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TCXXGK-2022-006829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机构:  铜川市规划局 发文文号:  铜规〔2013〕47号
发文日期:  2013年07月18日 发布日期:  2013-07-18 17:20
公文时效:  失效 发布机构:  市规划局
铜川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铜川市规划局规划执法监察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来源:铜川市规划局 发布时间:2013-07-18 17:20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市规划局各分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铜川市规划局规划执法监察工作暂行规定》已经市规划局专题会议研究审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铜川市规划局

2013年7月18日


铜川市规划局规划执法监察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执法工作,进一步完善规划管理,强化对违法建设的查处,促进城乡规划执法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实施规划执法监察工作,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规划局负责全市规划监察工作。

第四条  规划执法监察工作职责。

市规划局政策法规科负责规划执法监督工作,组织联合执法。

市规划监察支队受市规划局委托,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批后跟踪监察;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活动的监控巡查,依法查处未经规划许可和未按规划许可规定内容进行建设以及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违法行为;负责受理对违反城乡规划案件的举报、投诉,并组织调查处理。

各分局、耀州区规划行政管理部门配合市规划监察支队做好规划执法监察工作。

第五条  建设项目的日常巡查和管理工作。

(一) 严格落实划片分区、责任到人的规划监察制度,由市规划监察支队对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进行分片管理,落实片区管理责任。片区管理责任人负责本片区内建设活动的批后跟踪监察与规划执法巡查等工作。

(二)对责任片区内建设项目进行巡查每周不少于4次。巡查结束后,片区管理责任人要认真填写巡查日志,定期汇总报告巡查情况。市规划监察支队对片区管理责任人执法巡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在建设工程放线定位、基槽验线、±0勘验、结构转换层施工(裙楼、主楼转换)、主体封顶、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等关键环节,片区管理责任人应积极参与,并在相关管理表格上签字,落实管理责任。

第六条  违法建设的举报受理。

市规划监察支队应当对举报案件及时登记受理,提出办理意见。对于来访的举报人,接待人员应当有2名以上,并认真做好记录,记录完毕经举报人确定无误后由其签名确认;如果需要录音的,需事先征得举报人的同意。

第七条  违法建设的查处。

(一)对发现的违法建设,市规划监察支队应在2个工作日内落实核查工作,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调查情况报市局。

(二)对立案查处的违法建设项目,案件从立案至做出处理决定不超过60个工作日,如案情复杂,确需延长办理时限,须将情况书面上报市局主要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延时,但延时应不超过30个工作日。

(三)对上级部门转办的举报案件,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完成核查工作,并上报处理意见;对于情况复杂,一时难以查清或者需要同有关部门协调后方可提出处理意见的,应当及时向上级部门反馈工作进展情况。

(四)在对违法建设的核查过程中,市局相关科室、各有关分局、耀州区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市规划勘测设计院、市城建档案馆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准确、有效的技术资料。

(五)市规划监察支队按季度将违法建设项目(工程)的查处情况报送市局。

第八条  违法建设的查处程序。

对立案查处的违法建设,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处理。在违法建设查处过程中,需组织听证的由市规划监察支队准备相关资料并报市局,由局政策法规科按法定程序组织听证。

违法建设的查处程序:现场制止—调查—立案—取证—审查—下达处理意见告知书—陈述、申辩(听证)—做出处理决定—送达—执行—结案—归档。

第九条  处罚标准及权限。

(一)处罚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1、对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项目,具体处罚标准如下:

①在出让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对按期改正违法建设的处建设工程造价5%—10%的罚款;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

②对保障性住房项目、公益事业等采取改正措施的,可处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

2、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按以下规定处理:

①责令停止建设;不停止建设的,依法查封施工现场;

②下发限期拆除通知书,对按期拆除的,不予罚款;对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

③对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3、对以下临时建设,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①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

②未按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

③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临时建筑的行为。

4、违法建设工程造价,为新建、扩建、改建的存在违反城乡规划事实的建筑物(构筑物)单体造价。

已经竣工结算的违法建设,应当以竣工结算价作为罚款基数;尚未完成竣工结算的违法建设,可以根据工程已完工部分的施工合同价确定工程总造价;未依法签订施工合同或者当事人提供的施工合同中的工程造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评估确定。

5、对于违法建设及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行为,市规划监察支队应核实处罚项目的建设单位、违法建设的位置、违法部位、使用性质、层数、面积等情况,根据其对规划的影响程度,依法确定整改、保留使用或者没收违法收入、限期拆除及处罚比例、罚款金额的意见。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必须有准确详实的取证资料。

(二) 处罚权限。

对建设项目(工程)的处罚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由市规划监察支队会议研究决定;对处罚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由市规划监察支队提出处理意见报市局会议研究决定。

(三) 整改。

1、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开工建设的,但建设内容符合经审批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图、单体设计方案,或建设单位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后能够符合上述规划审批内容的,经依法处理后,由建设单位按程序申请办理规划相关手续。

2、对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进行建设的,经市局相关科室与相关分局研究会审确认未对城乡规划实施造成不良影响,经市局会议研究决定并依法处理后,由建设单位按规定程序报批规划审批变更手续。

3、对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按规定期限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能够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的,经依法处理后,方可进入规划验收环节。

第十条  听证和复议、诉讼。

对单位处50万元以上(个人处5万元以上)的罚款,或者处没收实物、没收违法收入的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的,由市局或市规划监察支队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听证。

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第十一条  执行。

市规划监察支队应当场向当事人交付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督促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经催告仍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但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过应缴纳罚款数额。

对违法建设项目作出罚款或者没收实物、没收违法收入决定的,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市规划监察支队将情况上报市局,由市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对违法建设项目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当事人逾期拒不履行的,且在规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市规划监察支队应及时上报市局,由市局上报市政府同意后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第十二条  案卷归档及备案。

对立案查处的违法建设,市规划监察支队按法定程序处理结案后,按档案管理规范要求整理建立档案,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并将项目处理报告报市局政策法规科进行备案。

第十三条  规划执法监察工作的规定。

1、对违法建设项目,一经发现,立即制止,坚决杜绝以罚代管的现象发生。

2、对正在报建的项目,一经发现提前动工,立即发出书面停工通知,接受处理。对拒不执行的,应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对相关单位予以处罚。

3、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应坚持以拆除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

4、对接办违法建设的查处,市规划监察支队应及时赶赴现场,并报告现场调查情况。

第十四条  规划执法监察人员纪律要求。

1、着装规范整齐,仪表整洁,文明执法,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做到持证上岗,亮证执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2、工作认真负责,廉洁自律、秉公执法,坚持依法办事,违法必究,严格按法定程序执法。

第十五条  规划执法监察人员在执法监察活动中玩忽职守、渎职失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一经发现,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案件办理过程中听证、公告以及上报市政府批准所需时间不计入案件办理期限。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网络编辑:田海侠
信息审核:周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