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TCXXGK-2022-006978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发文机构: | 铜川市规划局 | 发文文号: | 铜规〔2016〕62号 |
发文日期: | 2016年10月14日 | 发布日期: | 2016-10-14 10:36 |
公文时效: | 失效 | 发布机构: | 市规划局 |
市规划局各分局、新区规划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铜川市规划局建设工程批后管理规定》已经市规划局专题会议研究审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铜川市规划局
2016年10月14日
铜川市规划局建设工程批后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确保建设工程按规划要求进行建设,保障规划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和《陕西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及《关于市规划局(市测绘地理信息局)派出机构、所属事业单位设置调整的通知》(铜编发〔2015〕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铜川规划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批后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科(测绘和市政工程规划科)负责规划批后的监督管理。市规划局各分局(以下简称各分局,含新区规划局)为建设工程批后管理责任单位,负责辖区内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含基槽验线、±0勘验、阶段性检查的组织和竣工规划初核等),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受理城乡规划违法案件的举报投诉,并组织调查处理。
市规划勘测设计院负责提供建设工程批后管理和违法建设项目查处测绘技术服务,对工程建设行为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进行技术分析,并出具查验技术结果(附图)。
第四条 批后管理责任落实。各分局要建立建设工程批后管理责任制度,对所在辖区划分片区,实行网格化管理。按项目落实批后管理责任人,批后管理责任人负责建设工程批后管理各环节的具体监管工作。
第五条 实行公告牌制度。建设工程开工前,由建设单位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情况进行公告,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公告时间截止到项目规划竣工验收完成。批后管理项目责任人负责督促按规范设置批后公告牌。
第六条 批后管理的主要内容
市局相关科室与各分局在办理项目工程规划许可证后2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所在地分局提供“一书两证”、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建筑设计方案等规划审批手续复印件。市局、各分局、市规划勘测设计院按职责组织或参与建设工程放线定位、基槽验线、±0勘验、阶段性检查、竣工规划核实等环节批后管理。
(一)放线定位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材料经审核合格后,进行现场查看和放线定位,由市局建设工程规划科(测绘和市政工程规划科)与各分局按照事权划分有关规定依据《建设工程(建筑物)定线成果表》组织各自审批项目的放线定位,项目所在地规划分局批后管理责任人、市规划勘测设计院需参与现场定线,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现场接受定线桩位,批后管理责任人对放线情况进行验核,检查放线情况与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规划方案是否一致、是否存在未批先建、应当按规定拆除的建筑是否拆除,并与各参与单位将验核情况在《建设工程定线检查表》如实填写。
建设工程的定线内容主要包括:建筑工程的位置、退让道路红线和用地界线等控制线的距离、建筑间距、每栋建筑的外墙轴线尺寸等;市政交通工程(管线工程)的位置、长度、宽度、标高等。
规划分局项目批后管理责任人向建设单位或个人发放《建设工程批后管理告知书》,并填写《建设工程规划跟踪管理卡》,负责做好项目跟踪巡查、如实记录批后管理各环节的情况。对存在未批先建或应当按规定拆除的建筑未拆除等情况,应责令建设单位或个人立即整改,整改后方可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违法建设,依法查处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基槽验线
建设工程施工至基础竣工阶段,建设单位或个人向项目所在地规划分局及时提出申请,由分局组织市规划勘测设计院现场基槽验线,并出具查验结果(附图)。项目批后管理责任人将查验结果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确定的内容进行对照,验核建筑工程基础的建设情况是否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相符。复验发现基础位置(含标高)与规划位置不符,并经认定无法满足规划要求的,通知建设单位或个人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建设单位或个人整改到位后重新申请规划验线。拒不整改的或无法改正的,规划分局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各参与单位在《建设工程基槽验线检查表》上填写意见。
(三)±0勘验、阶段性检查
