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TCXXGK-2022-006833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机构:  铜川市规划局 发文文号: 
发文日期:  2013年07月18日 发布日期:  2013-07-18 17:54
公文时效:  失效 发布机构:  市规划局
铜川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铜川市规划局建设项目(工程)批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来源:铜川市规划局 发布时间:2013-07-18 17:54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市规划局各分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铜川市规划局建设项目(工程)批后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规划局第14次局务会议审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铜川市规划局

2013年7月18日



铜川市规划局建设项目(工程)批后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工程)规划批后管理,提高规划管理依法行政水平,确保城乡规划依法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工程)批后管理,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局规划管理科、各分局负责规划批后的监督管理。市规划监察支队为建设项目(工程)批后管理责任单位,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工程)批后管理工作。城市规划区以外建设项目(工程)的批后管理工作由各分局负责,规划执法监察工作由各分局申请市规划监察支队实施。市规划监察支队、市局规划管理科、各分局共同做好建设项目(工程)批后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  批后管理实行责任制。市规划监察支队对批后管理实行网格化管理,划区域分片落实批后管理责任人。各分局应明确批后管理联系人。

第二章  建设项目(工程)批后管理的实施

第五条  批后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后,建设项目(工程)进入批后管理程序。市局相关科室与各分局在办理项目审批后2个工作日内将审批信息告知市规划监察支队,并提供规划审批相关资料。包括总平面图、“一书两证”等复印件。各分局负责督促建设单位按规范设置建设项目(工程)批后公告栏。

(二)对建设工程进行放线定位、基槽验线、±0勘验、结构转换层施工(裙楼、主楼转换)、主体封顶、竣工验收等环节监管时,市局、市规划监察支队、项目所在地规划分局、市规划勘测设计院按职责及时参与。市局规划管理科负责放线与竣工规划验收的组织,各分局负责基槽验线、±0勘验、阶段性检查的组织。市规划勘测设计院负责建设工程各阶段的技术工作。

1、放线定位。市局规划管理科与各分局按照事权划分有关规定组织各自审批项目的放线定位,发放《建设项目定线通知单》,并会同市规划勘测设计院现场定线,市规划监察支队提前介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现场接受定线桩位。各参与单位在《建设项目定线检查表》上签字确认。《建设工程(建筑物)定线成果表》一式六份交项目审批部门,作为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件。由市规划监察支队向建设单位发放《建设项目批后管理告知书》,由批后管理责任人填写《建设项目规划跟踪管理卡》,如实记录批后管理各环节的情况。

2、基槽验线与±0勘验。基础开挖完毕,各参与单位应现场验槽。建设工程施工至±0.000标高时,市规划监察支队批后管理责任人和联系人、市规划勘测设计院现场对照《建设工程(建筑物)定线成果表》复验建设项目轴线位置,建筑物与规划红线的关系及建筑标高等,市规划勘测设计院提交验线结果报告表,在《建设项目±0勘验检查表》上签置意见。复验合格的,准予继续施工;复验不合格的,由市规划监察支队责令建设单位或个人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对于重大违法建设行为及时向市局报告。建设单位或个人改正后,经市规划监察支队核实方可继续施工。

3、阶段性检查。建设工程施工至结构转换层和主体封顶,批后管理责任人和联系人应及时进行跟踪检查,市规划勘测设计院参与,并在《建设项目阶段性检查表》上签署意见。检查中发现建设单位或个人未按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批后管理责任人应责令停止建设,由市规划监察支队立案查处,并将违法建设处理情况及时上报市局。

4、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建设工程竣工后,按本规定和《铜川市规划局关于规划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铜规[2012]47号)执行。市规划勘测设计院应对拟竣工的楼位、楼高及相关建(构)筑物进行竣工测量,提交竣工验收测量结果报告。

第三章  工程竣工规划检查及验收

第六条  工程竣工规划检查及验收的程序

建设工程竣工后,由批后管理责任人依据市规划勘测设计院出具的《建筑竣工测量报告》(一式两份)现场检查,提出查验意见。对于达到规划验收条件的,市局规划管理科依据建设单位提出的申请,于五个工作日内组织市局规划编审科、市规划监察支队、项目所在地规划分局进行规划竣工验收。联合验收完毕出具《建设项目(工程)规划竣工验收检查表》(一式两份),分别交市局规划管理科与批后管理责任人。经验收合格的由市局出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意见书》。

第七条  工程竣工规划检查及验收的标准

(一)建设项目进行竣工规划验收前必须达到下列条件:

1、建设项目按照规划审批内容完成建设;

2、施工场地已清理完毕,临时设施已拆除;

3、已编制完成符合测绘技术规范要求,并具有国家统一坐标系、高程系的实测竣工总平面图或工程管线走向图(竣工验收的实测资料)。

(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必须达到下列标准:

1、建筑单体符合经规划部门审核同意的方案、图纸;

2、市政、公共配套设施等已按规划审批要求实施;

3、符合其他规划要求;

4、分期开发实施的建设项目规划验收除必须符合以上规定外,市政、公共配套设施与项目建设必须同步实施,且符合已审批的规划许可要求;

