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TCXXGK-2022-006696 主题分类:  社团管理
发文机构:  市民政局 发文文号:  铜民发〔2017〕91号
发文日期:  2017年11月02日 发布日期:  2017-11-03 18:07
公文时效:  失效 发布机构:  市民政局
铜川市民政局
关于印发《铜川市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社管科 发布时间:2017-11-03 18:07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各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业务主管单位、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铜川市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实施方案》(铜办发〔2017〕2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铜川市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铜川市民政局

                                                                                2017年11月2日


铜川市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促进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照《铜川市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实施方案》参加脱钩的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和直接登记的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

  第三条 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是指担任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职务的人员。

  第四条 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任职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界限为70周岁以下;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理事长(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理事长(会长)、秘书长。

  理事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五条 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理事会负责,可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专门选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第六条 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候选人的审核把关由市民政局社会组织党委负责,党内职务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应当于换届前15日向全体会员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第八条 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应当履行民主选举程序,通过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第九条 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选举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须经到会理事1/2以上赞同方为有效。

  第十条 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不设置行政级别,不得由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公务员兼任。

  公务员及事业单位领导干部退(离)休后三年内,一般不得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个别确属工作特殊需要兼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退(离)休三年后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第十一条 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每届任期最长不得超过4年,连任不超过2届。

    第十二条 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法定代表人一般由理事长(会长)担任,且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实行理事长(会长)轮值制的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法定代表人,可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者选举产生的秘书长担任。

  第十三条 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秘书长必须为专职。秘书长可以通过选举、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产生,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具体方式由理事会研究确定。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条 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应当自觉接受党组织和有关方面的监督,理事长(会长)、秘书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

  第十五条 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产生新一届负责人后,应当自产生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履行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定期组织新任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的任职培训。

  第十七条 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存在负责人违反本办法任职规定的,登记管理机关有权责令限期改正,其拒不改正的,可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网络编辑:朱良
信息审核:张蕊