建筑工程基础施工出±0.00标高至主体结构封顶阶段进行中间规划跟踪检查。批后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市规划勘测设计院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进行中间环节跟踪检查,市规划勘测设计院现场对照《建设工程(建筑物)定线成果表》复验建设工程轴线位置,建筑物与规划红线的关系及建筑标高等,及时提交查验结果(附图),在《建设工程±0勘验检查表》、《建设工程阶段性检查表》上签署意见。建设工程批后管理责任人做好现场勘验笔录(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地点、检查人员、检查情况,处理意见等内容)。建设工程复验合格的,准予继续施工;检查中发现建设单位或个人未按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包括建筑平面及竖向位置、尺寸、高度、风格、色彩等),复验不合格,由批后管理责任人责令建设单位或个人停止建设,限期改正。改正后,经核实方可继续施工。对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情形,由规划分局对违法建设依法立案查处。
(四)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建设工程竣工后,按本规定和其他相关规定,市规划勘测设计院对申请竣工项目的平面位置、标高、建筑高度及相关建(构)筑物等进行竣工测量,提交《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书》。
第七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检查及验收的程序
各分局依申请对项目组织竣工规划初步核实工作,在项目规定性材料齐全后,依据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规定性材料及现场检查情况,提出核实意见,填写《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意见表》。对于未达到规划核实条件的,由项目所在地规划分局责令建设单位或个人限期改正,改正后方可组织规划核实;对于符合规划核实条件的,上报市规划局,市局建设工程规划科(测绘和市政工程规划科)组织市局用地规划科、执法监察科及项目所在地规划分局现场进行复核,填写《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意见复核表》,符合规划审批要求的,提交市局局务会研究,研究通过后出具《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验收意见书》;不符合规划审批要求但经整改后已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由分局重新申请复核工作。
第八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条件:
(一)建设工程按照规划审批内容完成建设;
(二)规划范围内应拆除建筑已全部拆除,施工场地已清理完毕;
(三)已编制完成符合测绘技术规范要求,并具有国家统一坐标系、高程系的实测竣工总平面图或工程管线走向图(竣工验收的实测资料);
(四)道路、绿化等市政及其他配套工程已按批准的方案实施;
(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其他事项已全部完成。
第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主要内容:
(一)建筑工程:
1、平面布局。核查建设用地红线、建筑位置、建筑间距、室外地面标高以及建筑物退让用地界限、道路红线、绿线、河道蓝线、高压线走廊距离等;
2、建筑单体。各单幢建筑工程平面位置、面积、建筑功能、层数及层高、建筑高度、建筑风格、色彩等;
3、配套工程。规划范围内绿地、停车位和公共建筑配套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等是否按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
4、主要指标。核查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等;
5、临时建设。用地红线内临时建筑及设施是否已拆除;
6、其他规划要求。
(二)市政管线工程:
1、管线工程的位置、长度、规格、导管孔数、管顶(底)标高及对地距离等;
2、其他规划要求。
(三)市政交通工程:
1、交通工程位置、长度、宽度、路面标高、桥梁纵坡、梁底标高、涵管顶部标高等;
2、道路横断面布置;
3、其他规划要求。
第十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标准:
(一)建筑单体(建筑功能、规模、层数、高度及建筑形式、色彩、立面造型等)符合经规划部门审核同意的方案、图纸;
(二)市政、公共配套设施等已按规划审批要求实施;
(三)分期开发实施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除符合以上规定外,市政、公共配套设施与建设工程必须同步实施,且符合已审批的规划许可要求;
(四)工程竣工档案资料按规定收集、整理、报送至市城建档案馆;
(五)满足有关建筑间距技术规范规定,施工误差控制在审批尺寸的1%,同时绝对值不超过0.5m;
(六)建筑层数不变,因施工误差造成高度偏差,但与周边相邻建筑物距离能满足有关建筑间距规定,同时符合消防安全等相关规定,误差应控制在1m以下;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核实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满足第十条相关条款的,不予办理竣工规划核实,由项目所在地规划分局责令建设单位或个人改正,依法处理后方可办理:
(一)建筑立面、色彩或层高、层数等与规划审批要求不一致,影响城市景观的;
(二)未经审批擅自改变建筑位置、间距等平面布局的;
(三)未经审批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筑面积的;
(四)已实施完毕的地块边界与批准的用地红线不一致;
(五)道路管线工程与规划许可不一致的;
(六)项目停车位未按要求配建不满足规划要求的;
(七)建筑屋顶、檐口、围墙等部位建设不符合规划审批要求的;
(八)公共配套设施未按要求先期或同步建设的;
