三)预算部门职能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申请预算时提出的政策依据、绩效目标及其他相关材料,财政部门中期规划及预算批复,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报告,项目决算或验收报告。

(四)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检查报告。

(五)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 绩效评价职责分工

第七条 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绩效评价管理制度和办法、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操作流程、评价标准等。

(二)牵头组织本级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实施财政重点评价,指导本级预算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实施绩效评价。

(三)建立预算绩效管理专家库,为预算绩效管理提供技术支撑和智力支持。

(四)建立绩效评价结果公开制度,按要求公开评价结果并督促预算部门公开评价结果。

(五)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人大报告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结果。

(六)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挂钩机制,研究制定改进预算管理、完善财政政策的措施并督促落实。

第八条 预算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财政部门绩效评价制度和办法制定本部门绩效评价制度和办法。

(二)组织实施本部门(单位)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指导下级部门(单位)开展绩效自评。

(三)按要求开展部门(单位)自评工作,撰写部门(单位)绩效自评报告。

(四)负责绩效评价问题整改落实,按要求提交整改报告。

(五)按要求报送绩效评价结果,公开绩效评价报告。

(六)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改进财政支出管理,提高管理水平。

第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工作,撰写实施单位绩效自评报告。

(二)规范及时提交项目实施相关基础材料,对资料真实性负责。

(三)积极主动接受绩效评价,配合评价组开展评价相关工作。

(四)按要求开展绩效评价问题整改工作,改进管理办法,提升管理水平。

第三章 绩效评价对象和内容

第十条 单位自评的对象包括纳入预算管理的所有政府财政性支出。按照预算级次,可分为本级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和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资金。

第十一条 部门评价对象应根据工作需要,优先选择部门履职的重大改革发展项目,随机选择一般性项目,原则上应以5年为周期,实现部门评价重点项目全覆盖。

第十二条 财政评价对象应根据工作需要,优先选择贯彻落实中省和市委、市政府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项目,覆盖面广、影响力大、社会关注度高、实施期长的项目。对重点项目应周期性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单位自评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总体绩效目标、年度绩效目标、各项绩效指标完成情况以及预算执行情况。对未完成绩效目标或偏离绩效目标较大的项目要分析并说明原因,研究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四条 财政和部门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政策(项目)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

(二)资金分配、投入和使用管理情况。

(三)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采取的措施等。

(四)财政支出产生的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包括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可持续影响等)。

(五)其他相关内容。

第十五条 绩效评价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实施。跨年度的重大项目或支出,可根据项目或支出完成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

第四章 绩效目标管理

第十六条 绩效目标是指财政预算资金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是建设项目库、编制部门预算、实施绩效监控、开展绩效评价的重要基础和依据。

第十七条 绩效目标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预期产出,包括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数量。

(二)预期效果,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三)满意度。服务对象对项目预期产出和预期效果的满意程度。

(四)绩效指标,是对预期产出和预期效果的细化和量化,主要包括产出指标、效果指标和满意度指标等。

(五)绩效指标值,是绩效指标的具体表现,通常用可衡量的标准、数值、比率等来表示,确定指标值时主要依据或参考历史标准、行业标准、计划标准等绩效标准。

(六)其他需要编制的内容。

第十八条 绩效目标要符合以下要求:

(一)指向明确。绩效目标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等要求,并与相应的资金使用内容、范围、方向、效果等紧密相关。

(二)细化量化。绩效目标应当从数量、质量、成本、时效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满意度等方面进行细化,尽量进行定量表述。不能量化表述的,可釆用定性表述,但应具有可衡量性。

(三)合理匹配。设定绩效目标时要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符合客观实际,能够在一定期限内如期实现。

(四)财力约束。绩效目标相关指标设定应与预算安排金额相对应,不得超过预算安排数。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要对预算部门申报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符合相关要求的可进入下一步预算编审流程,并根据绩效目标确定支出预算规模;不符合相关要求的,财政部门退回预算部门,由预算部门进行调整、修改。

第二十条 绩效目标确定后,一般不予调整。预算执行中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按照绩效目标管理要求和预算调整流程报批。

