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TCXXGK-2022-006831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发文机构: | 铜川市规划局 | 发文文号: | 铜规〔2013〕56号 |
发文日期: | 2013年08月15日 | 发布日期: | 2013-08-15 17:50 |
公文时效: | 失效 | 发布机构: | 市规划局 |
市规划局各分局、宜君县住规局、耀州区住建局、各测绘资质单位:
《铜川市城市规划区1:1000数字地形图使用管理规定》已经市规划局第18次局务会议研究审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铜川市规划局
2013年8月15日
铜川市城市规划区1:1000数字地形图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1:1000数字地形图使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及《陕西省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铜川市城市规划区1:1000数字地形图(以下简称地形图)和其他基础测绘成果参照秘密级测绘成果进行管理。
第三条 市规划局负责地形图和其他基础测绘成果的使用管理工作。市规划局委托市规划勘测设计院为本市基础测绘成果保管单位,负责地形图成果资料及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更新以及向测绘成果的使用人提供测绘成果资料。
第四条 地形图使用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参照国家与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收费标准,纸质标准地形图按3000元/张收取使用费,需要使用电子数据的,加收10%费用。地形图使用费由市规划院代收,纳入地形图专用资金账户,专项用于城市基础测绘项目开支、地形图补测更新、测量标志保护以及测绘成果管理成本费用。
第五条 因抢险、救灾、应急、国防建设等需要使用地形图的,经批准,可以无偿提供使用地形图;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制订城市规划、社会公益性事业建设以及市政设施建设的,经批准,按30%收取费用。
第六条 对外提供使用的地形图数据存放在市规划勘测设计院,备份数据存放在市城乡建设档案馆涉密专柜。
第七条 申请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地形图面积大于6平方公里的)和减免费用使用地形图的,到市规划局办理审批手续;其他使用地形图的,到市规划勘测设计院办理领取地形图成果相关手续。
第八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规划局申请使用测绘成果,应当提出明确合法的使用目的和范围,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申请文件;
(二)《铜川市1:1000地形图使用申请表》;
(三)使用涉密基础成果的,须提供《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安全保密责任书》以及《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使用证明函》(外地单位提供);
(四)申请减免费用使用地形图的,属于各级财政投资的项目,必须提交项目批准文件。
首次申请使用涉密成果的,还需要提交:(一)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和相应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二)相应的保密管理制度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单位内部负责管理保密资料的机构名称、管理人员姓名和联系方式。
经市规划局审核同意后,出具《提供地形图成果通知书》,被许可使用人持《提供地形图成果通知书》,到市规划勘测设计院办理领取地形图成果相关手续。
第九条 被许可使用人必须按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要求使用本地形图成果,并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严防泄密;所领取的地形图成果仅限于在被许可使用人本单位的范围内,按其申请并经批准的使用目的使用,不得擅自复制和扩展到所属系统和上级、下级或者同级其他单位。
第十条 被许可使用人经市规划局同意委托第三方使用的,项目完成后,负有督促其销毁地形图成果的义务。第三方为外国组织和个人以及在我国注册的外商独资企业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被许可使用人必须履行对外提供我国测绘成果的审批程序,依法经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委托。
第十一条 被许可使用人应当自取得测绘成果之日起每半年向市规划局反馈成果使用情况并定期进行自检,发现丢失或泄密事故的,应当及时报告市规划局。
第十二条 传递图纸必须由负责管理保密资料人员传送,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通过公众网络或非涉密介质传递地形图及地形图上有关保密数据。
第十三条 按照《陕西省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推广应用工作方案》要求,为统一测绘成果基准,今后我市所有规划编制和报建建设项目使用的地形图应当统一使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地形图。市规划勘测设计院负责加盖2000坐标系地形图成果专用章。无2000坐标系地形图成果专用章的地形图的报建项目,各规划业务部门不予受理项目申请。
第十四条 对使用本地形图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行为,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3年9月13日起施行。2018年 9月12日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