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TCXXGK-2022-006834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发文机构: | 铜川市规划局 | 发文文号: | 铜规〔2013〕48号 |
发文日期: | 2013年07月18日 | 发布日期: | 2013-07-18 14:54 |
公文时效: | 失效 | 发布机构: | 市规划局 |
市规划局各分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铜川市建设项目(工程)设计规划管理规定》已经市规划局局务会议审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铜川市规划局
2013年7月18日
铜川市建设项目(工程)设计规划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建设项目(工程)设计规划管理,提高设计质量,打造特色城市景观,结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建设项目(工程)设 计,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中的建设项目(工程)设计,指规划设计、建筑工程设计、市政工程设计、室外配套工程设计等。
第四条 建设项目(工程)设计应坚持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体现“生态环保和以人为本”的设计理念,并与地域文化特色、传统风貌有机结合,展示时代特征,体现技术进步,贯彻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 凡在我市承担建设项目(工程)设计任务的设计单位,应持设计资质证书及其他相关材料到市规划局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在一年内有不良信用记录的设计单位,不予登记。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工程)方案设计初审阶段,应报送两个以上设计方案(附电子版)。
建设单位在申请报批建设项目(工程)设计方案、成果时,应同时报送电子版和纸质版。电子版为CAD格式(效果图为JPG格式),纸质版应装订成横向A3图册或纵向A4图册;报送材料应附有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图纸扉页有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总负责人、项目总负责人等签名(章)和设计单位出图专用章,图纸图签栏签署内容应完整清晰。
对提交规划设计方案、成果的:设计方案确定后,项目单位应报送纸质版设计方案、成果一式六份(附电子版)。
对提交建筑工程、市政工程设计方案和成果的:设计方案确定后,需报送纸质版设计方案一式四份(附电子版),设计方案经审批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完成后,建设单位应报送施工图成果一套(附电子版)。
对提交室外配套工程方案、成果的:设计方案确定后,需报送纸质版设计方案一式四份(附电子版),设计方案经审批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完成后,建设单位应报送施工图成果一套(附电子版)。
第七条 建设项目(工程)设计应执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及省市有关规定等,并满足以下要求:
1、总平面尺寸及比例标注准确、内容完整。对用地面宽小于200米的项目,图纸比例为1:500,面宽大于200米项目可为1:1000。各项技术经济指标计算准确,表述规范。
2、建筑单体设计方案效果图应与修建性详细规划效果图相符,效果图装裱在700 mm×500mmKD板上,建设单位应同时报送图纸规格为A5的小样,且一般应为竖向版式。
3、室外配套工程设计应与建筑单体设计方案同步进行,一并报批。
4、立面设计应考虑建筑美学,临街建筑立面不允许有外露管道,非临街建筑立面原则上不允许有外露管道,空调机位、排水管道应统一按隐蔽方式设计,塑造统一整洁的建筑立面;注重建筑第五立面设计,高层建筑的电梯间及水箱间等不宜突出屋面过高,并采取适当的工程措施加以美化,以提升建筑整体景观效果;
5、建筑工程应考虑信息宽带网入户入室,考虑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周边的排水问题。民用建筑如有太阳能热水器、空调压缩机,应在建筑设计时一并设计完成。
6、提交高层建筑设计方案成果时,必须报送建筑设计单位出具的日照分析报告书,报告书应反映相邻区域建筑间的相互日照影响关系。
7、临城市道路的公共建筑前不允许设置围墙。按使用功能必须设置围墙的建设项目(工程)需采用透空围墙,围墙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为1.5米以上,其位置应在规划图中明确标注,经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 项目绿地率原则上南市区不得小于35%,北市区不得小于30%,工业项目从其有关规定。在规划报批时,规划图中应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方案,划定绿地界限,注明绿地面积,并保证绿化指标的计算准确无误,绿化工程与建设项目(工程)同步设计、交叉施工、同步验收;城市绿化用地不得改做他用,保证城市绿化面积的绝对指标,努力建设“低碳、生态”的城市环境。
第九条 建筑色彩规划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外立面基色调、辅助色调和点缀色调应根据建筑主要功能、建筑体量、形式和材料的不同合理确定,并与周边建筑以及城市景观环境相协调。
(二)城市建筑主色调以浑厚、庄重的暖色调为主,色彩以砖灰色、红褐色、暗黄色等三色为城市基准色适当搭配白色等浅色为辅助色,同一建筑色彩最多不宜超过三种,相邻建筑宜采用相近或相同的色彩,同一片区内建筑应保持相同或相似色彩。建筑色彩的色相、明度、彩度应合理调配,色彩差异不宜太明显。
(三)对特殊地区、重要地段、重要建筑的建筑色彩设计,应提交局务会讨论;对旧城风貌保护区、优秀历史建筑周边、优秀现代建筑、现代重要建筑、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建筑色彩设计,应提交专家咨询会讨论。新建建筑须与相邻的第一建筑色彩相协调,同时相隔一段距离以外的高层建筑在新建筑处能看到的,也须注意不得与其形成较大的差异。
(四)建设单位必须按审定的建筑色彩施工,确需变更建筑色彩的,应报规划部门重新审批后方可实施。对建设单位未按批准建筑色彩施工的项目不予竣工验收。
第十条 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
南市区道路红线宽度大于或等于50米的——建筑后退道路红线20—25米;30-50米的——建筑后退道路红线15-20米;小于30米的——建筑后退道路红线10米左右,且不小于6米,北市区及连接带参照执行。
(一)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如与《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不一致的,按退让距离大者执行;高层建筑取其上限。退让部分连同人行道一并作为环境建设用地,原则上不得修建任何建筑物、构筑物。
(二)在道路交叉口和立交口、道路渠化段或汽车停靠站处,建筑后退红线距离应适当加大;城市商业建筑、市场等沿街建筑应根据建筑类型在《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本条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基础上增加3—5米;规划建设的主干道两侧可加大建筑退让,重点地段建筑退道路红线可增至30米以上,以建设沿路绿化景观带,提升城市景观品质。
第十一条 停车位设计规定:
(一)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或改建建筑应规划配建相应的停车位,高层建筑应设置地下停车库,各类建筑配建停车位按《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规定指标提高0.2个/100㎡的标准控制。
(二)城市主干道两侧建筑,在省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基础上提高配建标准(0.2—0.4)个/100㎡。
(三)市场建筑规划配建停车位指标参照饮食店标准控制,满足停车、回车、人流集散等方面的要求。
(四)建筑配建停车位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严禁将配建停车位场地挪作他用。
(五)地面停车场应设计为绿化停车场。
第十二条 设计单位未按相关要求进行设计的,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一)对于所提交的规划设计成果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规划设计单位给予警告,责令进行修改或重新设计。
(二)规划总平面、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建筑、市政工程设计方案未审定,擅自进行施工图设计,造成不良后果的,三年内不允许该设计单位在本市从事设计工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向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资质证书》发证部门通报,在规划门户网站及省市工治信息网站上进行通报,并计入不良信用记录。
(三)规划指标、日照分析、图纸数据标注等不准确、弄虚作假,出现一次的予以警告,出现两次的取消该设计单位在本市的设计资格。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3年8月16日起施行。2018年8月15日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