第二十一条 绩效目标确定后,随同部门预算一并批复,作为预算部门执行预算、绩效监控和实施绩效评价的依据。

第五章 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方法

第二十二条 绩效评价指标是衡量和评价财政支出绩效的载体。根据适用对象不同,绩效评价指标可分为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

(一)共性指标是适用于所有评价对象的指标。主要包括绩效目标设定、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评价对象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满意度等,共性指标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定。

(二)个性指标是针对评价对象的属性和特点设定,适用于不同评价对象的绩效评价指标,特性指标由预算部门、评价组、相关行业专家等在共性指标框架下,共同研究设置并商财政部门最终确定。

第二十三条 单位自评指标是指预算批复时确定的绩效指标,包括项目的产出数量、质量、时效、成本,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服务对象满意度等。

单位自评指标的权重由各单位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预算执行率和一级指标权重统一设置为:预算执行率10%、产出指标50%、效益指标30%、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10%。如有特殊情况,一级指标权重可做适当调整。二、三级指标应当根据指标重要程度、项目实施阶段等因素综合确定,准确反映项目的产出和效益。

第二十四条 财政和部门绩效评价指标的确定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与评价对象密切相关,全面反映项目决策、项目和资金管理、产出和效益;优先选取最具代表性、最能直接反映产出和效益的核心指标,精简实用;指标内涵应当明确、具体、可衡量,数据及佐证资料应当可釆集、可获得;同类项目绩效评价指标和标准应具有一致性,便于评价结果相互比较。

财政和部门评价指标的权重根据各项指标在评价体系中的重要程度确定,应当突出结果导向,原则上产出、效益指标权重不低于60%。同一评价对象处于不同实施阶段时,指标权重应体现差异性,其中,实施期间的评价更加注重决策、过程和产出,实施期结束后的评价更加注重产出和效益。

第二十五条 绩效评价标准通常包括计划标准、行业标准、历史标准等,用于对绩效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比较。

(一)计划标准。指以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作为评价标准。

(二)行业标准。指参照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三)历史标准。指参照历史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为体现绩效改进的原则,在可实现的条件下应当确定相对较高的评价标准。

(四)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确认或认可的其他标准。

第二十六条 单位自评釆用定量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比较法,总分由各项指标得分汇总形成。

定量指标得分按照以下方法评定:与年初指标值相比,完成指标值的,记该指标所赋全部分值;对完成值高于指标值较多的, 要分析原因,如果是由于年初指标值设定明显偏低造成的,要按照偏离度适度调减分值;未完成指标值的,按照完成值与指标值的比例记分。

定性指标得分按照以下方法评定:根据指标完成情况分为达成年度指标、部分达成年度指标并具有一定效果、未达成年度指标且效果较差三档,分别按照该指标对应分值区间100%-80% (含)、80%-60% (含)、60%-0%合理确定分值。

第二十七条 绩效评价指标实际数据主要通过查阅资料、现场勘察和社会调查等方式获取。

第二十八条 财政和部门绩效评价的方法主要包括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标杆管理法等。绩效评价方法的选用要坚持定量优先、简便有效的原则。根据实际需要、评价信息及数据釆集情况,可釆用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绩效评价。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将投入与产出、效益进行关联性分析的方法。

(二)比较法。是指将实施情况与绩效目标、历史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支出情况进行比较的方法。

(三)因素分析法。是指综合分析影响绩效目标实现、实施效果的内外部因素的方法。

(四)最低成本法。是指在绩效目标确定的前提下,成本最小者为优的方法。

(五)公众评判法。是指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方式进行评判的方法。

(六)标杆管理法。是指以国内外同行业中较高的绩效水平为标杆进行评判的方法。

(七)其他评价方法。

第二十九条 绩效评价结果釆取评分和评级相结合的方式,具体分值和等级可根据不同评价内容设定。总分一般设置为100分,等级一般划分为四档:90 (含)-100分为优、80 (含)- 90分为良、60(含)-80分为中、60分以下为差。