5、工程竣工档案资料按规定收集、整理、报送。

(三)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有下列情形的,须经原审批单位会审,出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意见书》:

1、在满足有关建筑间距规定,同时符合消防间距有关法规的前提下,施工误差控制在审批尺寸的1%,同时绝对值不超过0.5m;

2、建设项目±0的高程误差应控制在0.1m以内;

3、建筑层数不变,因施工误差造成高度变化,但与周边相邻建筑物尺寸能满足有关建筑间距规定,同时符合消防间距有关法规的,误差应控制在1m以下;

4、门窗开设式样局部有变动,空调机搁放板等附属设施位置增设或改变,对周边住户、建筑立面及消防安全无影响且符合建筑施工要求的;

5、增设隔热保温构件,墙体厚度增加不超过15cm的。

(四)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规划监察支队责令建设单位改正,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1、建筑立面、色彩等与规划审批要求不一致,影响城市景观的;

2、项目停车位未按要求配建不满足规划要求的;

3、建筑屋顶、檐口、围墙等部位建设不符合规划审批要求的;

4、公共配套设施未按要求先期或同步建设的;

5、项目建筑环境及绿化工程等未按规划审批内容建设的。

第四章  建设项目(工程)批后管理档案的管理

第八条  进入批后管理程序的建设工程必须建立批后管理档案。批后管理档案按项目建立,做到资料完整、齐全、及时归档。

(一)批后管理档案由批后管理责任单位建立,自建设工程进入批后管理程序开始,至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完毕终止。

(二)批后管理档案的必备资料(原件或复印件)包括:

1、已经审批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图以及电子版附件、附图;

2、建设项目“一书两证”;

3、建设项目批后管理告知书;

4、建设项目跟踪管理卡;

5、建设项目定线检查表;

6、建设项目基槽验线检查表;

7、建设项目±0勘验检查表;

8、建设项目阶段性检查表;

9、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检查表、竣工测量报告、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意见书;

10、其它应存档的资料。

(三)市局规划管理科对建设项目批后管理档案进行检查。

第五章  日常巡查及监督检查

第九条  落实巡查责任制。市规划监察支队负责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工程的日常巡查,特别是放线定位后至验正负零阶段中的基槽开挖进行严格巡查;各分局对辖区内已审批建设项目按规划实施情况每月现场巡查不少于两次。对于巡查中发现未按规划审批内容进行建设的,应及时告知市局规划管理科和政策法规科。市局规划管理科会同规划编审科等有关科室对已审批建设项目规划实施情况每月开展一次集中巡查,并对市规划监察支队、各分局巡查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局分管领导汇报。

第十条  巡查要求

(一)按照划区域分片责任到人的管理制度,批后管理责任人应加大对责任片区的日常巡查。

(二)对进入批后管理的建设工程,巡查次数每周不得少于一次。进入建设场地巡查人数不得少于两人。批后管理责任人根据建设工程进度,在建设工程施工至基槽验线、±0勘验、结构转换层、主体封顶以及外墙装饰时,要及时通知分局批后管理联系人、市规划勘测设计院适时组织查验,按规定填写相关记录和表格,并出具查验结果。

(三)批后管理责任人对建设工程批后公告设置的及时性、规范性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发现未按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必须采取以下措施:

(一)立即下达《停止违法建设通知书》。批后管理责任人应逐级上报,并告知辖区规划分局协助查处。

(二)及时调查取证。对发现的违法建设项目在2日内立案并开展调查取证工作,提出处理意见。

(三)按程序下达相关法律文书。对重大的违法建设工程,市规划监察支队应及时书面报告市局,经局分管领导阅示需会议研究的,由市局政策法规科、规划管理科、监察室等相关科室提出调查处理意见提交局务会研究;做出停止违法建设或者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决定后,建设单位或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逾期不拆除的,经局相关会议研究后,向市政府申请采取强制措施。

第十二条  发现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规划监察支队依法责令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1、擅自改变城乡规划确定的土地使用性质,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损害公共利益的;

2、侵占城乡水源地或者对城乡水源构成污染威胁的;

3、侵占现有或者城乡规划确定保留的城市公共绿地、文物保护范围和其他公共活动场地的;

4、影响城市风景旅游区环境以及严重污染城市环境的;

5、侵占城市道路红线,影响近期规划实施或者影响城市道路交通的;

6、影响城市电力、电讯、广播、电视通道的;

7、影响城市消防安全、防洪、排水、国防设施的;

8、侵占城市高压供电走廊或者压占城市地下管线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严重影响城乡规划的。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规划批后管理相关责任单位和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共同做好规划批后管理各阶段工作。对玩忽职守、行政不作为的相关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建设项目定线通知单件.doc

      2.建设项目定线检查表.doc
          3.建设项目批后管理告知书.doc
          4.建设项目跟踪管理卡.doc
          5.建设项目基槽验线检查表.doc
          6.建设项目±0勘验检查表.doc
          7.建设项目阶段性检查表.doc
          8.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检查表.doc
          9.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意见书.xls





网络编辑:田海侠
信息审核:周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