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TCXXGK-2022-006860 | 主题分类: | 财政 |
发文机构: | 铜川市财政局 | 发文文号: | 铜财教〔2017〕92号 |
发文日期: | 2017年07月13日 | 发布日期: | 2017-07-13 16:54 |
公文时效: | 废止 | 发布机构: | 市财政局 |
市级相关部门,各市属文化企业,各区县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省级文化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陕财文资〔2013〕9号)、《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文化发展的意见》(铜政发〔2016〕32号),结合近几年我市文化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铜川市财政局
2017年7月13日
铜川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文化产业发展,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文化发展的意见》(铜政发〔2016〕32号)、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省级文化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铜川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安排,专项用于支持骨干文化企业发展、文化产业项目策划包装推介、文化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文化产业人才培训、文化艺术精品创作等。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体现国家文化发展战略和省市文化产业发展规划,符合文化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及公共财政基本要求,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 铜川市文化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及实施进程中的资金管理,铜川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审核、拨付、监督管理。
第二章 支持方向与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向:
1.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文化项目。
2.培育骨干文化企业。对评选为省级以上文化产业示范单位、示范基地的文化企业按相关规定予以奖励。(对纳入国家统计项目库的规模以上文化企业一次性奖励按照《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促进“四上”企业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铜政办发〔2013〕92号)执行。
3.支持文化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4.文化产业人才培训。
5.支持文化艺术精品创作。对列入省级重大文化精品项目给予支持;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奖项的文学、美术、书法、摄影、演艺及影视创作予以一次性奖励。
6.支持文化企业组织参与跨区域重大文化活动。
7.其他文化产业发展领域。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
1.项目补助。支持符合条件的重点发展项目。
2.注入资本。对符合支持条件的骨干文化企业注入国家资本金。
3.贷款贴息。对符合支持条件的申报单位通过银行贷款实施重点发展项目所实际发生的利息给予补贴。
4.绩效奖励。对符合支持条件的申报单位按照规定标准给予奖励。
5.其他我市明确规定的支持方式。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方面:
1.知识产权有争议的项目;
2.已经获得市政府投资或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
项目申请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支持:
1.申请单位因其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2年的;
2.申请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3.受补助项目绩效评价不合格,未按要求整改的。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八条 市文化管理部门依据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文化产业发展需要,组织我市文化企业项目申报工作。于每年3月中旬审核汇总报市财政局。
第九条 项目申请人为在我市境内设立的文化企业,以及从事文化产业相关工作的部门、事业单位及其他机构。
项目申请人除需按要求提交资质证明和专项资金申请文件外,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项目补助的,需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相关合同等复印件。
2.申请资本金的,需提供相关经济行为审批文件、企业内部相关经济行为决策文件、中介机构审计报告等复印件。
3.申请贷款贴息的,需提供相关银行贷款合同、利用贷款实施重点发展项目情况说明、已支付贷款利息凭证等复印件。
4.申报专项资金的企业,还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经审计的最近两年企业财务报告等复印件。
第十条 市文化管理部门要建立规范的项目审核机制,重点审核申报项目是否符合中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申报程序是否符合要求,有关申报材料是否真实有效等。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在市文化管理部门初审的基础上,组织成立专家评审组,审核有关申请材料。属于直接补助的,重点审核项目是否符合中省市文化产业政策,项目可行性及前期准备情况,项目投资概算及资金筹措等;属于间接奖补的,重点审核是否符合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相关证明材料是否真实有效等。在综合评审的基础上,提出项目安排建议。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根据专家评审组的意见,结合预算管理要求及专项资金规模,研究具体支持项目和金额。
第四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按照预算和国库管理规定,编制专项资金的预算。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具体支持项目和金额下达后,必须按照规定项目和资金用途使用,不得随意变更项目和资金用途。
第十五条 属于政府采购或国库集中支付的项目,按照政府采购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实施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制度。预算年度结束或项目执行完毕后,项目单位要对具体项目绩效进行自评,市级文化部门要对专项资金总体绩效进行自评。市财政局根据需要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主要评价资金使用所产生的经济与社会效益,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项目审批立项和安排预算的依据。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结转结余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对在项目申请、项目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和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