第六章 绩效评价的组织管理与实施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指导本级各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单位自评和部门评价结果进行抽查复核,督促部门充分应用自评和评价结果;根据需要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加强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

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组织部门本级和所属单位开展自评工作,汇总自评结果,加强自评结果审核和应用;具体组织实施部门评价工作,加强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积极配合财政评价工作,落实评价整改意见。

第三十二条 部门本级和所属单位按照要求具体负责自评工作,对自评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自评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

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门)绩效评价基本工作程序包括前期准备、部门(单位)自评、实施评价和撰写报告四个阶段。

第三十四条 前期准备阶段。

(一)开展基础工作,选定评价对象并成立评价工作组,制定绩效评价工作方案,选取现场评价点。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可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独立参与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

(二)收集熟悉资料,确定评价重点关注环节,制定问卷调查表、数据收集表等基础资料。

(三)完善指标体系,根据评价对象属性和特点,在共性指标基础上研究设定特性指标。

(四)组织开展培训,对评价组成员开展培训,统一流程、评价标准,提出评价重点和工作要求。

第三十五条 自评阶段。

被评价预算部门(单位)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自评工作,并根据自评报告提纲,向评价组提交自评报告。自评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总体概况,包括设定的绩效目标情况、决策科学合理性、资金申报及使用情况,组织实施、管理情况及自评结果。

(二) 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三十六条 实施评价阶段。

(一)整体评价。评价组根据评价指标体系中相关评价指标对评价对象实施评价。

(二)现场评价。评价组深入现场评价点查阅相关基础资料、实地勘察项目实施现场,收集、查核相关评价数据,开展社会调查,相关评价底稿、数据文本须分类整理归档。

第三十七条 报告撰写阶段。评价组根据整体评价和现场评价情况汇总相关数据,根据相关评价标准计算评价得分,形成报告初稿送交财政(部门)评审后送被评价预算部门(单位)交换意见,根据审核、反馈意见修订完善后,出具正式评价报告。

第三十八条 绩效自评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要依据充分、真实完整、数据准确、客观公正。

预算部门(单位)应当对绩效自评报告涉及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九条 绩效自评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的具体格式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四十条 承担评价工作的有关组织和人员要遵守以下规范:

(一)评价工作组必须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价工作,保证评价结果客观、公正。

(二)评价工作组要严守职业道德规范,不得以任何理由在绩效评价过程中获取利益。

(三)评价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漏被评价单位的有关数据和业务资料。

第四十一条 预算部门(单位)对实施绩效评价所提供的数据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责任,不得提供虚假数据。

第七章 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及公开

第四十二条 单位自评结果主要通过项目支出绩效自评报告的形式反映,做到内容完整、权重合理、数据真实、结果客观。财政和部门评价结果主要以绩效评价报告的形式体现,绩效评价报告应当依据充分、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

绩效评价工作和结果应依法自觉接受审计监督。

第四十三条 各部门应按照要求随同部门决算向本级财政部门报送绩效自评结果。

部门和单位应切实加强自评结果的整理、分析,将自评结果作为本部门、本单位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对预算执行率偏低、自评结果较差的项目,要单独说明原因,提出整改措施。

第四十四条 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应在绩效评价工作完成后,及时将评价结果反馈被评价部门(单位),并明确整改时限;被评价部门(单位)应当按要求向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报送整改落实情况。

各部门应按要求将部门评价结果报送本级财政部门,评价结果作为部门安排预算、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等级为优的(评分100-90),根据需要和财力状况,适当优先给予保障;等级为良的(评分89-80),据实予以合理保障;等级为中的(评分79-60),视情况在该政策、项目下一年度预算的20%比例以内予以核减;等级为差的(评分59分及以下),视情况可取消或暂停该政策、项目下一年度预算安排。

第四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将绩效评价结果分别编入政府决算和本部门决算,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并依法予以公开。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各区(县)、各预算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切合本区(县)、部门实际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同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

附件:1.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流程表

      2.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

      3.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框架(参考)

      4.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报告(参考提纲)




网络编辑:邵华
信息审核:任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