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TCXXGK-2022-006835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发文机构: | 铜川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发文文号: | 铜食药监发〔2017〕105号 |
发文日期: | 2017年06月12日 | 发布日期: | 2017-06-12 18:31 |
公文时效: | 废止 | 发布机构: |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
各区县市场监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
《铜川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室管理办法》已经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并报市法制办合法性审核准予发布实施,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若在执行中遇到具体问题,请随时上报。
铜川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6月12日
铜川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管,规范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室(以下简称食用农产品快检室)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用农产品快检室。食用农产品零售市场、商场及超市食用农产品快检室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全市各规模以上食用农产品批发、零售市场、商场以及超市(以下统称市场开办者)均应建立食用农产品快检室,配备检测设备和检验人员,运用快速检测方法快捷、简便、易行的特点,开展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并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并公开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数据信息,发现并做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用农产品的处置工作。
第四条 食用农产品快检室由市场开办者落实专人负责管理。须配备2名以上检测人员且相对固定,检测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五条 市场开办者应根据食用农产品销售状况,制定快速检测室年度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工作计划。工作计划应包括快速检测总数、检测品种、检测项目以及抽样覆盖的销售者类别、时间安排等内容。
第六条 食用农产品快检室应当建立工作制度,包括:岗位职责、设备管理、耗材管理、检测方法选择与确认、工作规程、文档管理、信息报送等内容。
第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市场开办者共同负责辖区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工作的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应定期对快速检测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岗位职责、工作程序、检测方法、质量控制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培训。
第八条 食用农产品快检室应单独设置,面积应满足快速检测工作需要,有良好的照明、通风和盥洗设施,工作台、地面、墙面以及温湿度应符合快速检测工作要求。
第九条 食用农产品快检室应根据工作需求,除配备基本的快速检测设施、设备和试剂外,还应配备肉类、水产品等专用快速检测设备。
第十条 快速检测工作所需的设施、设备、试剂等,应在省食品药品监管或农业部门评价公示名单内选择。
第十一条 快速检测抽样应具有代表性,抽取的样品能真正反映该销售者同一品种的质量水平。抽样对象和抽样品种由市场开办者确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提出指导意见。样品的抽取采用随机方式。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快速检测抽样对象每天不少于三户销售者9个品种(批次);商场、超市进行快速检测不少于6个品种(批次)。
第十二条 快速检测抽样对象每季度应涵盖市场内所有销售者。每天抽样检验时间应在食用农产品开始交易之前。节假日或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应增加抽样品种及数量。
第十三条 快速检测应覆盖销售食用农产品品种,以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水发产品等为主。
第十四条 快速检测抽样不得预先通知被抽样销售者,抽样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抽样时需告知抽样的目的和快速检测项目,并现场填写《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单》(附件1),准确记录被抽样人相关信息,经被抽样人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快速检测抽样全过程所有用具都必须保证不会对样品造成二次污染。
第十六条 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应购买样品,不得收取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以下简称销售者)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 食用农产品快检室快速检测项目应参考以下内容:
蔬菜:氧乐果、甲基对硫磷、克百威。
水果:氧乐果、甲基对硫磷、乙酰甲胺磷。
畜肉类: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
禽肉类:硝基呋喃代谢物(AMOZ、SEM、AHD、AOZ)、四环素、土霉素。
水产品:孔雀石绿、氯霉素、硝基呋喃类代谢物、喹诺酮类、磺胺类。
水发产品:甲醛、过氧化氢、工业碱。
第十八条 检测人员应熟悉快速检测工作方法、规程,掌握仪器设备的使用维护技能。能按要求独立操作并精心开展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工作。快速检测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填写《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单》其中内容或《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不合格结果告知书》(附件2)并签名。
第十九条 检测人员要妥善保管快速检测有关原始材料,做好工作记录,及时录入快速检测数据。记录包括:快速检测对象、品种、项目以及时间、地点、检测依据和方法、判定依据、仪器名称、检测人员签字等内容。不得事后追记、誊写或补录。
第二十条 检测人员不得出具虚假《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单》,对快速检测结果负责。因检测结果给销售者造成损失的,依法向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经快速检测筛查为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由市场开办者及时向销售者送达《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结果不合格告知书》,销售者应在回执上签字确认。同时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根据快速检查筛查结果,经确认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市场开办者根据与销售者签订的入场经营协议书监督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按照要求进行销毁或无害化处理,防止再次流入市场。处理情况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三条 销售者对快检结果提出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不合格结果告知书》之时起4小时内向市场开办者申请复检。市场开办者及时将情况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双方共同进行复检。复检费用由销售者先行垫付。复检结论仍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复检结果合格的,复检费用由市场开办者承担或申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资金补助。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第二十四条 市场开办者须在销售场所内显著位置设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公示牌(栏)(式样参照附件3),公示当日快速检测结果和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处置情况。
第二十五条 市场开办者要及时对食用农产品快检室快速检测数据进行汇总,每月定期向销售者提示高风险食用农产品产地、品种等信息。有关情况报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大对高风险和重点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数据的统计、分析工作,定期向上级部门上报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分析报告。
第二十六条 快速检测工作的数据资料、统计报表、计算机文档等相关文件要指定专人负责保管。所有快速检测记录、单据应定期进行分类装订,保存2年。
第二十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对辖区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室工作开展及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监督。
对市场开办者不能保证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室正常运行,不能坚持每天开展快检工作、未能及时公布抽样检验结果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十一)项之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工作纳入对区县食品安全监管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对在监管工作过程中因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工作失误导致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下列词语含义:
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是指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室利用快速检测仪、检测试剂、试纸等,通过国家规定的检测方法,对食用农产品质量进行检测,判定其是否涉嫌不符合国家食品质量安全标准和规定的方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