(九)项目建筑环境及绿化工程等未按规划审批内容建设的。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验收申请及申请表;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及附件、附图;
(三)规划部门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四)具有相应资质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书》(地下工程、管线工程应当在覆土前进行测绘)及《房产测量报告书》;
(五)建设工程档案接收证明书;
(六)项目批后管理资料,包括公告牌影像资料、放线定位、基槽验线、±0勘验、阶段性检查等环节资料;
(七)规划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十三条 加强批后监管,落实巡查责任制。各分局负责组织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工程的日常巡查,对于发现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应及时进行查处。对于重大、跨区域违法案件上报市局执法监察科组织查处。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科(测绘和市政工程规划科)加强规划批后的监督管理,并会同规划编制科、用地规划科等有关科室对已审批建设工程规划实施情况每季度开展一次集中巡查,并对各分局巡查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形成巡查报告和项目台账在局务会上通报。
第十六条 巡查要求:
(一)按照划区域分片责任到人的管理制度,批后管理责任人应加大对责任片区的日常巡查;
(二)批后管理责任人应建立建设工程批后管理各项台账,做到内容规范、事实清楚;
(三)对进入批后管理的建设工程,巡查次数每周不得少于两次。进入建设场地巡查人数不得少于两人。执法人员巡查检查项目不得少于2人,坚持持证上岗、亮证执法、文明执法,做到执法过程全记录;
(四)在批后跟踪管理中推行“一宣一查两对照”制度。 “一宣”是指宣传规划管理的相关规定;“一查”是指查看规划公告牌摆放是否符合规定(公告内容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的要求、是否与备案施工图一致);“两对照”是指对照现场施工图和规划许可附图是否一致, 对照项目建设情况和施工图是否一致;
(五)批后管理责任人根据建设工程进度,在建设工程施工至基槽完工、±0勘验、结构转换层、主体封顶等重点环节时,要及时通知市规划勘测设计院适时组织查验,按规定填写相关记录和表格,并出具查验结果。
第十七条 进入批后管理程序的建设工程必须建立批后管理档案。批后管理档案按项目建立,做到一项目一档案、要求资料完整,格式填写规范,内容翔实,归档及时,能完整记录项目审批情况、建设情况和跟踪巡查情况。
对立案查处的违建项目,严格履行执法程序,规范使用法律文书,结案后按行政处罚案卷要求制作、装订,做到一案一卷。实现对立案、调查取证、决定、执行等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的跟踪记录,规范案卷管理。
(一)批后管理档案由批后管理责任单位建立,自建设工程进入批后管理程序开始,至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完毕终止。
(二)批后管理档案资料(原件或复印件)包括:
1、规划部门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2、建设工程“一书两证”;
3、建设工程批后管理告知书;
4、建设工程跟踪管理卡;
5、建设工程批后管理各阶段检查表(项目定线、基槽验线、±0勘验、阶段性检查、规划验收意见表);
6、《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书》、《房产测量报告书》、《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意见书》;
7、项目日常巡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
8、建设单位签订的承诺书;
9、其它应存档的资料。
(三)建设单位应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规划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第十八条 规划批后管理相关责任单位和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共同做好规划批后管理各阶段工作。对玩忽职守、行政不作为的,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推行项目建设信用承诺机制,建立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诚信档案库,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签定建设项目承诺书,承诺书归档保管,复印件交项目批后管理责任人。对违背承诺产生违法建设的失信行为,由分局上报,市局经调查将有关信息纳入诚信档案库,并将违法查处信息告知国土、住建、工商、城管等部门,实行信用约束,在违法建设查处期间,不受理该工程(项目)有关申请。违法建设情节严重的予以曝光,并可提出处理建议报告省住建厅。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建设工程规划定线通知单.doc
2.建设工程定线检查表.doc
3.建设工程批后管理告知书.doc
4.建设工程跟踪管理卡.doc
5.建设工程基槽验线检查表.doc
6.建设工程±0勘验检查表.doc
7.建设工程阶段性(结构转换层/主体封顶)检查表.doc
8.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意见表.doc
9.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意见复核表.doc
10.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验收意见书.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