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TCXXGK-2022-006949 主题分类:  社会保障
发文机构:  市医保局 发文文号:  铜医保发〔2022〕36号
发文日期:  2022年07月01日 发布日期:  2022-06-28 17:23
公文时效:  有效 发布机构:  市医保局
关于印发《铜川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来源:市医保局 发布时间:2022-06-28 17:23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各区县医疗保障局、新区医保中心,国家税务总局各区县税务局:

现将《铜川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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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



铜川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若干措施》(陕发〔2021〕16号) 和《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 精 神,促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更好保障其病有所医,根据《陕西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促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陕医保发〔2021〕77号)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且未与新业态平台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新型就业形态从业人员;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就业人员;自谋(自由)职业者;法定劳动年龄段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 的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的人员,均可以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身份自愿参加我市职工医保。

具有我市户籍、取得我市居住证、持有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灵活就业人员,以及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也可以参加我市职工医保。

第三条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60岁,女55岁)的,以我市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照8.5%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本人工资低于我市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的,以60%作为缴费基数。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以我市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照6%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参加职工医保的同时应参加大额医疗补助,统筹基金自然年度内累计支付达到最高支付限额后,符合大额医疗补助支付范围的,由大额医疗补助按比例支付。

第五条 以灵活就业身份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的待遇等待期相关规定:

(一)首次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的,设置3个月等待期,即办理参保登记并连续足额缴费满3个月,并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享受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等待期内足额缴费的,按规定划拨个人账户。

(二)随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包括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失业保险基金缴纳医保费) 中断缴费后3个月内,或者在上一个统筹地区参加职工医保并在3个月内转移到我市的,由参保人员个人按规定补足中断期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视作连续参保,不设等待期,自缴费之日起享受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已连续2年(含2年)以上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因个人就业状态变化由居民医保转为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的,中断缴费时间不超过3个月的, 按规定补足中断期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自足额缴费之日起享受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后,应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未按时足额缴费的,自第二个自然月起暂停其职工医保待遇。灵活就业人员在3个月内恢复正常缴费的,恢复正常缴费后发生的医疗费用由职工医保基金按规定报销;超过3个月未缴纳职工医保费,以后重新缴费的,再次设立3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

第七条 参加我市职工医保且正常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生育待遇标准按照我市生育保险有关政策执行。

第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规定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并及时缴入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管理、统筹使用。

第九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医保基金等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 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由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网络编辑:张家驹
信息审核:冯永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