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TCXXGK-2022-006835 主题分类:  食品药品监管
发文机构:  铜川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铜川市财政局 发文文号:  铜食药监发〔2017〕238号
发文日期:  2017年12月28日 发布日期:  2017-12-28 18:36
公文时效:  废止 发布机构: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铜川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铜川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铜川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发布时间:2017-12-28 18:36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各区县市场监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财政局:

现将《铜川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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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推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食药监稽[2017]67号)、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陕食药监发〔2015〕69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社会公众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犯罪行为或者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后,予以相应物质奖励的行为。

第三条 负责举报调查处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举报奖励实施部门,负责奖励决定告知、奖励标准审定和奖励发放等工作。

对于跨地区的举报,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按照本行政区域内的举报查实部分进行奖励。

第四条 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五条 举报奖励的范围包括:

(一)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环节食品安全方面的;

(二)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

(三)其他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需要予以奖励的。

第六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掌握的;  

(三)举报情况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查证属实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作出刑事判决的。

第七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举报奖励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匿名举报人有举报奖励诉求的,应当承诺不属于第八条第(一)、(二)项情形,并提供能够辨别其举报身份的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

(二)同一案件由两人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

(三)两人及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案件进行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四)对同一举报人的同一举报事项,不重复奖励;对同一举报人提起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包含关系的举报事项,相同内容部分不重复奖励。

(五)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不一致的,不予以奖励;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部分一致的,只计算相一致部分的奖励金额;除举报事项外,还认定其他违法事实的,其他违法事实部分不计算奖励金额。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工作人员或者依照食品药品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负有法定监督、发现、报告违法行为义务人员的举报;

(二)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三)对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产品质量安全且不会对公众造成误导的瑕疵及对服务质量问题的举报;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九条 举报奖励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分为三个奖励等级:

一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二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

三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或者线索,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

第十条  举报奖励标准应根据举报案件的货值金额、等级以及案件性质等因素综合计算。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一般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4%—6%(含)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2000元的,给予2000元奖励。

(二)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一般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2%—4%(含)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1000元的,给予1000元奖励。

(三)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一般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1%—2%(含)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200元的,给予200元奖励。

(四)违法行为不涉及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但举报内容属实,可视情形给予200—2000元奖励。

(五)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内部人员举报的,可按照上述标准加倍计算奖励金额。

(六)每起案件的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

货值金额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计算。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奖励金额原则上不少于30万元:

(一)举报系统性、区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的;

(二)举报涉及婴幼儿配方乳粉、列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等品种,且已对公众身体健康造成较大危害或者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

(三)举报故意掺假造假售假,且已造成较大社会危害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危害的;

(四)其他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举报。

第十二条  负责举报调查处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成立由3名以上有关人员组成的食品药品举报奖励审核委员会,负责对举报等级、奖励标准等和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予以认定,并提出举报奖励金额建议。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十三条  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在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案件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奖励标准等进行初步认定,并填写《铜川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审核表》(附件1),提出奖励意见,报案件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核。

需要举报受理部门协助甄别、认定奖励主体资格的,举报受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四条  举报人已提出奖励诉求的,案件承办部门应当在审核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奖励程序。举报人未提出奖励诉求的,案件承办部门应当在审核后5个工作日以书面、电话或其他适当方式向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举报人告知奖励事宜,并根据奖励意愿启动奖励程序。

书面告知的,应当制作《铜川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告知书》(附件2);电话告知的,应当做好书面记录;通过网络等其他方式告知的,应当留存原始记录。

第十五条  对举报人提出奖励要求的,举报奖励审核委员会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举报奖励事项(包括是否符合奖励条件,奖励等级、标准及重大贡献认定等)进行复审,填写《铜川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审核表》,提出奖励金额建议,报请负责举报调查处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举报奖励金额超过10000元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案件承办部门应当依据《铜川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审核表》,制作《铜川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不予奖励)决定通知书》(附件3),加盖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印章,送达举报人。

第十七条  举报人应当在收到奖励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凭有效身份证明到指定的举报调查处理部门领取奖金。

实名举报的,举报人需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匿名举报的,举报人需提供能够辨别其举报身份的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

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需同时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奖励。

第十八条  举报人领取举报奖励时,财务人员应当填写《铜川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发放登记表》(附件4),并签名。

第十九条  奖励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具备非现金支付条件的,奖励资金应当采取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

第二十条  举报人无法现场领取奖金且无受托人的,可及时说明情况并提供举报人身份证明、银行账号,由举报调查处理部门财务人员将奖金汇至指定账户。非现场领取奖金仅限于实名举报人,且提供的账户名应当与举报人姓名一致。

第二十一条  匿名举报人有奖励诉求的,应当在举报的同时提供能够辨识其身份的信息作为身份代码,并与举报调查处理部门专人约定举报密码、举报处理结果和奖励权利的告知方式。

匿名举报人接到奖励决定通知书后,应当主动提供身份代码、举报密码等信息,便于验明身份。

第二十二条  被举报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且追究刑事责任后,原移送部门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对查证部分进行奖励。

第二十三条  举报人对奖励等级、奖励金额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奖励决定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举报奖励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复核请求。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案件承办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并做好汇总统计工作。

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以下资料:

(一)举报受理记录或上级交办单;

(二)立案审批表

(三)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涉及刑事犯罪案件还应有案件移送书,法院刑事判决书等;

(五)举报奖励审核表、告知书、决定通知书、奖金发放登记表等奖励过程中制作的文书等;

(六)举报人有效身份凭证或委托他人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的有效身份凭证等材料。

第二十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举报奖励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未经举报人同意,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的;

(三)贪污、挪用、私分、截留奖励资金的;

(四)其他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举报人应对投诉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或实施细则,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涉部分用语的解释:

举报,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检举、揭发属于监管职责范围内的违法行为,举报人以维护食品药品安全为目的,而非消费活动发生后的投诉。

内部人员,是指与有违法行为的企业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或者是非法研制生产经营团伙违法行为的参与者。其中不包括违法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违法行为的组织者、出资人和因该违法行为而受到刑事处理的人员。

实名举报,是指举报人提供真实姓名和真实有效联系方式的检举、揭发行为。

匿名举报,是指举报人不提供其真实姓名,但提供其他能够辨别其身份的信息及有效联系方式,使有关部门事后能够确认其举报人身份的检举、揭发行为。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


网络编辑:戴凯颖
信息审核:石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