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TCXXGK-2022-006773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发文机构: | 铜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文号: | 铜住金发〔2022〕22号 |
发文日期: | 2022年09月13日 | 发布日期: | 2022-09-13 14:22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发布机构: | 市公积金中心 |
各缴存单位:
现将《铜川市住房公积金归集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铜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9月13日
铜川市住房公积金归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 51271-2017),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铜川市行政区域内的缴存单位和职工及自愿缴存的灵活就业人员。包括住房公积金的登记、账户设立、缴存、转移、变更、封存、结算等。
第三条 铜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统一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各区县管理部负责辖区内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登记、账户设立、缴存、转移、变更、封存、结算等具体业务。
第四条 铜川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应为其在职职工(含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
(二)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按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公积金相关政策执行。
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均可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实行与我市缴存职工一致的政策缴存住房公积金,同等享有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等权利。
第六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应遵从互助性原则,按《铜川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铜川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提取和使用。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明确经办人员,专门负责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办理和政策执行。
第八条 单位或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相关表格可登陆“铜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门户网站”下载,也可到各管理部领取。
第九条 本细则中各项缴存业务所提供的纸质材料均为A4纸;各项缴存业务办理时限均为自受理之日起3个法定工作日。
第二章 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
第十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所在辖区管理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手续:
(一)加盖本单位有效公章的《铜川市单位住房公积金开户申请表》;
(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出具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法人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企业出具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加盖公章的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加盖公章的介绍信;
(五)加盖公章的《铜川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登记表》《铜川市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
(六)设立个人账户的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并预留个人手机号码;
第十一条 单位新录用的职工或从外市调入的职工,应当自正式批准录用或者批准调入职工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所在辖区管理部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一)《铜川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二)新增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并预留个人手机号码。
第十二条 每个单位只能开设一个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每名职工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第三章 缴存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由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按规定的缴存比例、缴存基数共同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单位应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四章的规定完成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的核定工作,每年按重新核定的额度缴存。
第十四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之和。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均以“元”为单位。按照先核定后缴款的方式汇缴住房公积金。
第十五条 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高均不超过12%;确有特殊困难的可按本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办理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手续,但最低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单位和职工公积金缴存比例可在5%至12%之间自愿选择。
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最高不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得低于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核定。单位确定和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当经职工本人确认。
第十七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总额;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总额。
第十八条 驻铜单位其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或缴存比例高于本市确定的最高上限标准的,持上级主管部门的执行依据,办理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审核手续后汇缴。
第十九条 单位应自每月发薪之日起5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手续,按市公积金中心要求备注相关信息;如单位职工当月有增减变化的,应先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再进行汇缴。
第二十条 单位应按月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方式分为当月汇缴上月公积金和当月汇缴当月公积金,缴存单位只能选择一种汇缴方式,确定后当年不得更改,可在每年12月份申请变更汇缴方式。未按月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逾期缴存或少缴、漏缴的,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时按欠缴情形对待。
第二十一条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由市公积金中心审核,并报请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后,可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恢复缴存比例或恢复正常缴存并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二条 单位需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持下列材料向所在辖区管理部提出申请,经管委会批准后,由管理部通知单位办理汇缴变更:
(一)《住房公积金缓缴或降低缴存比例申请表》;
(二)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表决通过的决议或文件;
(三)单位上年度(季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四)上年度的会计事务所的审计报告;
(五)加盖单位公章的上年度职工工资表;
(六)已停产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补缴是单位和职工缴纳应缴未缴、缓缴少缴的住房公积金。补缴住房公积金时,由单位将职工补缴部分和单位补缴部分一并补缴到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原则上每名职工同一月份只能补缴一次,须严格按照补缴期间审定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计算补缴金额,职工当年缴存额与补缴额之和不得超过当年的缴存额上限。
第二十四条 单位对符合补缴条件的职工进行补缴住房公积金时,须由缴存单位出具补缴情况说明书,详细列明职工补缴原因、补缴月份和补缴金额,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持《铜川市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经所在辖区管理部审核无误后,方可办理补缴手续。
第二十五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下列规定列支:
(一)机关单位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第二十六条 缴款方式
单位可自愿选择网厅自助、银行转账的方式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采用网厅自助缴款的,打印《住房公积金缴款通知书》,通过网银缴纳住房公积金。缴款时在网上银行备注字段中顶格录入“单位住房公积金账号”。
(二)采用银行转账缴款的,在支票备注信息中顶格填写“单位住房公积金账号”,要求银行柜员在受理支票缴款时在银行系统中的备注字段中顶格录入“单位住房公积金账号”。
第二十七条 缴存单位退款办理:
(一)柜员串户记账:由管理部主任审批,分管领导签字后由稽核监督科处理,记账柜员记差错。
(二)单位多缴或少缴公积金:由管理部先做暂存款挂账处理,再退回缴存单位。
(三)缴存款项单位不明确的:由会计核算科进行未确认款处理,经管理部确定所属单位后,再分解到个人账户。
第四章 年度审核
第二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年度审核时间为每年7月1日至8月31日(具体审核时间视本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及最低工资标准的公布时间确定)。各缴存单位应按时根据规定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结合市公积金中心当年向社会公布的缴存基数上下限标准,核定、调整单位与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经核定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一年内不得变更。
第二十九条 单位持《铜川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清册》到所在辖区管理部办理住房公积金年度审核手续,同时核对单位基本信息和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
第五章 转移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单位经办人或职工本人,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辖区管理部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
(一)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建缴公积金的单位之间调动工作,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从原单位转移至新单位的;
(二)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破产、撤销或解散,职工集中并入已建缴公积金的新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从原单位集中转移至新单位的;
(三)封存户职工与已建缴公积金的单位新建劳动关系的。
第三十一条 单位或职工个人办理转移手续所需材料:
调令、任免文件或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
第三十二条 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在职工住房公积金发生转移时,应当为其补齐所欠部分公积金后,或职工个人自愿放弃欠缴公积金的,方可办理转移手续。
第三十三条 职工跨市异地转移,须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转移手续。
转入:职工在市公积金中心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后,可向现单位所在地管理部申请将原工作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到市公积金中心。
转出:职工向转入地管理中心申请办理转移,管理部收到转入地管理中心传递的异地转移接续信息,经审核无贷款、无担保并且账户状态为封存的,6个月后为职工办理转移手续。办理异地转出业务时如发现无法转入对方中心,可采取职工自愿的原则:
(一)待其他中心异地接续平台正常后再次办理转出手续。
(二)办理销户提取。应告知职工不能在转入地正常办理贷款业务,职工应在提取凭证上签字确认。
第六章 封存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原缴存单位应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封存手续:
(一)职工办理退休手续的;
(二)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暂未就业的;
(三)职工调动后,其调入单位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
(四)职工停薪留职的。
第三十五条 办理职工账户封存手续需由单位经办人报送《铜川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第七章 账户注销及信息变更
第三十六条 单位合并、分立、破产、撤销、解散的,单位或清算组织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所在辖区管理部办理账户注销登记手续:
(一)证明单位合并、分立、破产、撤销、解散的相关材料原件、复印件:
1.机关事业单位被撤销、合并、分立的,提供上级部门批准文件;
2.企业合并、分立、解散的,提供工商部门注销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企业破产的,提供人民法院裁定书。
(二)单位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第三十七条 单位注销登记前,应当核实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并按下列要求清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一)符合住房公积金销户条件的,通知职工办理销户手续;
(二)不符合住房公积金销户条件的,为职工办理账户封存或异地转移手续;
(三)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按破产清偿顺序补缴所欠职工住房公积金后,方可通知职工办理销户手续。
第三十八条 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单位基本信息发生变更或与市公积金中心信息不符的,单位经办人应当及时持下列材料到所在辖区管理部申请办理单位账户信息变更手续:
(一)加盖本单位有效公章的《铜川市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变更登记表》;
(二)单位缴存登记变更项目的证明资料;
(三)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
第三十九条 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更或与市公积金中心信息不符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持下列材料到所在辖区管理部申请办理职工账户信息变更手续:
(一)加盖本单位有效公章的《铜川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变更登记表》;
(二)经办人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
第八章 网上办理
第四十条 缴存单位可在网上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职工账户设立、汇缴补缴、职工信息变更、缴存基数调整、封存、启封、账户同城转移等业务。
第四十一条 缴存单位应按照以下流程在市公积金中心网上服务大厅办理公积金归集业务:
(一)单位可在注册营业执照时,按照“多证合一”要求,通过信息推送自动完成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也可登录铜川市住房公积金网上大厅申请自主开户,填报企业基本信息、公积金缴存信息、经办人信息,上传《铜川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登记表》、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单位法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介绍信等影像照片;
(二)市公积金中心审核填报资料,完成单位账户设立,并将公积金网上大厅登录账户、密码发送缴存单位经办人员。
(三)缴存单位经办人登陆市公积金中心网上服务大厅选择单位用户,在网上服务大厅查询及办理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
第四十二条 缴存单位在网厅使用过程中因自身原因造成的缴款金额、个人月缴存额、职工账户合并错误、职工信息变更等问题,由单位承担相关责任。
第九章 对账与查询
第四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每年6月30日结息后,市公积金中心与缴存单位核对单位和职工账户信息。缴存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统一要求将有关信息核对情况反馈到市公积金中心各辖区管理部。
第四十四条 单位和职工可通过“铜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门户网站、“12329”热线、微信公众号、支付宝城市服务等方式查询本单位、本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情况。
第四十五条 职工个人或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持本人身份证、单位证明到所在辖区管理部复核。管理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十章 监督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市公积金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三)向指定的归集银行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四十七条 对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等违法行为的投诉,由单位所在辖区的市公积金中心管理部负责处理。
职工与单位已就住房公积金欠缴问题协商达成有效协议的,无新的事实和理由,再就同一事项投诉的不予受理。
第四十八条 市公积金中心查处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行为时,单位拒不提供工资台账等记录职工工资发放情况的资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的工资发放资料信息的,市公积金中心可以依据本市劳动部门、人民法院核定的工资,或者本市上一年度在职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住房公积金补缴金额。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由铜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